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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圳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就是為規避自然災害而產生的。以下為大家介紹深圳市福田區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供大家參閱!
深圳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氣象防災減災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范、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促進“平安深圳”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深圳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防御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預警先導,部門聯動。根據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按氣象災害影響程度和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自行啟動應急響應機制。
公開透明,協調有序。及時、主動地發布氣象災害信息,加強各區、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1.4 氣象災害特點
本預案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干旱、火險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災害。
深圳瀕臨南海,地處廣東省南部,珠江口東岸,呈東西狹長形,地勢東南高,西北低,屬亞熱帶季風性氣候,臺風、暴雨影響頻繁。影響深圳的主要氣象災害包括臺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干旱等。
1.4.1 臺風
臺風可能出現在4-12月,集中出現在7-9月。據歷史資料統計,平均每年影響我市的臺風4.2個,最多年份9個,最少年份1個。近十年臺風有增強的趨勢,影響偏早,6月影響我市的臺風增多。臺風的影響因登陸地點和臺風強度的不同而不同,受大風影響最大的地區是東西部沿海一帶,降雨主要集中出現在羅湖、鹽田、福田、龍崗西部、龍華新區。
臺風帶來的強風、暴雨和風暴潮,影響海陸空交通、港口碼頭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樹木和廣告牌倒塌傷人和城市內澇等災害。
1.4.2 暴雨
暴雨主要出現在4-9月,深圳每年都有暴雨出現,年平均暴雨日數9.2天、大暴雨日數2.2天;暴雨對全年平均雨量的貢獻率約為4-5成,最多的年份為1690.6毫米。深圳降水量由東南向西北大致呈遞減分布,東部大鵬半島一帶以及鹽田區的年降水量普遍在2100毫米以上,西部和北部的年雨量普遍在1900毫米以下,歷史上記錄到的最大日降雨量為498毫米。暴雨對深圳造成的主要災害為城市內澇和地質災害。如3小時出現100毫米以上的降水,深圳將出現大范圍內澇。
1.4.3 雷電
深圳屬雷暴多發區,年平均雷暴日達63日,以6-9月份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年平均雷電密度地理分布特點是:西部多、東部少;內陸多、沿海少;珠江口多、大鵬灣少;山地多、平地少。
雷電造成的災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構)筑物、設備造成損壞,擊中人、畜等造成傷害。雷災易發生在電力、電信、建筑、石油、化工等行業和空曠地帶、居民住宅等場所。
1.4.4 高溫
深圳年平均高溫日數為4.3天,高溫天氣均出現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歷史上記錄到的最高氣溫為38.7℃。
高溫危害人體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體不適、病患甚至中暑;高溫給能源、交通、環境等領域帶來衍生災害,如電網超負荷事故,車輛爆胎、車輛自燃等事故;此外,長時間的酷暑天氣還會導致供水緊張,引發海洋赤潮的危險。
1.4.5 大霧
深圳的大霧天氣集中出現在12月至次年4月,最多出現月份為3月,最少出現月份為6、7月。深圳出現連續大霧的次數不多,連續的天數也不長,但近年來大霧出現的頻次明顯增多。
大霧對交通航運、供電系統和市民的身體健康等有危害。
1.4.6 灰霾
隨著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灰霾日趨嚴重。灰霾天氣季節差異明顯,近10年數據統計表明: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數最多,占總灰霾日數的36%;其次為秋季(9-11月),占29%;春季(3-5月)占25%;夏季(6-8月)灰霾日數最少,僅占10%。
灰霾直接導致大氣能見度下降,影響交通安全;造成供電系統污閃事故增多;還會造成呼吸系統患病率高、佝僂病高發、傳染性病菌活性增強;若進一步嚴重可能產生光化學煙霧。
1.4.7 寒冷
影響深圳的寒潮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較多集中于1月份),平均終日在2月初,寒潮活動時間約1周,約占全年寒潮活動次數的52%。
寒潮通常伴隨降溫、大風、低溫陰雨及“倒春寒”等天氣災害。寒冷低溫造成農業冷害、凍害,危害人體健康,給交通物流、能源等領域帶來衍生災害。
1.4.8 大風
深圳年平均大風日數有4天,7-8月出現次數最多,1-4月出現幾率最小。短時雷雨大風天氣主要集中在7-8月,占全部次數的50%以上。
短時大風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往往伴隨暴雨、雷電,甚至冰雹等災害,造成房屋、臨時建筑、棚架、樹木和廣告牌倒塌傷人,航班延誤或取消等。
1.4.9 冰雹
冰雹往往與雷雨大風同時發生,對農業、房屋有一定破壞,但出現的次數不多,對深圳市社會經濟發展影響較小。歷史資料顯示,近30年深圳曾出現過6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現在2001年4月9日)。
1.4.10 干旱
干旱是深圳常見的災害性天氣之一,雖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時間長,但受季風氣候影響,各個季節均有可能出現干旱。
干旱造成水庫庫容驟減,對供水造成影響。干旱期間,灰霾天氣增加,空氣質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應增加。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影響深圳 市行政區域和所轄海域的臺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干旱、火險等氣象災害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氣象因素引發的洪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2 職責分工
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三防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臺風、暴雨、干旱、大風災害防御工作。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防辦)是市三防指揮部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其他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統一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根據市氣象臺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災害的實際影響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市應急辦統籌協調下做好相關氣象災害的聯動防御和重大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2.1 市氣象局職責
負責發布氣象監測信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其防御指引,承擔氣象監測信息和氣象預警信息的分發、傳播的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承擔重大災害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防監測、預報工作;組織氣象災害風險評價和災害成因界定工作;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專家咨詢機制,成立專家委員會,為市區、政府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工作提供決策支持等工作。
2.2 各有關部門職責
2.2.1 市三防辦:綜合協調防汛、防旱、防風應急處置等工作。
2.2.2 市應急辦:在防災救災期間,配合市三防指揮部組織協調多部門及交叉行業做好聯動防御和重大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傳達市領導指示、批示,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決定事項。
2.2.3 市經貿信息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高級別的預警信息全網、免費、快速發布。
2.2.4 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督促海上漁船和作業人員做好臺風、暴雨、大霧等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會同海事部門開展海上受困漁民等的救助工作;負責處置由氣象災害引發的地質災害,做好相應災害預警;做好地質災害的勘查、監測和防治工作。
2.2.5 市人居環境委:負責氣象災害影響地區的環境監測,及時發布監測信息。
2.2.6 市交通運輸委:督促運營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御;負責優先運送搶險救災、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為緊急搶險和受災人員撤離提供交通運輸工具;負責組織、協調本部門管轄的道路受災損壞的搶修復工作,為搶險救災工作提供運輸保障。
2.2.7 市衛生計生委:組織調度衛生技術力量,做好醫療救護準備工作,負責災區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2.2.8 市教育局:提示學校做好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校園風險隱患排查,根據避險需要適當調整教學秩序,必要時根據防御指引督促學校停課;組織做好氣象災害發生時學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將防災減災知識列入中小學教育體系,對學生進行有關氣象災害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2.2.9 市公安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災區社會治安穩定,維護搶險救災的現場秩序;組織警力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災區群眾安全、快速轉移;維護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車輛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
2.2.10 市民政局:開放臨時避難場所,并通過廣播、電視、網站、微博等手段將臨時避難場所開放的信息及時告知公眾;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濟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批準后,統一組織實施救災捐贈活動;核查災情信息及災后困難群眾生活救助。
2.2.11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完善災害性天氣條件下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通過宣傳和引導,提高用人單位在惡劣天氣下保護員工安全的意識;引導用人單位將高級別臺風暴雨預警的停工條款寫入勞動合同;在市氣象臺發布臺風黃色以上以及暴雨紅色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期間,督促全市技工院校執行停課指令。
2.2.12 市文體旅游局:督促各旅游景點、星級酒店及所轄文體場館采取措施保護景區游客安全,協助做好受災旅游景點的救災工作;負責氣象災害預警或響應時,組織各旅游景點、文體場館、星級酒店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游客安全撤離或轉移;指導旅游企業詳詢氣象、交通等信息,對行程推遲、暫緩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釋說明和相關服務工作。
2.2.13 市住房建設局:指導建筑行業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對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離、轉移施工人員;負責組織所轄市政、燃氣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工作以及維護管理和災后修復工作;指導災后恢復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組織恢復所轄城市基礎設施功能工作。
2.2.14 市水務局:負責水情、汛情監測工作,及時提供水文監測信息;做好水利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汛情預警;組織實施由臺風、暴雨引起的洪澇災害的應急搶險和防洪排澇工作;組織搶修被損壞的水利工程設施;加強旱情、墑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工作,保證在高溫和干旱期的居民用水。
2.2.15 市城管局:督促有關管理單位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的檢查和加固;加強對所管轄區域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清除影響安全的樹木、設施;負責公園、景區游樂設施發生險情、綠化地沖毀、流沙、滑坡等險情、行道樹發生斷枝、倒地影響交通等險情的協調處理;組織指導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森林消防隊伍。
2.2.16 市口岸辦:根據氣象災害及其預警信號發布情況,在與港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適時封閉深圳灣口岸公路大橋,并做好有關信息發布和旅客、貨物、車輛等疏導和安置工作。
2.2.17 市建筑工務署:負責所管轄的施工場地巡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督促所管轄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險的建筑施工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疏散、撤離危險區域人員。
2.2.18 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督促或組織、指揮海上船舶和作業人員采取避風行動,統籌安排錨地;船舶拋錨避風后,關注轄區海上船舶動態;協調救助力量,做好海上險情應急處置。
2.2.19 深圳警備區、武警深圳市支隊、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隊:做好搶險救災的相應準備,必要時迅速參與搶險救災。
2.2.20 深圳廣電集團: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15分鐘內,電視臺各頻道按約定掛出相應的預警信號圖標,并按照規定的頻率播出相應的預警信息字幕,電臺各頻率按照規定頻率播報相應預警信息。
2.2.21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深圳分公司、中國移動深圳分公司、中國聯通深圳分公司:組織做好通信線路維護,及時搶修或調度通信設施,保障通信暢通;在市氣象臺發布高級別預警信息后,通過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準確、及時、無償地向社會公眾發送預警信息。
2.2.22 深圳水務集團、深圳供電局、深圳燃氣集團等基礎設施營運單位:采取措施避免設施遭受氣象災害損壞,調集力量加固、搶修相關設施、設備,保障其正常運行,進而保障水、電、氣等正常供應。
2.3 基層應急機構職責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應急救援力量,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積極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分管三防的領導為氣象防災責任人,建立區、街道、社區氣象防災信息員或聯絡員隊伍,負責轄區內自動氣象站協同監管、應急聯絡、信息傳遞和災情報告等工作。
2.4 應急專家組職責
應急專家組由氣象部門及相關專業專家組成,負責對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和處置辦法提出意見或建議,為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預警
3.1.1 預防
(1)市氣象局對深圳市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2)規劃、建設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規劃建設,落實防雷有效性檢查,從工程措施角度減少雷電災害的損失。
(3)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4)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市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5)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根據臺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等準備工作。
(6)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相關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3.1.2 監測
(1)市氣象局組織全市綜合氣象觀測系統的布局、建設和維護,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協助氣象設施的選址,為氣象設施安裝、維護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關氣象設施及環境的保護,齊抓共管,共同實現監測預警信息的'共享。
(2)市氣象局與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負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掌握地質災害資料和氣象資料,在一定程度上預防突發性地質災害,從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
(3)市氣象局與市人居環境委負責統籌協調建立大氣成分(灰霾)、城市熱島、溫室氣體等人居環境氣象綜合監測網,定期發布相關監測信息。
(4)市氣象局與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共建共享海洋探測設施,建立智能化海洋氣象救援保障服務系統,提高海洋氣象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5)市氣象局與市水務局負責整合水文氣象基礎設施資源,擴大覆蓋范圍,優化站網布局,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實現資料共享;加強水文氣象精細化預警、預報、評估能力建設,全面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預報水平;科學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
3.1.3 預警
(1)預警級別
根據臺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干旱、火險等氣象災害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Ⅰ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的臺風紅色預警信號、大風紅色預警信號。
Ⅱ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的臺風橙色預警信號、高溫紅色預警信號、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灰霾紅色預警信號、寒冷紅色預警信號、大風橙色預警信號。
Ⅲ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的臺風黃色預警信號、暴雨紅色預警信號、高溫橙色預警信號、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灰霾橙色預警信號、寒冷橙色預警信號、大風黃色預警信號、冰雹預警信號。
Ⅳ級預警:市氣象臺發布的臺風藍色預警信號、臺風白色預警信號、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暴雨黃色預警信號、雷電預警信號、高溫黃色預警信號、大霧黃色預警信號、灰霾黃色預警信號、寒冷黃色預警信號、大風藍色預警信號、干旱預警信號、火險預警信號。
(2)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
①發布制度
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由市氣象局負責制作,并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②發布內容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③傳播要求
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通過網站、短信平臺、廣播、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渠道準確、及時傳播預警信息,實現預警信息全覆蓋。
電視臺、電臺、報紙、互聯網等社會媒體要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準確、及時、無償向社會公眾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電信、移動、聯通等基礎電信運營商應根據應急需求,對手機短信平臺進行升級改造,提高預警信息發送效率,在市氣象臺發布高級別臺風、暴雨等預警信號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的“綠色通道”及時向公眾免費發送預警信息。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企業或組織應落實專人負責關注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及時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街道、社區、學校、醫院、工廠、建筑工地等要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傳遞工作,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最后一公里”有效傳遞。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任何單位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局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市氣象臺根據氣象災害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氣象災害程度不符合預警條件時,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
3.2 應急處置與救援
3.2.1 信息報告和共享
(1)信息報告
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后,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要按照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相關信息,并及時續報災害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災害性質、影響范圍、災害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報告要簡明扼要、迅速準確。
發生較大以上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有關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在災害發生后30分鐘內通過電話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害簡要情況,并通報災害可能涉及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市應急辦、市三防辦、市氣象局等市有關部門(單位);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災害信息書面報告市委、市政府,通報災害可能涉及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對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影響比較敏感的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可特事特辦,不受報送分級限制。
(2)信息共享
市氣象臺負責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市三防辦、市規劃國土委、市人居環境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城管局、市應急辦以及鐵道、電力、海洋等有關部門與市氣象臺建立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災情互通共享機制,實現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及時通報、實時共享。
3.2.2 應急響應
(1)響應啟動
按照氣象災害程度、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程度和范圍,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按照其職責啟動應急響應。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Ⅰ級應急響應(特別重大)
市氣象臺發布Ⅰ級預警(臺風紅色預警信號、大風紅色預警信號)后,或市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且3小時內降雨量已達240毫米時,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Ⅱ級應急響應(重大)
市氣象臺發布Ⅱ級預警(臺風橙色預警信號、高溫紅色預警信號、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灰霾紅色預警信號、寒冷紅色預警信號、大風橙色預警信號)后,或市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且3小時內降雨量已達200毫米時,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Ⅲ級應急響應(較大)
市氣象臺發布Ⅲ級預警(臺風黃色預警信號、暴雨紅色預警信號、高溫橙色預警信號、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灰霾橙色預警信號、寒冷橙色預警信號、大風黃色預警信號、冰雹預警信號)后,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Ⅳ級應急響應(一般)
市氣象臺發布Ⅳ級預警(臺風藍色預警信號、臺風白色預警信號、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暴雨黃色預警信號、雷電預警信號、高溫黃色預警信號、大霧黃色預警信號、灰霾黃色預警信號、寒冷黃色預警信號、大風藍色預警信號、干旱預警信號、火險預警信號)后,各街道和社區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深圳實行氣象災害分區預警,預警信號發布的最小單元為街道,市氣象臺在任一區域(區或街道)發布臺風、暴雨預警信號,全市按最高級別預警啟動應急響應;同時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市氣象臺分別發布了不同級別預警,按照最高級別預警啟動應急響應;同時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未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者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3)分災種響應
啟動應急響應后,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各類氣象災害分級響應措施詳見附錄(一)。
3.2.3 處置措施
市氣象臺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應根據不同天氣氣候事件種類、預警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采取聯動措施。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3.2.4 響應升級
(1)因氣象災害影響加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升級,或者氣象災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氣象災害,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多個部門(單位)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當氣象災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廣東省、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國家氣象局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或黨中央、國務院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事件處置。
(3)當上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力量到達現場時,應急處置指揮權相應上移,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行動。
3.2.5 社會動員
根據氣象災害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市、區(新區)兩級政府可動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害防御、緊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維護、后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處置工作。
3.2.6 信息發布
當發生氣象災害時,市有關部門應通過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發布相關信息,并通過官方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渠道有效發布,信息發布要統一、快速、規范。
市氣象臺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監測實況和發展趨勢信息,市有關部門根據其應急職責發布處置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國家和省的行政機關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
3.2.7 應急結束
氣象災害事件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變更或解除災害預警信息,相應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3.3 后期處置
3.3.1 善后處置
受氣象災害影響地區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和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2 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氣象災害社會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紅十字會、慈善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型團體和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3.3.3 保險
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不同群體和人員的需求,開發保額適度、保障層次多樣、服務便捷的險種,擴大災害保險的覆蓋面和服務范圍,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抵御災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會共擔風險機制。
鼓勵氣象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購買財產保險,并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鼓勵保險行業開展防災減災風險管理研究,建立災害信息數據庫,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
3.3.4 調查評估
市氣象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單位開展災情核定工作。
3.3.5 恢復與重建
氣象災害處置工作結束后,受到氣象災害影響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受損的城市基礎設施。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保障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應急救援職能部門平時要不斷加強各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并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救援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積極發揮共青團、義工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的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志愿者等經過一定的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后,參與氣象災害的應急救援、善后處置、宣傳教育等工作。
4.2 經費保障
市、區(新區)兩級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氣象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經費需要,并建立資金快速撥付機制。
4.3 物資保障
根據本市不同區域氣象災害的種類、頻率和特點,按照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采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氣象災害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4.4 人員防護保障
4.4.1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各街道和社區應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4.4.2 在處置氣象災害過程中,相關單位應充分考慮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方案,配備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設備,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經貿信息委牽頭負責,會同各相關單位建立和完善通訊網絡,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提供多樣化、高效率的通訊方式,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
4.6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災時由市民政局統一協調使用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
4.7 科技支撐保障
針對我市的氣象災害風險特點,鼓勵和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開展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與方法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教育
5.1.1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氣象局應當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5.1.2 各類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1.3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以及安全實景模擬教育基地等多種載體,開展氣象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氣象災害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5.2 培訓
市氣象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培訓班,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以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5.3 責任追究
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應對自然災害救助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濟工作規定》、《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全面履行職能,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助的首要任務,確保受災地區群眾基本生活。
(2)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和配合,形成指揮統一、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配合密切、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機制。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由市政府統一協調,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主管。
(3)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互助,實現災民自救、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實施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參照本預案執行。
2 組織分工
2.1組織體系
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是處置我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機構。市政府成立深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市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市政府各有關單位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參見2.3)的負責同志分別為市協調機構成員。
2.2市協調機構
市協調機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領導任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主任。
市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部署救助準備措施;
(2)監督檢查救助應急工作人、財、物的落實情況;
(3)檢查、指導區級應急救助指揮工作;
(4)根據災情派出災害救助工作現場領導小組,實施靠前指揮;
(5)決定請求中央和省的支援;
(6)研究解決救災應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市協調機構在市民政局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調機構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局領導擔任。
市協調機構辦公室作為市協調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災后重建及有關防災減災工作。
2.3成員單位
市協調機構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協調機構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主要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1)市民政局:承擔市協調機構辦公室相關職責。負責編制和修訂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核定、報告全市災情;負責災時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和管理;協調、指導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慰問以及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向上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申請救災補助資金,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分配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視情況組織開展跨區域的救災捐贈活動,統一分配全市性救災捐贈款物和市本級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指導做好民房恢復重建;儲備市級災害救助物資;統籌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2)市應急辦(市地震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震災情速報、開展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指導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地震災害調查及損失評估并提出救災意見;參與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工作。
(3)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救災工作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4)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制定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計劃和政策;安排重大防災及災后重建基建項目,協調落實建設資金。
(5)市經貿信息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供應;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組織開展災后農牧漁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配合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督促指導有關企業盡快恢復受破壞的無線電通信設施;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及時修復損毀的電力設施,保障災區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電力供應;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損毀的通信設施,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保證災害救助全程通信暢通。必要時,啟動應急衛星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
(6)市財政委: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等應急資金保障工作;會同市民政部門聯合向上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申請救災補助資金;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及時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迅速到位。
(7)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市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會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完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群測群防體系;組織開展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及時轉發國家海洋局關于我市沿海海嘯災害的預測預警信息;組織編制災后城市重建規劃;協助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工作;按規定優先辦理災后重建用地審批手續。
(8)市人居環境委:負責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牽頭協調一般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災區環境監測、監控與評估工作;會同市衛生部門做好災區飲用水環境的監測監督,指導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
(9)市交通運輸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的.軌道、道路、港口、水運、空港、貨運等設施;組織協調運力,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負責督促和協調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做好災后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10)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做好公共衛生事件中的應急救助工作。
(11)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交通警察局):負責災區的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做好災區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查處散布謠言、制造恐慌的違法行為;督促有關企業災后清除消防安全隱患;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遇難人員信息核對;組織、指導開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12)市文體旅游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指導在深各旅游景點、文體場館、酒店及相關企業和單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導文化和體育場所開放,協助安置受災群眾;負責指導有關企業、單位做好災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按照國家標準建立應急廣播體系。
(13)市住房建設局:負責協調、指導災區房屋建筑和附屬設施監測、處置、鑒定評估;負責災后重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受災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做好災后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燃氣(天然氣)的搶險、搶修工作。
(14)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洪澇災害處置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設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設施搶修工作;負責核定水務災害損失。
(15)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負責加強災區市場監管,保障受災期間市場物資供應和價格穩定,維護災區市場秩序;負責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物資違法行為;負責食品安全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負責災區藥品及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確保災區藥品安全;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災后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16)市統計局:負責協助有關單位按照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制訂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整理、上報工作;向有關單位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17)市城管局:督促有關管理單位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的檢查和加固;加強對所管轄區域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清除影響安全的樹木、設施;負責公園和景區綠化地沖毀、流沙、滑坡、人行道樹木斷枝等險情的協調處理;組織指導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森林消防隊伍;核定林業因災損失情況。
(18)市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服務;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鑒定、發布及宣傳工作。
(19)市法制辦:負責災害救助涉及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核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為事故處理提供法律意見。
(20)市金融辦:負責協調做好自然災害發生時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工作;協調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出臺并落實有關抗災救災金融扶持政策。
(21)市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因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防范次生災害;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22)市口岸辦:負責協調各口岸正常通關秩序;組織各口岸災后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3)市外辦(市港澳辦):參與處理在深受災外國人及港澳人員救助等重要事項,協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外國和港澳地區救災捐贈款物。
(24)市臺辦:協調處理在深受災臺灣地區居民救助等重要事項,協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臺灣地區救災捐贈款物。
(25)市司法局: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為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務。
(26)市教育局: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后學校(不含技工學校)、托幼機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復學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負責組織和指導在校師生安全疏散;組織指導學校學生、幼兒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按分工組織落實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27)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后技工學校復學工作;監督管理技工學校校舍和附屬設施災后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督導技工學校組織在校師生安全疏散;組織、指導對技校學生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28)市監察局:負責監察相關單位及人員救災職責履行情況;監督救災物資、資金的使用;調查處理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
(29)團市委:組織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心理輔導等工作。
(30)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按照自然災害救助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建立健全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領導機構,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本區域內的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完善本區域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配合災區現場指揮部和市直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按要求核定和上報災情信息;推進各項防災減災宣傳和教育工作。
(31)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組織海難搜尋救助、海上救助與搶險打撈、船舶污染等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32)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組織實施綜合應急救援和消防應急搶險救災工作。
(33)深圳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駐深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34)武警深圳市支隊、市公安邊防支隊、邊防六支隊、邊防機動支隊:負責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疫區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35)深圳報業集團、深圳廣電集團:負責及時、準確報道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協助做好救災法規、政策及防災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36)市紅十字會:負責在救災救助中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力量,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參與救災和傷病員的救治(含災民、傷員的心理救援);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參與災后重建工作。
(37)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指導因災損毀電力設施的恢復和電力調度以及電力設施的搶險、搶修工作,保障受災期間電力供應。
2.4專家委員會
市協調機構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
2.5各區(新區)協調機構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參照市做法,建立健全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以下簡稱區協調機構),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救助工作。
3 預警報告
3.1預報預警
3.1.1市協調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各類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預警工作。
3.1.2市協調機構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預警信息、上級民政部門發布的災情信息,結合受影響區域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視情組織實施必要的應急救助措施。
3.2災情報告
3.2.1市協調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向市協調機構辦公室報告。市協調機構辦公室根據相關災情報告,向市協調機構建議啟動應急響應機制。
3.2.2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自然災害,按照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印發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共享工作。
4 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自然災害發生后,災害所在地政府(新區管委會)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先期救助工作:控制并監測災害現場,防止災害繼續擴大;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并轉移安置受災人員;開放災區附近的安全應急避難場所,集中安置受災群眾,提供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務;維護好災害現場和救助場所內秩序;按要求收集并報告災情信息。
4.2響應啟動
當自然災害影響進一步擴大,根據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造成影響的危害程度,按照我市自然災害救助Ⅰ級(特別重大災害)、Ⅱ級(重大災害)、Ш級(較大災害)、Ⅳ級(一般災害)應急響應標準,啟動應急救助響應。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區(新區)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1)Ⅰ級、Ⅱ級響應。我市發生特別重大災害和重大災害,國家、省減災委分別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發布啟動應急救助響應指令。市協調機構及相關單位在國家、省減災委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組織做好應急救助工作。
(2)Ш級響應。我市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或接到較大災害災情報告后,市協調機構辦公室立即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綜合評估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認為災情達到應急救助Ш級響應啟動標準的,由市協調機構辦公室報協調機構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審核同意后,向市協調機構提出啟動Ш級響應的建議,市協調機構主任決定啟動Ш級響應。市協調機構辦公室向有關單位發布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的指令。
(3)Ⅳ級響應。我市發生一般自然災害,受災區協調機構立即組織本區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研判,并根據災情研判情況報請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的指令。
4.3響應措施
4.3.1發生一般自然災害(Ⅳ級),由受災區域的區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執行以下響應措施:
(1)區協調機構組織區有關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制定具體災害救助措施;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區級災害救助現場工作組,具體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和相關善后處置工作;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按要求核查災情,向市協調機構和本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報告災情;根據災情的核定情況,協調本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或財政部門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協調區政府(新區管委會)領導慰問受災群眾;災情穩定后,組織開展評估、核定損失等工作。
(2)市協調機構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指導、協調、督促各區(新區)落實各項自然災害救助措施;根據區(新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協調調撥市級基本生活救助物資和生活補助資金。
4.3.2發生較大自然災害(Ш級),由市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市層面有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在執行Ⅳ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執行以下響應措施:
(1)市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市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市級災害救助現場工作組,具體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后處置工作;視災害情況,協調市領導帶隊前往災區了解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災情穩定后,指導、協調各區(新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匯總上報災情信息。
(2)市協調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市協調機構辦公室災情統計需求,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按要求向市協調機構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3)市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根據災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并視災情向上級民政、財政部門申請救災補助資金。
(4)市民政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全力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廣泛發動和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規定,收集、匯總、統計災情數據,及時做好災情信息報送工作。
(5)公安部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隊、武警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市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市政府運輸、發送救災物資。
(6)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規劃國土部門協助準備災區地理信息,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住房建設部門協助準備災區范圍內工地信息數據。
(8)交通運輸部門協助運送救災物資、救援設施設備,將受災群眾運送至指定的安全救助區域。
(9)市協調機構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3發生特別重大災害(Ⅰ級)和重大災害(Ⅱ級),在國家、省減災委的統一指導、協調下,市協調機構組織市、區(新區)各有關單位,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在執行Ш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執行以下響應措施:
(1)市協調機構辦公室協調市、區(新區)有關單位、專家參與國家或省組織召開的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協調市領導與國家、省派出的工作組領導前往災區了解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在國家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或決定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時,組織、協調市、區有關單位按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要求,全面統計上報我市災害損失情況。
(2)市民政部門視情況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建立救災捐贈平臺,引導社會捐贈資源與災區需求有效對接;指導、監督各級民政部門接收、使用、管理社會捐贈款物;引導社會力量進一步做好群眾安置、情緒疏導以及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救助工作。
(3)市協調機構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強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報道;按照國家、省救災工作有關要求,落實各項救助措施。
4.4響應終止
災情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經減輕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宣布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4.5信息發布
4.5.1自然災害中有關人員傷亡情況、受災損失數據的相關報道和信息發布,應按照市政府新聞發布及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信息發布的渠道和口徑統一辦理。
4.5.2重大災情及救災救助情況應由市政府審核后發布。
4.5.3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等。
4.5.4信息發布可采取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
5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原則上,較大和一般自然災害的救助和恢復重建資金由區財政解決,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的救助和恢復重建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分擔。
5.1過渡期生活救助
5.1.1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市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市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害發生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5.1.2市財政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指導災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5.1.3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協助籌集救災款物。
5.1.4災害發生半年后生活仍然有困難的災民,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5.1.5市協調機構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在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5.2冬春救助
5.2.1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由區級民政部門按照冬春生活救助有關要求,核查、確認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新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5.2.2根據受災區域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或區(新區)民政部門提出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和民政部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省、市三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5.3恢復重建
5.3.1恢復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倒損住房重建工作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統一規劃,市住房建設等部門共同參與,由相關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統一實施。
5.3.2重建資金可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安排項目選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5.3.3市民政部門根據各區(新區)民政部門對災后倒損住房的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帳。受災區(新區)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倒房情況報市民政部門。
5.3.4市民政部門聯合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下撥重建補助資金。
5.3.5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后重建工作。
5.4保險賠付
充分發揮巨災保險的災害風險轉移和損失補償作用,由市民政部門和市金融管理部門會同保險監管部門,協調巨災保險承保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及時對受災群眾開展保險理賠服務工作。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6 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各類自然災害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建立涵蓋各領域的專家隊伍,為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提供專業技術保障。加強災害信息員培訓工作,建立健全覆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網絡。鼓勵社區和企事業單位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災害信息員。各部門和單位視情況給予災害信息員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費用補貼。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6.2資金保障
6.2.1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6.2.2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6.2.3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捐贈救災款物的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察和審計,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察和審計結果。
6.2.4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提供保險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以巨災保險為代表的風險分擔機制。
6.3物資保障
6.3.1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加強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設,對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6.3.2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和社會捐贈接收站(點),通過實物儲備和商業代儲等多種方式,儲備本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滿足各類災害事故的救助需求。
6.3.3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和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6.3.4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自然災害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6.4設施保障
6.4.1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根據《深圳市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加快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范化建設,在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統一、規范標志,儲備必要物資,提供必要醫療條件。要加強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管理,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運輸保障系統、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機制和應急救助“綠色通道”機制,實現全市及各區(新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交通運輸的統一指揮調度。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單位)要確保自然災害救助人員和受災人員、救助物資、救助設備優先運輸。
6.4.2市民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指導和檢查室內、室外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工作。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落實避難場所建設、日常管理、維護等有關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后,由民政部門統一協調使用和管理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對避難場所的日常運營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鼓勵采用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保證避難場所災時的安全運營、物資供應和志愿者服務保障。
6.5通信保障
6.5.1市經貿信息委等有關單位依法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以及受災區域的通信暢通。
6.5.2加強市、區、街道三級自然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立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各相關單位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信息。
6.6社會動員保障
6.6.1建立健全救災捐贈管理政策,規范救災捐贈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等各工作環節。完善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6.6.2支持引導具備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的社會機構參與搶險救災、轉移安置、災情核查評估、災區需求評估、災后恢復重建等災害救助相關工作,進一步完善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的工作預案和操作流程。政府有關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承接和參與防災減災相關工作。
7 監督管理
7.1預案演練
市協調機構辦公室負責制定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演練方案,定期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演練。
7.2宣教培訓
各區(新區)、各有關部門利用“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積極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組織開展社區防災減災培訓。
7.3責任與獎懲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和虛報、瞞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 附則
8.1術語解釋
8.1.1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高溫、低溫冷凍、雪、沙塵暴、重度灰霾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以及森林病蟲害和森林火災等。
8.1.2本預案所稱災情信息是指災害已經發生,在其發生、發展過程中及結束時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救災情況。
8.1.3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預報預警是指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的分析、評估和預警。
8.1.4本預案中涉及到數量描述,“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區(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3本預案涉及的職能部門,如因機構改革等原因發生職能轉移,該職能自然劃轉,由承擔原職能的新部門負責。
8.4本預案將根據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適時修訂、補充。
8.5本預案由市協調機構辦公室制定、修改和解釋。
8.6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武清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有序、專兼結合”的工作原則,規范氣象災害應對工作,建立健全統一指揮、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提高應對氣象災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武清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是本區應對氣象災害的區級專項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暴雨、暴雪、寒潮、大風、臺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
1.3.2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水旱、地質、洪澇、森林火災等災害或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等事故,其應急處置按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氣象應急服務工作按本預案規定執行。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武清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區政府分管氣象工作副區長任總指揮,氣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
2.1.2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市、區關于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全區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召開全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聯席會,制定專項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落實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全區氣象災害防御和救助工作,開展專業應急訓練、演練和宣傳教育工作等。
2.2辦事機構
2.2.1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氣象局,區氣象局局長任主任,是區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
2.2.2主要職責:負責《武清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組織實施,檢查、督促鎮街園區及相關單位配套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應急準備、預防控制工作的落實,并承擔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因氣象因素引發或可能引發其他災害事故時,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會商,就監測預警行動、預防控制措施、搶險救援工作提出對策建議,組織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提供氣象服務。
2.2.3 成員單位
(1)區氣象局:承擔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全部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準備認證;及時對災害性天氣氣候進行監測、預測、預報,制作、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負責協助開展因氣象因素引發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效的氣象信息服務;根據應對災情的需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公安武清分局:負責維護受氣象災害影響地區社會治安;加強對事故易發、多發路段的監控,做好交通疏導及運送應急物資、人員的車輛的秩序維護工作;按有關預案規定牽頭負責因氣象因素引發的道路交通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區農委:牽頭負責農畜業生產及相關設施對各類氣象災害的防御、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評估因災損失情況,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對受災農戶給予技術指導和服務,幫助其盡快恢復生產。
(4)區水務局:負責水、旱、城區排水防御氣象災害相關設施的建設和搶修工作,并加強災情監控;依據相關預案規定牽頭負責因氣象災害引發的水、旱、城區排水等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5)區林業局:負責加強對轄區范圍內易發生森林火情地區及相關設施的監控,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依據相關預案規定牽頭負責因氣象災害引發的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6)區市容園林委: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加強戶外大型廣告牌、燈光照明及相關設施的監督檢查,嚴防安全事故發生;負責行道樹的防風修枝,及時清理影響交通的樹木;加強清融雪物資、設備的管理,并依據相關預案規定牽頭組織做好城區道路的清融雪工作。
(7)區安監局:負責全區高危行業和重點部位因氣象災害可能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預警工作,及時組織排查安全隱患;依據相關預案規定牽頭負責因氣象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8)區教育局:負責落實全區各學校災前預防和災害防御的措施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因災毀壞校舍的恢復重建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在校師生關于氣象災害防御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疏散演練等活動;按要求做好學生停、復課的組織安排工作。
(9)區建委:負責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正常運行;負責組織并指導受損市政公用設施的搶險搶修和災后的恢復重建;及時組織做好建筑工地和危險建筑物的安全防范;依據相關應急預案規定牽頭負責因氣象因素引發的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0)區交通局:負責盡快恢復因氣象災害被破壞的公路及相關設施,保障主干道和重要公路的暢通;負責運營單位安全運行保障工作,并組織運力做好搶險救援人員、物資和災民疏散運輸工作。
(11)區國土局: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負責組織落實對易發生地質災害地區及相關設施等所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
(12)區房管局: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會同有關鄉鎮街、部門組織做好危房鑒定和解危工作,并指導幫助開展災后重建。
(13)區供電公司:負責轄區供電設備的正常運行,配備足夠的應急搶修隊伍和物資,及時修復電力故障。
(14)區聯通公司、區移動公司、區電信公司:負責提供應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資源;氣象災害發生時,盡快采取措施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重要氣象信息傳遞、報送和救災工作通信線路的暢通;負責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現場的通信保障。
(15)區環保局:負責做好因氣象因素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并提出防控、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議。
(16)區民政局:組織開展災情相關信息的核查、評估和上報工作;負責救災物資的組織、調撥和供應工作;會同有關鄉鎮街做好受氣象災害影響民眾的轉移安置、生活救濟、損毀房屋重建等工作。
(17)區財政局:保障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及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18)區衛生局:負責因氣象因素引發災害事故致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治,及時開展災區傳染病疫情監測,實施衛生防疫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蔓延。
(19)區發改委:負責應急儲備物資的綜合管理;組織糧油保障供應;積極爭取和安排各類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組織協調救災和災后重建物資的生產和供應;加強市場物價監督檢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場價格穩定。
(20)區商務委:負責災區肉、蛋、菜及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等重要物資的市場供應;加強市場監測,做好市場調控。
(21)區新聞中心:負責組織播發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預測預報、警報等信息;遇有突發重大氣象災害時,及時插播預警信息;負責有關廣播電視宣傳動員和新聞報道工作。
(22)其他未列入本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經區應急辦協調,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支持。
2.3應急專家組
區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氣象災害應急專家組,為本區中長期氣象災害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究、氣象災害應對措施等提供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4 基層應急機構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成立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主要職責:負責轄區氣象災害應對工作的組織實施,協助氣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轄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要明確責任人,協助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應對工作。
2.5企事業單位應急機構
各企事業單位要明確責任人,負責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組建救援隊伍、落實應急物資器材、組織應急訓練演練。
3監測與預警
3.l監測預報
3.1.1監測預報體系
①區氣象部門負責建立完善以自動觀測為主的區域氣象自動監測網絡,對現有鄉鎮自動氣象站進行升級改造,在農業重點區域建設土壤水份自動觀測站,在中小河流建設自動氣象觀測站。
②各鎮街要建立以社區、村鎮為基礎的氣象災害調查收集網絡,確定人員,協助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并與區公安、民政、環保、國土房管、交通、鐵路、水務、農業、衛生、安監、林業、電力、保險等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氣象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會商分析制度和應急聯動聯防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1.3 災害普查
各相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以社區、村為基礎的氣象災害調查收集網絡。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綜合預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1)一級預警
發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陸地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大霧、霾、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或者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影響。
(2)二級預警
發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陸地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橙色預警信號,或者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
(3)三級預警
發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陸地大風、沙塵暴、高溫、雷電、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黃色預警信號,或者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
(4)四級預警
發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陸地大風、霜凍藍色預警信號,或者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
3.2.2預警發布
(1)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由區氣象部門發布和解除,并報區應急指揮中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2)區氣象部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的建立和管理,并充分利用各類傳播媒體和傳播手段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區委宣傳部、通信企業積極協同做好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各種媒體要無償發布預警信息并大力宣傳氣象防災減災應急避險常識。
(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建委、交通、農業、教育、旅游等部門,要在學校、車站、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高速公路、國道及其他重要干道,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橋梁、涵洞、彎道、坡路等重點路段,以及農村等,建立起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接收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對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氣象部門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要及時通知相關地方和部門,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公告。
3.2.3 預警行動
(1)區氣象局要密切關注氣象變化情況,及時通報各鎮街、園區及相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會商,對預防控制措施提出針對性建議。
(2)各鎮街、園區及有關單位要盡快排查本地區、本部門風險隱患,落實預防控制措施,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各鎮街、園區要確定專人,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應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氣象災害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信息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事件性質、損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發展的趨勢等。區指揮部辦公室要向區應急指揮中心和有關部門通報氣象災害信息。
4.2 先期處置
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或氣象災害發生后,事發地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迅速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組織開展防災、抗災、救災行動,確保社會穩定和電力、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市政等設施正常運行,組織本轄區有關部門采取應急行動,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事發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3 響應分級
根據氣象災害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處置能力,本區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實行三級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最高預警級別災種啟動應急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3.1 Ⅰ級響應
發布一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雷電、冰雹預警除外);氣象災害涉及2個及以上鎮街且呈現向全區或周邊擴散態勢,需區人民政府統一指揮進行應急救援行動或需請求市政府支援、協調;氣象災害后果已經或者將要造成人員特別重大傷亡、經濟特別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危害;市政府已經啟動Ⅱ級或Ⅰ級應急響應。
根據氣象災害程度和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等,由區指揮部辦公室向區指揮部報告,由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4.3.2 Ⅱ級響應
發布二級或三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雷電、冰雹預警和高溫、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黃色預警除外);氣象災害涉及2個及以上鎮街或超出區政府處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組織力量處置;氣象災害后果已經或將要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經濟重大損失或重大危害;市政府已經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根據氣象災害程度和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等,由區指揮部辦公室向區指揮部報告,由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4.3.3 Ⅲ級響應
發布四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高溫、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黃色預警信息,雷電、冰雹各級預警信息;氣象災害后果已經或將要造成一定人員傷亡、較大經濟損失或較大危害;市政府已經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根據氣象災害程度和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等,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自動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將應急響應情況報區指揮部辦公室。
4.4 處置措施
4.4.1 Ⅰ級響應
(1)區指揮部總指揮部署防范和應對氣象災害工作。根據區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意見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區指揮部成員單位提出各自防御對策。區指揮部形成應對氣象災害決策建議,上報區政府。
(2)區指揮部在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迅速組織救援隊伍,啟動救援裝備、物資,展開搶險救援工作,并由區指揮部負責人分別帶領相關部門,赴災情嚴重地區指揮防災救災工作。
(3)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時啟動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保障預案,根據各自應對氣象災害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
(4)由區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報告氣象災害發展動態,必要時請求支援。
(5)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組織本地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4.2 Ⅱ級響應
(1)區指揮部根據各成員單位災害預警及防災救災進展情況,研究部署搶險救災防御重點和對策,上報總指揮,重要情況要向區政府報告。
(2)區指揮部加強統一指揮,派出工作組趕赴重災區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籌集、調運防災救災資金和物資,維護災區的社會穩定。
(3)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加強值守,及時啟動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保障預案,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密切監視災情發展變化,隨時做好增援準備。
(4)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組織本地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4.3 Ⅲ級響應
(1)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成員單位研究部署搶險救災防御重點和對策,并向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區指揮部做好指揮協調搶險救災工作的相關準備。
(3)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加強值守,及時啟動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保障預案,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密切監視災情發展變化,隨時做好增援準備。
(4)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視氣象災害影響程度和發展態勢趕赴事發現場,組織本地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流程圖見附件2。
4.5 分災種響應
當啟動應急響應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值守,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積極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新聞媒體按要求隨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應急處置相關措施。
氣象災害分災種響應詳見附件3。
4.6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一般由災害發生地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救治傷員、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根據氣象災害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區指揮部視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赴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現場指揮工作。
4.7 響應調整
4.7.1響應升級
(1)當氣象災害預警級別升高,或氣象災害嚴重程度增加、影響范圍擴大,預計已經超出初始判定的響應等級時,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區指揮部提出提升響應等級建議,區指揮部研判決定響應升級,組織、調動相關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2)當氣象災害嚴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門應急資源難以有效處置時,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協調區武裝部、駐地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7.2 響應降級
當氣象災害預警級別降低,或氣象災害影響范圍縮小、危害程度減輕,由區指揮部辦公室向區指揮部報告,根據綜合分析評估,由啟動應急響應命令的領導決定應急響應降級。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按照調整后應急響應級別采取應急措施。
4.8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災害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后,災害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積極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災情廣泛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9 新聞報道與公布
氣象災害的新聞報道與發布,嚴格遵循歸口管理、政府發布、區別情況、分層報道、講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則,由區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組織。一般以上氣象災害,由區委宣傳部牽頭組織新聞報道,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發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信息公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0 應急結束
氣象災害處置工作基本完成,經專家評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重大、較大氣象災害由區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批準后,由區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后,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 后期處置
5.1 災情報告、評估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成員單位在應急響應結束后,根據情況開展災情的調查、收集、整理工作,并報區指揮部辦公室,由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匯總和分析評估。
5.2 救濟救災
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災民救助物資儲備工作,做好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5.3 醫療衛生
衛生部門做好傷病人員的后續治療和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5.4 設施恢復
電力、交通、建設、水務、通信等有關部門盡快制訂恢復重建計劃,盡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5 災害保險
區政府建立公共財政支持的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公民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事故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氣象部門主動參與災害損失評估并科學出具氣象災害受損理賠證明。
5.6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6 應急保障
6.1 機制保障
6.1.1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聯席會制度
區指揮部每年至少組織召開1次指揮部成員單位參加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聯席會,總結、安排、部署全區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能力和水平。
6.1.2 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會議制度
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確定1名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根據氣象災害應對工作形勢,適時召開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至2次。
6.2 應急隊伍保障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成立各專業應急搶險和救援隊伍,確保重要應急搶險和救援行動的有效實施。
建立人工影響天氣、防汛抗旱、災害救助等各類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專業隊伍和專家隊伍,及時更新和補充技術裝備,通過培訓和演練等多種方式提高隊伍素質,不斷增強防范和應對各類氣象災害的能力。
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要明確氣象災害應急聯系人。氣象部門要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應急聯系人能夠及時準確地接收和傳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協助組織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及時收集、傳遞災情信息。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明確1名工作人員為氣象協理員,各社區和村至少設立1名氣象信息員。氣象協理員和氣象信息員要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協助組織氣象災害防范和應急工作,報告氣象災害信息,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6.3 資金保障
區財政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合理安排氣象災害防御經費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所必需的專項資金,并明確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監督管理措施。一旦發生氣象災害,財政部門要及時下撥救災資金,確保氣象災害應對工作順利進行。
6.4 物資保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分級儲備和管理、統一調配、合理負擔的原則,加強并督促有關企業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和搶險救災的專用物料、器材、裝備、工具等的儲備,開展物資裝備的調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資裝備,配備現場氣象應急保障裝備,建立物資裝備數據庫和更新管理制度。
6.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門要保證氣象災害搶險救災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可調度應急通信設施為氣象災害應對工作組織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6.6 法制保障
制訂和完善本區防御氣象災害的法規、規章,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氣象災害的監測、預測預報、預警、防御、應急工作。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7.1.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和信息發布平臺,廣泛宣傳氣象災害應急避險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責任意識。
7.1.2 區有關部門、區總工會、團委、婦聯以及其他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部門、本系統、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氣象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7.1.3 區教委要將氣象災害應急避險知識納入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避險知識教育大綱,列入學校教學計劃,提高學校及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訓
區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培訓規劃,并指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應急專業培訓。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相關部門要組織制定氣象災害應急培訓年度計劃,組織對本轄區、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工作責任人、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等進行培訓。
7.3 應急演練
7.3.1 各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加強氣象災害應急專項演練,專項演練每年至少組織1次。
7.3.2 演練結束后要及時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根據演練情況及時調整、修訂本級應急預案或本部門保障預案。
8 附則
8.1 責任與獎懲
8.1.1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完善考評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8.1.2 區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區有關部門定期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鎮街和部門對預案落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8.1.3 對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工作中違反應急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8.2 預案管理
8.2.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轄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區指揮部成員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保障預案,并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備案。
8.2.2 建立健全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工作發生變化,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8.2.3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區政府《關于印發武清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武清政〔201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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