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精品一级A片-国产另类欧美-国产精品va在线观看一-我要找美国一级片黄色|www.zheinei.com

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時間:2022-12-09 16:35:40 災害防范知識 我要投稿

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關心地球,關懷國家與社會,我們可以了解一下國家關于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下面是陽光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供大家參閱!

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國家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國家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國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國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2.2 專家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海洋、林業、農業等部門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地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省(區、市)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國務院、國家減災委負責人、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報后立即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民政部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災情穩定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民政部報告。

  4.1.3 對干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國家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萬間或10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國家減災委會商會,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公安部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隊、武警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國家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國家測繪地信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10)災情穩定后,根據國務院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民政部、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30萬間或10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萬人以上、40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國家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6)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7)民政部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8)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9)災情穩定后,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家減災委。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區、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區、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民政部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區、市)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區、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省(區、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部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6.2.3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財政部、民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后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立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與應急反應天基信息平臺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7.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地方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8.2 預案演練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民政部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 組織體系和職責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時,根據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國務院可以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負責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務院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

  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國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國務院國土資源、水利、氣象、地震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國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地震監測網絡互聯,連接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區、市)、市(地、州)、縣(市)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3 “防災明白卡”發放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村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明白卡”發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 速報時限要求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4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3.3.2 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 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區、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國土資源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災區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派出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其發展趨勢,指導地方制訂應急防治措施。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區、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國土資源部派出工作組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市(地、州)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災害出現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縣(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災害出現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 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莊、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費用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2 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國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6.3 應急技術保障

  6.3.1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6.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部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6.4 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發布按《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6.6 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7.1 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7.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每年評審一次,并根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國務院批準。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8 責任與獎懲

  8.1 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8.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范、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范圍內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等氣象災害事件的防范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的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防御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依法規范、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范應對工作。加強各地區、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對氣象災害實施分級管理。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應急指揮機制

  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大范圍的氣象災害,并造成較大危害時,由國務院決定啟動相應的國家應急指揮機制,統一領導和指揮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臺風、暴雨、干旱引發江河洪水、山洪災害、漬澇災害、臺風暴潮、干旱災害等水旱災害,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暴雪、冰凍、低溫、寒潮,嚴重影響交通、電力、能源等正常運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嚴重影響通信、重要工業品保障、農牧業生產、城市運行等方面,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處置工作。

  ——海上大風災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和國家海洋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

  ——氣象災害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由國家減災委組織實施。

  2.2 地方應急指揮機制

  對上述各種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先期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或建立應急指揮機制,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指導。

  高溫、沙塵暴、雷電、大風、霜凍、大霧、霾等災害由地方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或建立應急指揮機制負責處置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指導。

  3 監測預警

  3.l 監測預報

  3.1.1 監測預報體系建設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氣雷達系統、氣象衛星工程、水文監測預報等建設,優化加密觀測網站,完善國家與地方監測網絡,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測預報體系,加強對災害性天氣事件的會商分析,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

  3.1.2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并與公安、民政、環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鐵道、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電力監管、海洋等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氣象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1.3 災害普查

  氣象部門建立以社區、村鎮為基礎的氣象災害調查收集網絡,組織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和風險區劃工作,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3.2預警信息發布

  3.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制作并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2.2 發布內容

  氣象部門根據對各類氣象災害的發展態勢,綜合預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3 發布途徑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體、國家應急廣播系統、衛星專用廣播系統、無線電數據系統、專用海洋氣象廣播短波電臺、移動通信群發系統、無線電數據系統、中國氣象頻道等多種手段互補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同時,通過國家應急廣播和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相關媒體以及一切可能的傳播手段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涉及可能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的預警信息通過有關信息共享平臺向相關部門發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學校、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橋梁、涵洞、彎道、坡路等重點路段,以及農牧區、山區等建立起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氣象部門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要及時通知相關地方和部門,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公告。

  3.3 預警準備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有關責任人員應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4 預警知識宣傳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做好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有關部門按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向國務院報告。

  4.2 響應啟動

  按氣象災害程度和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啟動響應。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最高預警級別災種啟動應急響應。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3分部門響應

  當氣象災害造成群體性人員傷亡或可能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和《全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造成地質災害時,國土資源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造成重大環境事件時,環境保護部門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造成海上船舶險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時,交通運輸部門啟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和“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當氣象災害引發水旱災害時,防汛抗旱部門啟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引發城市洪澇時,水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造成涉及農業生產事件時,農業部門啟動《農業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引發森林草原火災時,林業、農業部門啟動《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當發生沙塵暴災害時,林業部門啟動《重大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引發海洋災害時,海洋部門啟動《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監管部門啟動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造成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出現重大突發問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當氣象災害造成重要工業品保障出現重大突發問題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當氣象災害造成嚴重損失,需進行緊急生活救助時,民政部門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電力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氣象災害應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聞宣傳、外交、教育、科技、住房城鄉建設、廣電、旅游、法制、保險監管等部門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協調、配合工作。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地方群眾搶險隊伍等,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氣象部門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加強天氣監測、組織專題會商,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情況隨時更新預報預警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地區、各部門的需求,提供專門氣象應急保障服務。

  國務院應急辦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分析研判、綜合協調等各項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4.4 分災種響應

  當啟動應急響應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采取應急響應措施和行動。新聞媒體按要求隨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應急處置相關措施。

  4.4.1 臺風、大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臺風、大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海洋部門密切關注管轄海域風暴潮和海浪發生發展動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防汛部門根據風災風險評估結果和預報的風力情況,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險地帶和防風能力不足的危房內居民的轉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督促有關單位加固門窗、圍板、棚架、臨時建筑物等,必要時可強行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

  交通運輸、農業部門督促指導港口、碼頭加固有關設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場所避風,防止船只走錨造成碰撞和擱淺;督促運營單位暫停運營、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避免在突發大風時段上學放學。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通知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單位做好防風準備,必要時采取停止作業措施,安排人員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

  民航部門做好航空器轉場,重要設施設備防護、加固,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農業部門根據不同風力情況發出預警通知,指導農業生產單位、農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防風措施,減輕災害損失;農業、林業部門密切關注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形勢,會同氣象部門做好森林草原火險預報預警,指導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區內檢查,盡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體活動;居民委員會、村鎮、小區、物業等部門及時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防汛、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2 暴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防汛部門進入相應應急響應狀態,組織開展洪水調度、堤防水庫工程巡護查險、防汛搶險及災害救助工作;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轉移危險地帶以及居住在危房內的.居民到安全場所避險。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門根據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做好停課準備。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民航部門做好重要設施設備防洪防漬工作。

  農業部門針對農業生產做好監測預警、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戶外作業。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防汛、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3 暴雪、低溫、冰凍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低溫、雪災、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海洋部門密切關注渤海、黃海的海冰發生發展動態,及時發布海冰災害預警信息。

  公安部門加強交通秩序維護,注意指揮、疏導行駛車輛;必要時,關閉易發生交通事故的結冰路段。

  電力部門注意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做好電力設施設備覆冰應急處置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提醒做好車輛防凍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車輛減速;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積雪情況,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掃和積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門做好機場除冰掃雪,航空器除冰,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必要時關閉機場。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做好供水系統等防凍措施。

  衛生部門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并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危房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動員或組織撤離可能因雪壓倒塌的房屋內的人員。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并為受災群眾和公路、鐵路等滯留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農業部門組織對農作物、畜牧業、水產養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災害發生后,民政、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4.4.4 寒潮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寒潮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寒潮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海洋部門密切關注管轄海域風暴潮、海浪和海冰發生發展動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民政部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開放避寒場所;實施應急防寒保障,特別對貧困戶、流浪人員等應采取緊急防寒防凍應對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對樹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果農、菜農和畜牧水產養殖戶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風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動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衛生部門采取措施,加強低溫寒潮相關疾病防御知識宣傳教育,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業的船舶和人員做好防御工作,加強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監管。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5 沙塵暴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沙塵暴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沙塵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農業部門指導農牧業生產自救,采取應急措施幫助受沙塵影響的災區恢復農牧業生產。

  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沙塵暴發生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監測,為災害應急提供服務。

  交通運輸、民航、鐵道部門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沙塵暴天氣狀況下的運輸安全。

  民政部門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救災人員和物資準備。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6 高溫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高溫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電力部門注意高溫期間的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制訂拉閘限電方案,必要時依據方案執行拉閘限電措施;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做好用水安排,協調上游水源,保證群眾生活生產用水。

  建筑、戶外施工單位做好戶外和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或采取停止作業措施。

  公安部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車輛減速,防止因高溫產生爆胎等事故。

  衛生部門采取積極應對措施,應對可能出現的高溫中暑事件。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緊急預防高溫對農、林、畜牧、水產養殖業的影響。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7 干旱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干旱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干旱影響,進行綜合分析;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干旱影響。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農牧戶、林業生產單位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干旱影響;加強監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水利部門加強旱情、墑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方面的工作。

  衛生部門采取措施,防范和應對旱災導致的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問題所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民政部門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救災人員和物資準備,并負責因旱缺水缺糧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8 雷電、冰雹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雷雨大風、冰雹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災害發生后,有關防雷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做好雷擊災情的應急處置、分析評估工作,并為其他部門處置雷電災害提供技術指導。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醒、督促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戶外作業。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民航部門做好雷電防護,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農業部門針對農業生產做好監測預警、落實防御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范圍內檢查,停止集體露天活動;居民委員會、村鎮、小區、物業等部門提醒居民盡量減少戶外活動和采取適當防護措施,減少使用電器。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4.9 大霧、霾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大霧和霾預警信號及相關防御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了解大霧、霾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工作。

  電力部門加強電網運營監控,采取措施盡量避免發生設備污閃故障,及時消除和減輕因設備污閃造成的影響。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運輸部門及時發布霧航安全通知,加強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監管。

  民航部門做好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劃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后,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的省(區、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7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4.8 應急終止或解除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國家應急指揮機制終止響應須經國務院同意。

  5 恢復與重建

  5.1 制訂規劃和組織實施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訂恢復重建計劃,盡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發生特別重大災害,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恢復重建能力的,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國家制訂恢復重建規劃,出臺相關扶持優惠政策,中央財政給予支持;同時,依據支援方經濟能力和受援方災害程度,建立地區之間對口支援機制,為受災地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各種形式的支援。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2 調查評估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結束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報至國務院。

  5.3 征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5.4 災害保險

  鼓勵公民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事故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6 應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災區通信管理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部門應當完善搶險救災、災區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火車、船舶、飛機的調配方案,確保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暢通。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搶險救災需要的救援裝備、醫藥和防護用品等重要工業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門加強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完善應急采購、調運機制。

  公安部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務群眾等工作。

  農業部門做好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運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農業救災物資、生產資料的儲備、調劑和調運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災減災部門應按規范儲備重大氣象災害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中央財政對達到《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等級的災害,根據災情及中央自然災害救助標準,給予相應支持。

  7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制定與解釋。

  預案實施后,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工作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情況,國務院應急辦應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相關文章:

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05-09

學院自然災害應急預案05-09

預防自然災害應急預案05-09

酒店自然災害應急預案05-09

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05-09

小學自然災害應急預案05-09

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范文05-09

關于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05-09

銀行自然災害應急預案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