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經濟法基礎點反壟斷調查機構及其職權
反壟斷調查機構及其職權
1.宏觀協調機構及其職權。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由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2)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3)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4)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該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從這些職責分析可知,反壟斷委員會的定位應該屬于調研智囊型宏觀協調機構而非直接執法機構。
2.反壟斷法執行機構。反壟斷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法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在立法過程中,“不設立統一的反壟斷機構,維持現有的職能分工,由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負責反壟斷執法”的意見獲得多數部門的支持。這種模式,大體上維持了目前國務院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的現狀。由于體制關系,我國現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反壟斷的'內容,并由相對應的不同機構來執行。如價格法中規定了禁止固定價格、掠奪性定價等內容;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禁止強制交易、差別待遇、搭售以及行政性壟斷等;對外貿易法中作出了不得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規定了禁止差別待遇、禁止拒絕進入網絡等內容。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執法職能主要是按照現行各有關部門的職能分工實施的,如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工商總局、物價局等部門,及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銀監會等有關行業監管機構均有權依照相關法律對某些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分散又有所交叉的執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從這一現實出發,設立反壟斷委員會、發揮其組織協調功能對保證我國反壟斷法得到真正實施關系重大。
【司法考試經濟法基礎點反壟斷調查機構及其職權】相關文章:
2.司考經濟法基礎
3.經濟法基礎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