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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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行為---保證(★★★)
1.保證人
(1)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
(2)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注意】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①表明“保證”的字樣
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③保證人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
①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②被保證人的名稱
③保證日期
保證人未記載保證人名稱和住所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
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注意1】此處教材表述為: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注意2】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保證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附條件的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注意】與背書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進行區分。
5.保證效力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形式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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