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練習題
1、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0 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 萬元,甲公司10 月 31 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 10 日內付清貨款。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終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一個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議決議規定,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 月31 日,保管費是50 萬元。11 月5 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日內付保管費,如 10 日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以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兩公司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終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么?
答:(1)甲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董事長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簽訂轉讓合同。
(2)甲公司終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3)甲公司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只能以協議解除。
(4)丙公司不可行使留置權,因為甲公司尚未在10 日內不履行付款義務。
2、1983 年4 月,某自行車總廠委托一家印刷廠設計了金鳳牌商標。其文字、圖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車公司的鳳凰牌商標;同時金鳳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車總廠已經注冊的商標。該自行車總廠推出的這一商標,致使許多消費者發生誤認和誤購。直至1983 年7 月2 日,該自行車總廠還在報刊上刊登廣告,以此金鳳牌商標冒充已經注冊的商標。到1983 年8 月止,該自行車總廠總共組裝了這種“金鳳”牌自行車共計225000 輛,并銷售了其中205000 輛,行銷湖南、黑龍江等23 個省、市。該產品質量低劣,嚴重損害了注冊商標鳳凰牌、金鳳牌自行車的商標信譽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為此,上海自行車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車總廠對該自行車總廠提出了指控。
請問:應怎樣處理?
答:某自行車總廠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是商標侵權行為。
本案中,某自行車總廠未經上海自行車總廠和牡丹江自行車總廠的許可,擅自在其生產的自行車上使用“鳳凰”,“金鳳”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1997 年,A、B 兩公司與張某個人,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創辦一開發某種體育產品的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 萬元,其中,A、B 兩公司各出資人民幣25 萬元;張某以其個人所有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人民幣50 萬元,三方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和二名監事,以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協議還規定公司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張某受托于1997 年 8 月向當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結果未被批準成立公司。
請問:為什么?
答:1、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主管部門不批準是正確的,本案中有以下幾方面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①以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張某已占有百分之五十;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非無限責任;其權力機構應是股江會,而非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注:因參與組建公司的股東會不足5人,按有限責任公司考慮)
4、為迎六·一兒童節,甲商場向乙服裝廠訂購一批童裝。合同中規定:乙服裝廠應于5月20日以前交貨。合同簽訂后,乙服裝廠未能按期履行其交貨義務。并且一直延至6月20日才將貨發來。甲商場收下了這批童裝進行銷售,但上市銷售情況不好。于是甲商場以乙廠逾期交貨為由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雙方為此引起糾紛。
問: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甲、乙雙方簽訂的購銷童裝的合同為有效的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后,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在本案中:乙廠未能按照合同的日期向甲商場交貨,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向甲商場支付規定的逾期交貨違約金;甲高場在乙廠發來貨后,收下了這批童裝并將共上市銷售,在此情況下,應視為甲商場同意收貨。因此,甲高場不能以乙廠逾期交貨為由要求退貨,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乙廠支付貨款,如不按約向乙方支付貨款,還應承擔相應的韋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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