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經濟法基礎
司考卷三國際經濟法基礎:通過爭端解決報告的方式
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專家組、上訴機構的解決爭端報告,構成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和建議。除非爭端解決機構一致不同意通過相關爭端解決報告,該報告即得以通過。該通過方式實際上是一種一票通過制,是一種準自動通過方式。通過的報告即構成了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或建議。
被裁定違反了有關協議的一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履行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和建議。如采取這樣的措施不可行,經申訴方要求,被訴方可以自愿地對申訴方提供補償。但實踐中這種情形發生的概率極小。
有關履行裁決和建議的合理期限爭議,可以根據DSU第23條訴諸仲裁解決。如果就被訴方是否采取了實施措施,或者被訴方采取的實施措施是否與相關協議相一致,爭端各方之間存在分歧,該類爭端可以根據DSU第21條第5款訴諸爭端解決程序解決,可能時求助于原專家組。此即DSU 21.5專家組程序,即執行異議程序,該程序專家組作出的報告可以上訴。如果被訴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使被裁決違反相關協議的措施符合相關協議的要求,或未能實施裁決和建議,經申訴方請求,爭端雙方應就雙方均可接受的補償進行談判。如未能達成令人滿意的補償,原申訴方可以向爭端解決機構申請授權報復,對被訴方中止減讓或中止其他義務。補償以及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屬于在裁決和建議未在合理期限內執行時可以獲得的`臨時措施,該臨時措施不能優先予使相關措施符合相關協議要求的裁決和建議的完全實施。
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首先應在被認定為違反義務或造成利益喪失或受損的部門的相同部門實施;對相同部門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可行或無效時,可以對同一協議項下的其他部門實施;如對同一協議項下的其他部門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可行或無效時,可尋求中止另一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法律教育 網
申訴方擬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程度和范圍,應與其所受到的損害相等。如果被訴方認為申訴方擬采取的報復措施與其受損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據DSU第22條第6款訴諸仲裁。可能時應由原專家組作為仲裁人進行仲裁。
【 司考經濟法基礎】相關文章:
2.經濟法基礎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