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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代理中的連帶責任復習點知識點
由于代理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因此由于當事人無權代理、濫用代理權等行為,很容易產生其中的兩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這些民事責任往往是一種連帶責任。現將代理中產生連帶責任的情形歸納如下:
1、《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民通意見》第81條規定:在轉委托中,代理人轉委托授權不明致第三人損失的,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負責,有過錯的轉托代理人與代理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6.《合同法》第409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連帶責任的掌握中,注意兩點:一是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二是誰與誰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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