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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碩民法學復習知識點(36)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
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1)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訴訟的行為;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①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中的代書遺囑不是代理,因為在代書遺囑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內容都是由立遺囑人作出的,代書人只不過是把這個意思表示如實記載下來而已,所以看作是委托更為合適。結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離婚在訴訟中是可以代理的,在離婚訴訟中,并沒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財產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須由當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師只是起到傳達的作用,并不是律師自己的意思表示。②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具體內容參見本書委托合同部分的闡述。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1)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應獨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領第三人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從事代理時還必須擁有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能夠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并使該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資格。具體包括有代理權和在代理權限內為法律行為兩個方面。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動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取得任何個人利益,由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自應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1)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2)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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