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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碩民法學復習知識點(44)
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一、物權變動要件
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必須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權變動
我國物權依據法律行為而進行變動的兼采折中主義和意思主義,但是以折中主義為原則。
(1)公示作為物權變動要件:不動產買賣中的登記;不動產抵押合同中的登記。
(2)公示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流轉的從相應的流轉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未登記不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權。從設立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從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為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權。機動交通工具。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無須公示)
(1)判決和裁決;
(2)征收;
(3)繼承、遺贈;
(4)建造、拆除。
二、物權變動原因
1、物權的取得
能夠引起物權取得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項:
(1)民事行為。
(2)民事行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因征收或者沒收取得物權;因法律的規定取得物權(如留置權);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權;因繼承取得物權;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取得所有權;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權;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2、物權的消滅
能夠引起物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項:
(1)民事行為。這主要有:單方行為——拋棄;雙方行為——物權合同,但只能是相對消滅;撤銷權的行使;
(2)民事行為以外的原因:標的物滅失;法定期間的屆滿;混同。
三、物權的變動的原則
1、公示原則
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1)不動產的公示:登記
(2)動產的公示:交付
2、公信原則
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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