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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碩民法學復習知識點(18)
法碩考研民法學復習知識點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性質
(1)部門法、實體法
(2)民法起源于羅馬私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的地位;與私法判然有別的是公法,它是以國家利益為核心,體現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當事人之間是命令與服從關系,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義
1、形式上的民法與實質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實質上:各種相關法律
2、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1)廣義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規范,包括調整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親屬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以及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
(2)狹義的民法,僅僅指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親屬法、知識產權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規范。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邏輯體系和價值判斷將各種民事制度規定于一部法律內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較有影響的民法典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在我國歷史上,清末和民國時期曾制定過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則
三、民法的調整對象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特點:
(1)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主體平等并非指當事人在所有情況下地位均為平等,只要當事人在從事法律活動,發生法律關系時地位是平等的,我們就認為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兩種關系。
A.財產所有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B.財產流轉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對財產進行交換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C.財產所有關系是財產流轉關系的發生前提和主體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財產流轉關系則是實現財產所有關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特征:
(1)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種。
A.人格關系是指因民事主體之間為實現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體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榮譽等利益。在法律上體現為相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
B.身份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體現為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
(2)從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相互聯系來看,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是密切相關的。雖然人身關系本身并無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某些人身關系是特定財產關系發生的前提條件,如親屬之間的身份權是親屬之間取得財產繼承權的法定條件。而且對人身權的侵害也給民事主體帶來直接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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