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政策與法規》考點精講:導游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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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節 導游人員管理概述
導游證制度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取得導游證是從事導游活動的前提
(一)申請領取導游證的條件和程序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在申請領取導游證方面,本條規定了兩個條件:
1.已經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
2.已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
申請領取導游證的前提必須是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從而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在滿足這一前提條件下,可以申請領取導游證的.人員又可分為兩類,即:
(1)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專職導游人員,是旅行社的雇員,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員工。
(2)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是專職導游人員,也可以是非專職導游人員,但他們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員工,而是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后,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導游人員時,可以通過導游服務公司聘用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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