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際貿易的預期違約論文
我國加入WTO以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商品全球化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不可扭轉的趨勢。為進一步規范國際貿易經濟行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合同法》,PICC等都對國際貿易中的預期違約行為作出了相關規定。
不管是國內還是國際法律,都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這些法律均存在不足之處。針對這一現狀,文章對國際貿易中使用較為廣泛的PICC,《合同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進行比較,并不足之處提出建議。
一、國際貿易預期違約的定義
預期違約是指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其中一方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但明確向另外一方表示自己不會履行合同中的內容或者是簽訂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合同期滿后表示不會繼續履行合同。從本質上來說,預期違約也屬于違約的一種形式,違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
1.法律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是我國目前進出口貿易中常用的國際公約。CISG一共分為四大部分,其中第五章第一節中的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二條對國際貿易中預期違反合同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七十一條規定:買賣雙方正式簽訂合同后,其中一方不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或其信用存在嚴重的問題時,另外一方可以提出終止合同。
第七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期滿前,如果其中一方認為另外一方必然會違反合同內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希望終止合同的一方應該事先通知另外一方,并提供正當理由。
由上可見,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二條規定雖然均提及了預期違約行為,但它們所針對的情況有所不同。仔細解讀第七十二條規定,能夠發現預期違約制度和根本違約制度存在極大的區別。
2.CISG中有關預期違約規定的不足之處
第七十一條的第三款項規定:一旦合同的其中一方決定不再履行義務,不管其是否已經發貨,都應該馬上通知另外一方。規定中并沒有明確提及保障的內容,具體的實施方法等等。
對于買賣雙方來說,對方的意愿都難以預測,如果其中一方不確定另外一方在合同期滿時是否會繼續遵守合同,可向對方提出擔保的要求,要求對方承諾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如不按規定履行義務,則需要向受害一方作出補償,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CISG中的第七十二條規定并沒有明確提及保障受害人的具體方式,也未詳細說明受害人在哪種情況能得到保障,導致相關法律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產生一定難度。筆者認為,已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不管是哪一方希望終止合同,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外一方,從而促使另外一方保證履行合同義務。但法律并沒有明確指定保證應當采用哪種方式,也沒有提及利益受損的一方需要交納保障金。
三、PICC中有關預期違約的規定和不足之處
PICC,即《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是國際貿易中具有權威性、實用性的商事合同統一法。PICC和CIGS都對國際貿易中的預期違約行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PICC于1994年編撰,并在10年后進行了大修改,它為各國的貿易立法提供了參考。《PICC第七章第三節明確提及的預期違約制度,與CIGS中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同中有異,最大的區別在于兩部法律對于預期違約的種類進行了不同的劃分。PICC將預期違約視為一種預期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根據違約程度的'不同,可將預期違約分為絕對和相對兩種類型。CIGS則根據違約所產生后果的嚴重性將其劃分為根本性和非根本性兩種類型。由于PICC和CIGS在預期違約的類型劃分時存在區別,所以兩者所產生的后果也會完全不同。
四、我國法律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及不足之處
1.我國法律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
《合同法》第94條和第108條都對國際貿易中的預期違約行為作出了相關規定。
《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利益受損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予經濟賠償或者直接終止合同。合同法中第108條規定:預期違約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明示,即違約方在合同期滿前已經表明不會繼續執行合同內容;另外一種是暗示,即違約方沒有直接表明不會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但其通過行為表示合約期滿后不再執行合同內容。
2.預期違約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1)有關預期違約的規定內容單一
雖然合同法、CIGS、PICC這三部法律都明確提及了有關國際貿易中預期違約行為的規定,但仍然存在內容過于簡單的問題。例如,《合同法》中第94條提到合同雙方都具有主要義務,但沒有注明義務具體內容,這導致我國在執行法律規定時沒有統一的舉措。由于我國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案例的權利,但是法律對國際貿易中預期違約行為的規定內容過于簡單,導致司法案例的判決操作也難以規范化,導致預期違約規定的不明確導致利益受損方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利益可能無法得到保障。
(2)預期違約的法律規定沒有指定適用范圍
我國《合同法》雖然明確提及國際貿易中預期違約行為的規定,但是并沒有明確指出相關規定的適用范圍。例如,第94條中提及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而第108條中又提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法律并沒有明確指出不履行合同義務是否包括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以及兩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否一致呢。如果僅僅從字面意思理解,那么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包含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這一情況,換言之,當合同中的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所注明的主要義務時,那么另外一方不僅可以提出合同解除的要求,同時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事實上,《合同法》中并沒有規定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之前必須先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
(3)有關預期違約行為的責任規定比較模糊
預期違約制度顯著的特點是補救方法多樣化,但我國的法律顯然沒有突出這一點。合同法中第94條和第108條都提出了守約方在利益受損時可以采用的解決方法,其中第94條規定合同雙方的其中一方出現預期違約行為,另外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第108條規定合同雙方的其中一方出現預期違約行為,另外一方可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但對于責任的具體內容并沒有明確規定。
3.有關完善我國預期違約制度的意見
(1)法律規定應當更加詳細和規范
預期違約制度的完善對于明確預期違約的規定尤為重要,目前合同法中不少的章節都有關于預期違約行為的規定,導致其系統化程度不同。針對有關規定內容安排過于分散的現狀,在今后的立法中,應當將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統一整合到同一章節中。從本質上來說,不管是明示還是暗示的預期違約,都屬于違約,因此,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到《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章節,并且將其有關規定和其它違約形式的規定嚴格區分開來。
(2)有關預期違約的補救措施描述應當更加規范
《合同法》明確指出,一旦出現預期違約行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守約方向違約方提出中止合同或賠償經濟損失,其中第94條規定明確指出中止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發生預期違約行為時可以采取的措施,第108條規定則指出合同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提出承擔法律責任的要求,這里所提及的責任主要是指違約方對守約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綜上所述,雖然合同法中明確指出預期違約的補救措施和應對方法,但是對其表述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在今后完善有關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時,應當采用科學的,統一的,規范的語言進行表述。
(3)應當允許違約方撤銷明示預期違約行為
預期違約行為可以劃分為一種,一種是明示預期違約,另一種是暗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是指違約方在合同期滿前已經明確表明其不會履行合同義務,針對這一行為,法律應當允許違約方在一定時間內撤銷其決定,但必須對撤銷權作出條件限制,杜絕該權利遭到濫用。統一商法典對限制撤銷權作出了相關規定,我國在完善預期違約制度時可適當參考該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我國國際貿易的預期違約論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