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版權義不容辭文章
在我國,版權也叫著作權,是指出版單位可以根據(jù)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獲得作品使用權的一種權利。目前,文化市場上侵犯版權的現(xiàn)象很多,盜版行為屢禁不止。盜版軟件、盜版書籍、盜版音像制品充斥市場,造成了文化的混亂。這種混亂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經(jīng)濟利益,而且損害了他們的精神健康,產生了極為嚴重的后果。由于筆者知識面的限制,下面僅從“一稿多投”現(xiàn)象這一角度探討版權問題。一斑窺全豹,希望讀者從中能夠有所啟發(fā)。
所謂“一稿多投”指的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時或者先后發(fā)給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體,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為。據(jù)悉,“一稿多投”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我看來,這卻是極為不妥的一項權利。因為,“一稿多投”的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說,并不利于版權的保護,相反,危害極大。試想,兩種不同的出版物刊登了同一篇作品,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讀者勢必會置疑該出版物的質量,隨之,相關出版社的聲譽也會受到很大影響。不僅如此,平時閱讀報刊雜志時,我們也會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某頁的角落有對作者重復投稿行為予以指責批評的聲名。出版商窩火,作者也受到牽連。鬧得兩者都不愉快,簡直是得不償失。既然,“一稿多投”現(xiàn)象存在危害,那么為什么如今的文化界還會一再出現(xiàn)呢?這里的原因是復雜的,是多方面的。
首先,從整個社會大環(huán)境來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為“一稿多投”行為掛起了綠燈。據(jù)了解,我國的法律至今還沒有關于禁止“一稿多投”行為的明文規(guī)定。政策上的漏洞為目前還只能稱為是不道德的“一稿多投”行為提供了“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的寬松環(huán)境。既然不會涉及到犯罪問題,沒有上升至法律層次,充其量也僅為批評指責,不痛不癢,也就沒有什么利害關系。這是其一。
社會環(huán)境的另一個重要方面便是某些學術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拿我國目前的許多高校對教師的學術評議制度來說,它們往往規(guī)定一名教師的年產論文量不得少于某個篇數(shù)。而發(fā)表論文的多少,也往往會成為教師職稱評選的.重要砝碼。鑒于此,部分人在這種呆板而苛刻的制度下,就會抱著拭試看的態(tài)度有多少地址,投多少稿子。學術界的混可見一斑。
其次,就出版社或媒體內部而言,問題也很突出。一些出版社工作人員效率低下、拖泥帶水,一篇稿子放在桌上三五個月,也不曾審議出結果來。編輯期長,作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即便是不想“一稿多投”的作者也會因文章不和該出版社的胃口而另求版主。
另一方面,一些學者學術成就突出,他們往往深受出版社的擁戴。一來二往,兩者關系密切起來。編輯與作者間的人情風氣,往往也會導致一些作品的重復發(fā)表。除此之外,隨著當今社會信息技術的發(fā)展,信息的管理越來越難。一些不負責任的媒體或編輯到處轉載稿件,造成了出版物的混亂,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最后,從作者一方而言,利益的驅使與個人發(fā)展的壓力,往往促使他們在這個相對寬松的環(huán)境中,走上“一稿多投”的道路。那么,我們能夠做些什么來制止或盡可能的改善這一行為呢?總體來看,還是需要法律與制度的保護和配合。一稿多投,屢禁不止,究其根本,還是出版商與作者“利”字當頭惹出的禍。不管是經(jīng)濟上有利,還是人情或工作上獲益,這種利益驅使下的不合理行為或許只有通過以法律和制度的完備為主,多種措施并行的方式,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法律與制度層面。有人認為,肯定“一稿多投”行為是對作者著作權的一種保護。從某種意義上說,確實如此。一稿投出,石沉大海,作者的心血與汗水付之東流。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需要法律與制度雙管齊下。一方面,整頓文化市場,廓清混亂局面,加大保護版權的法律效力,嚴肅注冊出版的法律準入。另一方面,從制度上規(guī)范出版單位的工作程序,提高編輯稿件的效率。以市場調節(jié)運轉為主,做強大出版社,兼并小出版社,切實以自身行動樹立起讓作者與讀者信得過的出版品牌。
人的層面。首先,出版商要帶頭起好榜樣作用,為作者提供一個良好環(huán)境。來稿必審,有稿必回,增加效率,提高水準,要慧眼識佳作,真正選出高質量的作品。另一方面,一旦稿件未被擇用,應及時退回原稿或告之作者。切忌私人關系居上,人情風氣蔓延。其次,作者應有起碼的寫作準則,一稿多投,投再多也是一稿。與其將精力花費在投稿上,倒不如省時間做點學問來得實際。
總之,保護版權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需要我們每個人從自身做起,為建設一個透明、繁榮的文化世界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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