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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情說明范文
民事案情說明范文1
終結執行程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ㄒ唬┥暾埲顺蜂N申請的;
。ǘ⿹詧绦械姆晌臅怀蜂N的;
。ㄈ┳鳛楸粓绦腥说墓袼劳觯瑹o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嗣穹ㄔ赫J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案情說明范文2
主要是指仲裁裁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非訴法律文書。對于仲裁裁決的執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ㄒ唬┊斒氯嗽诤贤袥]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讼蛑俨脵C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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