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外國法制史:英國司法制度
為您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試外國法制史:英國司法制度”,方便廣大網友查閱!更多國家司法考試相關信息請訪問國家司法考試網。1.英國的法院組織
(1)英國長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兩大法院系統,19世紀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兩大法院系統的區別,統一了法院組織體系。
(2)現行的英國法院組織從層次上可分為高級法院、低級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依據2005年英國的憲制改革,英國將原終審機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獨立出來,改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該最高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原最高法院一詞所指的上訴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稱高級法院。
(3)從審理案件的性質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 陪審制度
英國是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這種制度在英國歷史上被長期作為一種民主的象征廣泛運用。陪審團的職責是就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裁決,法官則在陪審團裁決的基礎上就法律問題進行判決。陪審團裁決一般不允許上訴,但當法官認為陪審團的'裁決存在重大錯誤時,可以加以撤銷,重新組織陪審團審判。
3.辯護制度
對抗制,又稱“辯論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在法庭上相互對抗,提出各自的證據,詢問己方證人,盤問對方證人,并在此基礎上相互辯論。法官主持開庭,并對雙方的動議和異議做出裁決,但不主動調查,只充當消極仲裁人的角色。
4.律師制度
英國的律師傳統上分為兩大類:出庭律師、事務律師。出庭律師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辯護。事務律師主要從事一般的法律事務,可在低級法院出庭辯護,但不能在高級法院出庭。近年來,英國律師制度進行了改革,兩類律師的劃在分已不再涇謂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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