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合同法總論:合同解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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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其目的在于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這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及要約或承諾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處。
2.合同的解除必須具有解除事由。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信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構成違約。對合同解除的條件,我國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規定,又有適用于個別合同的特殊規定。
3.合同解除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還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立法主張和學術見解不盡相同。我國通說認為,合同解除無溯及力。
合同解除可作如下分類:(1)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依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關系,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稱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以僅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稱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設定解除權的解除。其中,有關解除權的合意稱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賦予當事人一方,也可以賦予當事人雙方。設定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訂設定解除權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單方解除的程序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程廣孚,合同法第96條規定:(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f1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巧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二)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實質為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一個以解除原合同為目的的合同,因此,應遵循由要約到承諾的一般締約程序及其他相關要求.以實現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但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采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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