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考點: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
為您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考點: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方便廣大網友查閱!更多國家司法考試相關信息請訪問國家司法考試網。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2004年3月1日施行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它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 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該條例規定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內容如下:
1、海關方面采取的措施。要 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知識產權權 利人備案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準予備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申請文件不 齊全或者無效的;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權利 人;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權利人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 據,并依照該條例第14條提供擔保,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海關調查后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海關處置侵權貨物的 方式有將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等。
2、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權利人向海關提 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備案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權利人可以就有效的知識產權在上述有效期屆滿前 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可以依照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 《專利法》,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另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 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海關應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書面通知權利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發貨人。
3、對收貨人或發貨人的救濟。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1)海關依照該條例第巧條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2)海關依照該條例第16條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并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3)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4)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2016年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考點: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