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復習題目及答案
篇一:經濟法答案(12題)
1:王某在外地有祖房三間,一直出租,但因祖房離王某家較遠,收取租金比較困難。李某的請求能夠得到支持。本案中,認定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涉及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在物權發生變動時,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使公眾知曉,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本案中,爭議的房屋屬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需要登記。李某購買王小父親的三間房屋,雖然已經付了房款,但由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因而李某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但這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協助買受方辦理過戶手續是出賣方的義務。王某未履行其義務而死亡,該項義務應構成被繼承人王某的一項消極財產,應由王小概括地繼承。因此,李某有權要求王小繼續履行合同,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從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2:宏達商貿公司與中間商友誼貿易公司訂立一鋼材買賣合同,標的金額為300萬元 1、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臺風、地震、水災、火災、戰爭、動亂等。設備故障雖屬于宏達商貿公司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應在宏達商貿公司的預見之內,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屬于不可抗力;(2)不可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的,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友誼貿易公司已履行與志和批發部之間的合同。沒有損失40萬元的市場利潤。(3)1萬元。因宏達商貿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誼貿易公司發出的傳真,表明其違約的態度。友誼貿易公司應于當日解除與倉儲公司之間的倉儲合同,以減少損失,對友誼貿易公司沒有積極采取措施而擴大的損失部分不能要求宏達商貿公司賠(4)可以。賠償損失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友誼貿易公司向其他銷售商購買鋼材多支付的15萬元是因宏達商貿公司違約導致的損失,故應由宏達商貿公司賠償。
3:甲公司與乙工廠洽商成立一個新公司,雙方草簽了合同,甲公司要將:(1)雙方的合同還沒有成立,因為雙方沒有簽字。當事人采取合同書包括合同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法律或合同對合同成立有其他特別規定或約定的,完成規定或約定的手續,合同成立。(2)甲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為過錯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以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附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即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3)乙的損失可以要求甲承擔。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締約過程中違反該原則,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河北某縣的馬某系養牛專業戶 ?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交付動產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應為畜牧站。因此將乳牛從畜牧站運到馬某養牛場的義務應當由馬某承擔。同時如果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應當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因此馬某應當承擔履行費用。 (2)不成立。對于金錢債務來說,由于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它不屬于合同的標的,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問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3)不能同時適用。根據《合同法》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而不能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5: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一份買賣合同?
(1)甲乙兩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簽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或者: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或簽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 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某年一月二日,某市達華貿易公司(下稱達華公司)
(1)達華公司與三星公司關于旅游鞋的買賣合同不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并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在本案中,一月二日,達華公司向三星公司發出的電報屬于要約;一月六日,三星公司的復電屬于新要約,并且要求一周內答復;但直到一月十八日達華公司才去電表示同意,已經超出了三星公司在新要約中規定的答復期限,所以達華公司與三星公司關于旅游鞋的買賣合同不成立。 既然達華公司與三星公司關于旅游鞋的買賣合同不成立,達華公司無權要求三星公司支付貨款 。達華公司可將貨物運回,或者就地進行銷售,損失自負。
(2)達華公司要求退回羽絨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 因為達華公司代理人季某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季某訂立的合同雖然超越了代理權限,但事后向公司領導作了匯報,公司經研究,認可了該合同,該合同對達華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達華公司退回羽絨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 既然達華公司要求退回羽絨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達華公司應當向三星公司支付羽絨服和羊毛衫的全部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7: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本例中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僅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8.3%。
(2)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而本例中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6.67%。
(3)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權的出資方式符合有關規定。《公司法》規定,一切可以轉讓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向公司的出資方式。計算機軟件屬于著作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屬于無形資產,也可以依法轉讓。
(4)甲、乙繳納出資的時間符合《公司法》規定。丙繳納出資的時間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規定,出資人在認繳全部出資后,可以分期繳付,但是首次出資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不得低于注冊資本20%,其余資本在2年內繳清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召開董事會會議
(1)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孫某委托王某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并表決的行為無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本例中的孫某電話委托無效。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會秘書楊某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并表決的行為無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只能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討論并一致決定聘任顧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因為該項事務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并由經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 董事會會議討論并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共7人。董事張某反對,何某未出席,孫某、肖某的委托不合法,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
(3)該次會議的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公司法》規定董事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9: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協議約定的出資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一切可以轉讓的財產出資,其中貨幣不得低于30%,其他出資方式比例自由。股東繳資期限可以為一次繳清,也可以2年內分期繳清。
(2) 乙的退出行為,屬于違反合同行為。但經甲、丙、丁同意后,乙可以退出。甲、丙、丁可以追究乙的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3)對丙的要求,榮和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是正確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登記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抽回出資。
(4)《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因此甲提出將自己的全部股權轉讓是可以的。但是,甲將股權轉讓給戊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購買甲欲轉讓的股權。
10: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太平有限責任公司
(1)太平公司在設立前擬訂的公司章程中有關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規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臨時股東會應當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2)太平公司首次股東會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所以本例中的首次股東會應當由乙股東召集和主持。
(3)太平公司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規定:作為資本的公司非貨幣財產作價過高時,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太平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例中,甲、乙、丙的表決權超過了2/3。 (5)太平公司應當為北京分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11:某機械廠試制成功一種“鋸帶彈性導向支架” 某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某機械廠)同意,銷售其專利產品“鋸帶彈性導向支架”,構成了專利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專利權人(某機械廠)已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因侵權給專利權人(某機械廠)造成的損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12:甲廠自90年代起就生產S產品供應國際市場,乙廠的聲明不具有法律依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案甲廠的商標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乙廠搶先注冊與理與法不容。國家商標局應駁回乙廠的注冊申請.甲廠應增強商標法律意識,抓緊在國內注冊商標,對是否繼續邀請乙廠共同生產該產品應再行考慮.
篇二: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當地紅日賓館住宿,服務員拿出一份“住宿須知”要求李某簽字,上面寫到“所有貴重物品,必須交服務員保管,否則,如果丟失本賓館概不負責”。李某看完立即簽字。辦完住宿手續,李某便去房間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發現自己房子的門和窗戶都被打開了,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李某找到紅日賓館負責人,要求對自己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賓館以李某簽的“住宿須知”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請以所學法律知識,對此案進行分析。
2.甲公司與乙工廠洽商成立一個新公司,雙方草簽了合同,甲公司要將合同帶回本部加蓋公章,臨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廠須先征用土地并培訓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蓋章,乙工廠出資1000萬元征用土地培訓工人,征地和培訓工人將近完成時,甲公司提出因市場行情變化,無力出資設立新公司,要求終止與乙工廠的合作。乙工廠遂起訴到法院。請問:
(1)甲公司與乙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甲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3)乙工廠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1000萬元的損失?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廠之間的合同沒有成立。雙方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蓋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由于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能訂立,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乙工廠可以要求甲公司賠償1000萬元的損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廠須先征用土地培訓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蓋章,因此乙工廠出資1000萬征用土地培訓工人所花費的費用就屬于訂立合同的費用,屬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損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
3.河北某縣的馬某系養牛專業戶,為了引進良種乳牛,與該縣的畜牧站簽訂了良種乳牛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乳牛款共10萬元,馬某預付定金2萬元,違約金按照合同總額的10%計算。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后馬某從畜牧站將良種乳牛拉回,為此支付運費1000元。馬某拉回乳牛后,在飼養中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乳牛無法產奶,馬某預計的收入落空,無法及時償還購牛款。畜牧站遂訴至法院。
請問: (1) 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運費,該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
(2)針對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請求,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責,能否成立?為什么?
(3)如果馬某的行為構成違約,合同中規定的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交付動產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應為畜牧站。因此將乳牛從畜牧站運到馬某養牛場的義務應當由馬某承擔。同時如果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應當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因此馬某應當承擔履行費用。
(2)不成立。對于金錢債務來說,由于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它不屬于合同的標的,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問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不能同時適用。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而不能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4.天元商場從日本進口一批高檔數碼相機出售,售貨員在為商品貼價格標簽時,誤將一款價值5300元的相機,貼上3500元的價簽。顧客胡某看見此款照相機,覺得很便宜,便買了一臺。后胡某的朋友朱某看見胡的照相機,也覺得便宜,朱某也想買一臺。胡某便領著朱某到天元商場指定要買胡某已買的那款照相機。這時候售貨員才發現照相機貼錯了標簽,重新換上了5300元的標簽。朱某覺得價格不低,決定不買。這時候售貨員要求胡某補足照相機的差價款1800元,或者胡某將相機退回商場,商場返還胡3500元。胡認為買賣相機時,雙方都知道商品的情況,不存在欺騙行為,因而不同意商場的主張。問題:
(1)買賣相機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胡某拒不補足差價,也不將相機退回商場,商場該怎么辦???
答:(1)商店與張某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商店將相機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了張某,已經構成了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2)商店的訴訟請求可以成立。合同法規定,對于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商店可以提出請求,如果是撤銷合同的話,雙方就應該返還原物和價款,也就是退貨;如果是變更的話,就是按照正常價格購買,要補足應付的價款。
5.2009年7月2日,廣廈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金峰水泥廠訂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水泥廠應在 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號水泥300噸。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約支付了水泥款。但在 7月20日,水泥廠通知建筑公司,稱其將不能交貨,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 8月10日,建筑公司發函要求水泥廠按合同約定交貨,否則其工程將無法繼續。同日水泥廠回函再次表示其將不能交貨,并將水泥款退回。 8月20日,建筑公司因無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廠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停工造成的損失。水泥廠答辯稱其事先已經告知其將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更不能賠償因停工造成的損失。請問:
①建筑公司向水泥廠主張的是何種違約形態的責任?
②水泥廠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③水泥廠應否賠償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損失?為什么?
答:(1)預期違約。
(2)應當承擔。因為水泥廠和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水泥廠因自身的原因不能交貨,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否。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建筑公司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因此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6.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業進行了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營同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丁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50萬元應當歸A合伙企業所有。
(3)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
(4)8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10萬元,丁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為有限合伙人,庚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資均為30萬元。
(7)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期,A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40萬元。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4)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5)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6)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7)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8)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答:(1)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
(7)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8)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 8月31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 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運 了 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 月 8 日將 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 8月 26 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 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l)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甲公司于 6月5日以傳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購一臺機床,要求立即回復。乙公司當日回復 “收到傳真”。 6月10日,甲公司電話催問,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報價供應機床,要甲公司于 6月15日來人簽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對機床使用場地、配套設備及購置資金等做了準備,并于 6月15日派人員前往簽約,但乙公司提出要加價,未獲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絕簽約。甲公司認為乙公司
篇三:經濟法 復習題
【案例2】甲機關為舉辦會議向乙單位租借了禮堂,雙方為此簽訂了租借合同。但在會議舉行之日,乙單位未能騰出禮堂供甲機關使用,致使會議不能如期舉行。甲機關據此解除了與乙單位的租借合同。請指出引起雙方租借經濟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是什么?
答:這一行為時引起雙方法律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案例1】 樂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場的歡迎。2007年底,公司發現銷售額持續下降。經查,原來是公司董事陳某與幾個朋友出資設立家家寶公司,該公司生產經營的薯片在原料、工藝、口味上與樂哈哈公司生產的薯片相差無幾,擠占了樂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場份額。樂哈哈公司于是召開董事會,作出兩項決議:(1)免去陳某的董事職務,增補王某為董事;(2)要求陳某將其從家家寶公司獲得的收入上交樂哈哈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陳某與朋友出資設立家家寶公司生產經營薯片的行為是否合法? 為什么?
答: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公司同類的企業或生產同類的產品,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2)樂哈哈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兩項決議是否合法? 為什么?
答:(1)免去陳某的董事職務,增補王某為董事 這一決議不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更補董事是股東會的職權
(2)要求陳某將其從家家寶公司獲得的收入上交樂哈哈公司 這一決議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所得非法收益歸入原公司所有
【案例2】 甲、乙、丙、丁四人均為東海市居民,2008年3月,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出資設立興盛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其中,甲以貨幣出資12萬元;乙以技術出資協議作價為8萬元;丙以實物出資協議作價為13萬元;丁以自有門臉房出資作價為14萬元,又以租住的公房二間作價為3萬元,兩項合計17萬元,各方相繼繳納了出資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于2007年4月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指出了出資過程中有不合法之處,未予登記。四人經過再次協商,決定由甲再投入3萬元人民幣,以補足出資差額,并于2008年4月25日依法登記成立。
公司首次股東會由甲某主持,股東會決定不設董事會、監事會,指定甲為執行董事,丙為執行監事,由甲兼任公司經理。到2008年7月,經過一段運營,該公司生意火爆,效益很好。甲制定了把注冊資本由50萬元增加到80萬元的增資方案,在提交股東會表決時,甲和丙贊同,乙和丁反對,于是股東會通過了這項增資決議。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和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股東在出資中,存在何種不合法之處? 說明理由。
答:1,貨幣出資小于注冊資本的30%
2,租用的公房不能作為注冊資本
(2)首次股東會由甲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合法,首次股東會應該由出資最多的甲來主持
(3)股東會決定該公司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監事各一名是否合法? 為什么?
答:合法,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只設立1-2名董事、
監事會成員
(4)股東會通過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 說明理由。
不合法,應該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甲、丙的出資額為28/50 ,小于2/3,所以股東會通過的增資決議不合法。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7月4日受理裁定送達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發現以下事實: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債權人A企業清償100萬元的貨款。
(2)4月10日,因甲公司拒絕支付B企業120萬元的貨款,被B企業提起訴訟。6月25日,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向B企業支付120萬元的貨款,同時應B企業的申請,將甲公司辦公樓查封擬用以清償B企業的貨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該判決尚未執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絕支付C企業150萬元的貨款,被C企業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地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訴訟,7月1日,西城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時,海淀區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絕支付D企業180萬元的貸款,債權人D企業向合同履行地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要求: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權向A企業追回100萬元的貨款? 并說明理由。
答:管理員有權向A企業追回100萬元貨款,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管理員有權寓意追回,計入債務人的破產財產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辦公樓的拍賣價款能否用以清償所欠B企業的貨款? 并說明理由。
答:不能用以清償所欠B企業的貨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本案中保全措施解除后辦公樓的拍賣價款應該計入債務人財產,債權人B企業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請債權。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應如何處理? 并說明理由。
答:海淀區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訴訟,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該訴訟繼續進行。理由: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終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繼續進行。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債權人D企業向合同履行地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并說明理由。
答:不合法,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提出,而本案中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所以不符合規定。
【案例2】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10月1日書面訂立了一份合伙協議。協議約定,三方共同出資20萬元開設一家綜合性商店,其中甲出資10萬元,乙出資5萬元,丙出資5
萬元,三人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擔虧損。2006年10月20日,三人全部繳清出資,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
2007年2月1日,為了解決資金周轉困難,甲、乙、丙三人向榮昌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貸款8萬元,期限為1年。2007年5月1日,甲向乙、丙提出,準備將自己在綜合商店的全部份額以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丁后,自己退出綜合商店,乙、丙二個人商議后表示同意。2007年5月10日,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丁向甲交付10萬元;乙、丙向丁介紹了有關綜合商店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后,共同修改了合伙協議,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2007年年底結算,該綜合商店發生嚴重虧損。
2008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綜合商店,并將綜合商店現有財產5萬元予以分配,但對如何清償銀行貸款未做處理。2008年2月2日,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便要求甲全部償還貸款,甲說自己早已退出綜合商店,合伙債務由丁承擔,自己不負責任。銀行找到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說這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 自己不負責任。銀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償還應由其償付的份額。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并說明理由。
答:丁的入伙符合條件和程序,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除了合同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原合伙人應當如實告知新合伙人享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2)甲、乙、丙、丁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甲的主張不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企業債務,與其他 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甲應當對銀行貸款承擔清償責任 乙,丙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的分配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所以,乙,丙應當對銀行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丁的主張也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入會的新成員,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應當對銀行貸款承擔清償責任
(3)綜合商店所欠銀行貸款如何清償?
乙、丙、丁三人在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合伙企業現有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應當全部返還,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甲、乙、丙、丁之間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甲:由于已經辦理了退伙手續,因此甲在合同企業內部對合伙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但甲若在銀行的請求下清償了貸款,可以向乙丙丁三人追償 乙、丙、丁三人按照合同協議的約定來承擔責任,任何人實際清償的數額高于其應當曾單的實際債務時,有權就該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
【案例1】2006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間平房經營日用品,雙方約定:租用期為3年;每年租金為6000元;每半年結算一次租金。雙方未就維修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
2007年7月,由于當地連日降雨,致使該租賃房屋承重墻下沉并出現了3厘米寬的裂縫,房屋有倒塌的危險。甲要求乙維修,乙未答復。甲無奈自己請來建筑隊,對房屋進行加固維修,共花費人民幣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險仍未消除。
當年10月,甲與乙結算當期的房租時,要求扣除其花費的維修費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隨后搬離該房屋。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簡要說明理由。
答:有權,在雙方未就維修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時,出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
(2)甲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答:甲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危及 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案例2】 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已經接受時,合同成立。本案中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并說明理由。
答:合法,甲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表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答:合法,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新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么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一封電報稱:現有一批電器,其中電視機80臺,每臺售價3400元;電冰箱100臺,每臺售價2800元,總銷售優惠價52萬元。如有意購買,請告知。
乙賓館接到該電報后,遂向甲公司回復稱:只欲購買甲公司50臺電視機,每臺電視機付款3200元;60臺電冰箱,每臺電冰箱付款2500元,共計支付總貨款31萬元,貨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賓館的電報后,決定接受乙賓館的要求。甲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乙賓館,如雙方發生糾紛,選擇A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甲公司同時與丙運輸公司簽訂了合同,約定由丙公司將貨物運至乙賓館。丙公司在運輸貨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貨物毀損。丙公司將剩余的未遭損失的貨物運至乙賓館,乙賓館要求甲公司將貨物補齊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補齊了貨物,但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
知乙賓館解除合同,乙賓館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擬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賓館賠償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的電報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答:要約
(2)乙賓館的回復是承諾還是新的要約? 為什么?
答:新要約,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在本案中,乙賓館對要約內容中的價款和數量作出變更,因此乙賓館的回復視為新要約。
(3)丙公司是否應對運貨途中的貨物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可以不承擔,根據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損害滅失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是貨物本身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為什么?
答:可以,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題中,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訴?為什么?
答:不能,根據規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僅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在本案中甲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如雙方發生糾紛,選擇A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因此甲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訴
發明:1,自然規律或自然現象本身不能作為發明,而應是自然規律或自然現象、
以下不能申請專利:
1,不具有 有益作用,
2,不具有技術發明,智力成果,
3,制定的活動規則,
4,疾病的診斷方法。
實施法定許可的法定情形包括:
1,一般強制許可,
2,為了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3,有依賴關系專利的強制許可。
定金和預付款:
1,定金的意義在于擔保責任的履行,預付款是合同價款的先行給付,實際上是履行效力
2,發生依據不同,定金依據定金合同二發生,具體實際支付才能成立,預付款依據主合同的約定而發生,不交付即構成違約
3,使用條件和后果不同,定金適用于定金法則,預付款在一方不能履行致合同不能履行時,用作返還或抵作違約金
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1,目的不同,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違約金旨在制裁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形式
2,交付時間不同,定金須在合同履行前交付,違約金子哪呢過在一方違約后交付 3,產生依據不同,定金由當事人予以約定,違約金既有約定,也有法定。
侵權與違約
二者責任人的義務不同,違約行為的違約性表現在當事人自己設立并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具體約定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便構成違約行為侵權的違法性在于違反法律規定針對一般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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