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考研民法總論《承諾的生效和撤回》復習筆記
法律碩士初試科目包括:政治理論(100分)、外國語(100分)、專業綜合課(含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150分)和專業基礎課(含民法學、刑法學)/(150分)。下面考研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總論知識點:承諾的生效和撤回,目前正是基礎知識的第一輪復習,希望大家能靜下心來好好復習。
一、承諾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承諾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1.以對話方式承諾。以對話方式發出的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受要約人應即時承諾,要約人了解承諾內容時,承諾生效。
2.以通知方式承諾。以通知方式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所謂到達,指到達要約人控制的范圍內,要約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約人事實上是否知悉,在所不問。
3.采用數據電文方式承諾。采用數據電文方式承諾的,要約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承諾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要約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承諾自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生效。
4.意思實現。當事人以非對話方式訂立合同,且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承諾的,自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所作出的承諾的行為,通常是履行行為,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在工地上開始施工等。
5.以單純的沉默作出承諾。締約當事人雙方事前約定承諾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間屆滿,受要約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視為作出承諾,承諾期間屆滿之日為承諾生效之日。
二、承諾的撤回
《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例:甲公司于6月5日以傳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購一臺機床,要求立即回復。乙公司當日回復收到傳真。6月10日,甲公司電話催問,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報價出售,要其于6月15日來人簽訂合同書。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簽約,乙公司要求加價,未獲同意,乙公司遂拒絕簽約。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買賣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買賣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買賣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答案】D
【考研民法總論《承諾的生效和撤回》復習筆記】相關文章:
考研民法總論的復習筆記03-09
考研民法總論復習筆記03-09
考研民法總論要約的復習筆記03-09
2018考研民法總論復習筆記03-09
貨幣考研民法總論的復習筆記03-09
關于考研民法總論的復習筆記03-09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考研民法總論復習筆記03-09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的考研民法總論復習筆記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