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銀河:給自己自由
李銀河:給自己自由
如何隨心所欲選擇生活方式。
人可以給自己自由。
在人類社會中,個人的自由當然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法律。合理的法律一般都只懲罰有受害人的犯罪,而這恰恰就是個人自由的限度——不可以傷害他人。只要不傷害他人,基本上做一切事都是個人的自由。有的.法律懲罰沒有受害人的行為,例如聚眾淫亂罪。這是法律的問題,不是個人的問題。這樣的法律或遲或早會被廢除,多人性行為遲早會成為人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選擇。
自由就是選擇的權利。人可以選擇遵從社會習俗的生活方式,也可以選擇挑戰習俗的生活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個人自由的壓抑力量主要來自社會習俗。人們覺得許多事自己不可以做,其實都是懾于社會習俗自愿放棄了自由意志,僅僅出于省力而安全的從眾心理。福柯有次說:其實人比自己以為的要自由得多。講的就是這個道理。人自愿把自己關進監獄,或者在可以走出來的時候不愿或者不敢走出來,繼續呆在里面。
人生而在監獄之中,兒時是生理的監獄——如果離開家人的哺育就無法生存;成年后是心理的監獄——社會習俗(比如“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但是人長大之后,其實可以給自己發個釋放證書的,完全可以隨心所欲地選擇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的。例如,可以不結婚,可以不生養孩子,可以不買房子,可以愛上一個從社會習俗看不般配的人。一言以蔽之,人完全可以走出監獄,給自己自由。
當人活在必然中時,他沒活明白,他活得被動,一切都是該怎樣怎樣,不得不如此;當人活在自由中,他才活得清醒,活得主動,不是該怎樣怎樣,而是想怎樣怎樣,自由自在,隨心所欲。這樣活著的人才算給了自己自由,而每個人從理論上說都是可以給自己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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