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期末試題及答案-新環境保護法試題及答案
環境保護法是法學專業中的一門特殊學科,下面小編整理了環境保護法期末試題及答案,供大家練習!
《環境保護法》套題:
第二套:2017最新環境保護法試題及答案
第三套:新環境保護法試題及答案
第四套:環境保護法試題及答案
第五套:
第一套:《環境保護法》模擬試題及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10分)
1、環境法上的環境概念包括:A
A、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B、自然環境與人工環境
C、工業環境與農業環境
D、國內環境與國際環境
2、環境法以調整人與自然的矛盾、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屬于:C
A、公法范疇
B、私法范疇
C、社會法范疇
D、國際法范疇
3、直接體現預防為主原則的環境法基本制度是:C
A、排污收費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時”制度
D、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4、征收排污費的對象包括:D
A、一切開發建設項目
B、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
C、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
D、一切超標排污的企事業單位
5、破壞環境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A
A、過錯責任原則
B、無過錯責任原則
C、公平責任原則
D、危險責任原則
6、下列不屬于環境行政責任形式的是:D
A、環境行政處分
B、環境行政處罰
C、環境行政賠償
D、環境行政強制
7、下列不屬于水污染防治特殊制度的是:D
A、總量控制與核定制度
B、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制度
C、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
D、“三同時”制度
8、固體廢物污染屬于:A
A、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B、環境要素污染
C、生態資源破壞
D、生活環境污染
9、下列不屬于生物資源保護范疇的有:C
A、野生動物保護
B、森林資源保護
C、土地資源保護
D、漁業資源保護
10、下列不屬于人文生態環境保護的有:D
A、風景名勝區
B、人文遺跡
C、城市環境
D、自然保護區
二、判斷題(10分)
1、人類環境與生態環境兩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是完全重合的。
2、以環境問題的危害后果為標準,環境問題可區分為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
3、環境法調整的內容主要可分為污染防治與生態資源保護。
4、協調發展原則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環境法中的具體體現。
5、限期治理的決定權在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6、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于環境行政相對人。
7、行為違法是承擔環境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
8、廢氣污染是最嚴重的一種環境要素污染。
9、我國對重點海域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10、自然保護區屬于非生物資源保護的范疇。
1、√2、√3、√4、√5、×6、×7、√8、×9、√10、×
三、概念辨析(20分)
1、環境民事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是指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因不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而侵害他人的環境權,依照民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環境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環境法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破壞,構成犯罪時,依法應當承擔的以刑罰為處罰方式的法律后果。
2、環境要素污染與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環境要素污染與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要素污染是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一種類型,是指外界物質進入環境,其數量超過環境要素的可含容量或自凈能力,導致環境要素發生某些性能的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給人類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與發展帶來危害的現象。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是指對于人體或環境難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污染物質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危害。
3、自然保護區與風景名勝區:
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的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風景名勝區是指依法劃定并加以特殊保護的,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和活動的區域。
4、國內實施與國際執行:
國內實施與國際執行:國際環境條約一般都要求締約國在其國內采取措施履行條約,包括制定有關履行條約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執行有關履行條約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文件兩個方面;國際執行是指國際環境法的主體通過具有管轄權的國際司法機構或國際組織的裁判程序,迫使違反國際環境義務的國家或締約方履行其國際環境義務或從該國或該締約方取得賠償的活動。
四、簡答題(30分)
1、簡述環境法的特征。
環境法是環境科技與法律的結合;環境是以生態為重心,而生態必須以自然科學為控制和管理的依據,因此,環境保護包括法律對環境社會關系的調整,必須與環境科學技術相結合,必須體現自然規律特別是生態科學規律的要求,這些要求往往通過一系列技術規范、環境標準、操作規程等形式體現出來。環境法是社會法;環境法既不屬于傳統的.公法范疇,也不屬于私法范疇,而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矛盾、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屬于社會法的范疇。環境法是綜合部門法;由于環境法調整的范圍相當廣泛,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運用的手段多佯,從而決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綜合性,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綜合部門法。環境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可持續發展;環境法不僅包含一般的價值觀念,如公平、正義、效率、秩序等,還有其特有的價值指向:可持續發展。
2、簡述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方式。
環境行政執法方式是指環境行政執法機構的具體執法手段、方法、措施,包括環境行政處理、環境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環境行政強制監督檢查等。其中,環境行政處理是指環境行政執行機關依法針對特定的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所作的具體、單方面的、能直接發生行政法律關系的決定;環境行政處罰是指有權行使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對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環境行政許可是指享有環境行政許可權的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其從事某種一般為環境法律法規所禁止事項的權利或資格;環境行政強制是指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拒不履行環境法直接規定的義務,或拒不履行有關環境行政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由有權的環境行政管理機構對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強迫其履行法定義務或處理(處罰)決定;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指環境執法機關為實現環境管理的職能,對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是否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是否執行環境行政處理決定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3、簡述我國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總量控制制度;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報告制度;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此外,我國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已實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時"制度、落后設備強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申報制度、現場檢查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及環境監測制度等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都有規定。
五、論述題(15分)
1、試述環境責任原則的主要內容、實施綱要與現實意義。
環境責任原則也稱污染者負擔、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原則,是指基于人們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或對環境造成污染與破壞,就應該承擔相應的環境法律義務或環境法律責任。污染者付費,亦稱污染者負擔,指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及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承擔。利用者補償,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不是無償的,而是有償使用的,利用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開發者保護,指有權開發環境資源者,同時必須承擔環境資源保護的義務。破壞者恢復,指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環境資源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
環境責任原則的貫徹主要包括: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運用經濟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費、環境稅以及生態補償費等,加強對環境污染與破壞的防治;強化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環境責任原則的意義包括:可以強化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意識,預先防范環境污染與破壞;可以推動企事業單位積極治理環境污染與破壞,促使其對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可以為治理環境污染和恢復生態環境積累資金。
六、案例分析題(15分)
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醫學科研所經武漢市城建辦批堆,在東湖北路西距醫學科研所南10米處,建造一座4層樓住宅。為保證順利開工,原告在未取得水產部門同意的情況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樓房的東側專供工廠排放污水的排水溝內擋三道坎截流,并安裝了3臺抽水機抽水。10月15日,養魚戶陳某發現養魚塘內蓄水增加,水面漂著死魚,就順河尋找蓄水增多的原因,發現是醫學科研所擋坎截流,使污水排入養魚塘所致。10月19日,陳某向東湖水產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此事,維護其合法權益。東湖水產局經調查確認,陳某魚塘的魚死亡是由于醫學科研所施工擋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漲進入魚塘造成。經調解無效,水產局根據《漁業法》第28條規定,對醫學科研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賠償陳某經濟損失23262元,并處以罰款1000元。醫科所不服,向武漢市水產局申請復議。武漢市水產局撤銷了東湖水產局的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下,陳某以醫科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醫科所賠償其經濟損失23262元。法院經過調查,認為醫科所對陳某養魚塘的魚死亡負有責任,對其所受損失應予適當賠償,于是按共死魚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魚苗成本加飼養費為0.18元共計1080元,再加上養券殖場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費用584元,合計1664元,判決醫科所賠償陳某損失1664元。陳某不服,認為賠償金額未能彌補其遭受的損失,提起上訴。
問題:
1、武漢市水產局為什么撤銷東湖水產局的行政處理決定?
東湖水產局作出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漁業法》第29條規定:“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賠償損失,并處罰款。”,根據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漁業法》第29條解釋:《漁業法》第29條中“破壞”一詞是指故意的行為,不包括過失的行為。本案中醫科所擋坎截流并沒有破壞他人養殖水體的故意,應屬過失的行為,不應按照《漁業法》第29條的規定作出處罰。因此,武漢市水產局撤銷東湖水產局的行政處罰是正確的。
2、法院認定的賠償額是否合理?
法院認定的賠償額不合理。賠償損失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它的范圍應當是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即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為減少損失而采取措施時所需支出的費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預見的由損失財產能帶來的利潤。本案中,法院只認定魚死亡的直接損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費用,卻忽視了受害人應得的魚賣出后可得利益的損失,顯然是不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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