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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畜產品質量承諾書三篇
篇一:養殖場畜產品質量承諾書
為增強養殖場(戶)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保障畜禽品質,柳樹泉農場畜牧獸醫站近日與全場各畜禽規模養殖戶簽訂了《畜禽養殖場履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
《承諾書》明確了畜禽養殖企業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求養殖戶在飼養過程中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禁用、限用添加劑及獸藥,嚴格執行休藥期。同時,要求各養殖場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畜禽養殖檔案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加強養殖環境污染治理,做好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工作,規范養殖行為,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具體如下;
一、各連隊制定規模養殖場戶的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養豬戶業主為本規模養殖場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并負責安全事故后的一切責任。
二、各規模養殖場戶要認真排查飼養場險情。在建規模養殖場戶要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堅決做到不違章施工。已投產規模養殖場戶要加強對投入品的管理嚴格畜禽疫病的防疫和消毒對用電線路進行一次徹底的清查排除用電安全隱患對引發火災的因素要及時予以排除清掏沼氣池要請專業人員杜絕養殖業主或養殖
場戶員工自行清掏當前要做好防范洪水和因長期降雨引發的地質自然災害工作對各類畜牧機械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嚴格操作規程確保使用安全。切實做到安全事故零發生。
三、各規模養殖場戶對自身的安全負責落實專人抓安全建立獸站作出承諾并簽訂承諾書一式二份。一份業主存檔一份交畜牧獸醫站。
獸醫站負責人: 養殖戶負責任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柳樹泉農場獸醫站 二0**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二:養殖場畜產品質量承諾書
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已知道生產者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對自己所飼養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保證我場飼養和上市的畜禽及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現承諾如下:
一、按照動物防疫條件的要求建好養殖場,配備必須的生產、防疫設施設備。在畜禽養殖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養殖、逐步實施標準化養殖。所養殖的畜禽按照國家要求進行強制免疫。
二、建立健全畜禽來源、獸藥、飼料、防疫、檢疫、診療、免疫監測、抽樣檢測、消毒等養殖檔案,并如實記錄。在牛、豬、羊指定部位加戴耳標。保證做到科學、健康、標準化養殖,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長環境。
三、保證在養殖過程中,嚴格執行獸藥用藥期、休藥期的規定。不在規定的用藥期、休藥期內屠宰和出售所飼養的畜禽及生鮮乳。堅決做到不濫用抗菌藥物、不使用非法獸藥生產企業的產品、不使用人用藥物、不使用過期藥物和假劣藥物,不使用原料藥、不購買和使用無飼料生產許可證號的飼料產品、不購買和使用無生產許可證號和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四、在養殖畜禽過程中,不購買和使用國家禁止添加的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如:“瘦肉精”、“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等)。不向生鮮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質。保證不向無證的生鮮乳收購站(運輸車)出售生鮮乳。
五、保證在畜禽出售時及時向鄉鎮畜牧獸醫站報檢,不經檢疫不出售畜禽。不出售、不販賣檢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經檢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及時向當地官方獸醫報告并在當地官方獸醫的監督下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六、積極接受和配合畜牧部門進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監測抽檢等工作。
七、如發現他人在養殖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揭發和舉報。
以上是我所做出的承諾,自愿接受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監督,
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 養殖場、鄉鎮獸醫站、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各一份。
養殖場(蓋章):
承諾人:
地 址:
電 話:
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篇三:養殖場畜產品質量承諾書
為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人鄭重承諾:
1、本人已知曉《刑法》第141條和條144條的規定: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國家禁止添加和使用的物質已構成刑事犯罪,將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2、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長環境,做到依法、規范養殖。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外地調購畜禽嚴格執行“引前申報、落地報檢、隔離觀察、加強免疫、承諾經營”的規定,絕不從疫病風險地區調購畜禽。
3、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時,嚴格遵守農業部有關公告,絕不使用國家禁止添加的對動物或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
4、嚴格執行獸藥用藥期、休藥期規定,不在規定的用藥期、休藥期內屠宰或出售所飼養的畜禽。
5、認真履行《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義務,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所飼養畜禽實施強制免疫,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6、對出售的畜禽按要求申報檢疫,不宰殺、不食用、不轉運、不出售、不亂棄病死畜禽,并做好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7、認真做好畜禽來源、用藥等有關投入品使用記錄,建立購銷臺賬。
8、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抽檢等工作,發現重大動物疫情及時報告。
9、樹立健康養殖理念,認真落實畜禽防檢疫各項措施,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如發現他人在養殖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揭發和舉報。
以上是本人所做出的承諾,并保證認真履行,自愿接受監督。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監管部門、承諾單位各執一份。
監督電話:0827-3369552
承諾人(簽名): 地址:
企 業(蓋章): 電話:
日 期: 年月日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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