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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說明文 : 說“代課教師”
這次我們學習了關于代課教師的事跡,令人感慨頗多。
代課教師是指在農村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又稱“教師里的‘農民工’”。
代課教師沒有任何“名分”,且沒有完全享受教師的待遇,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為維系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據報道,西部地區代課教師約占教師總數的20%。
他們之所以如此多主要原因有三個:
一是在學校教職工編制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聘用代課教師可緩解教學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是學校拿出適當比例的空編用于聘用代課教師,有利于搞活學校內部的用人機制,還可避免今后因生源萎縮而帶來的教職工分流壓力。
三是政府為節約財政,逃避責任,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時的勞動部還專門發文稱:《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平等的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及有關福利待遇。)侵害代課教師。
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開始,教育部為提高基礎教育的師資質量,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愿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目前,代課教師的人員經費由其聘用的學校自行籌集,而不是由市、區財政統一核撥。因此出現了代課教師同工不同酬、待遇不對等的問題。
但是若讓代課教師全部順利退出歷史舞臺,還必須考慮到清退后的安置工作。清退工作應盡量避免“一刀切”,不少代課教師有豐富的教學經驗,也有較高的教學水平,缺少的只是執教的資質,地方不妨加強培訓工作,依法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推行農村教師聘任制,以保證教育質量,讓代課教師執教“合法化”。這對于在代課教師退出的過程中維持教學穩定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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