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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的不懈努力,作為公民和生產者也需要了解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一起構建綠色和諧的生態系統。下面是陽光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供大家參閱!
地質災害有哪些類型?
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發生處所進行劃分,常見地質災害共有12類、48種。它們是:
1、地殼活動災害,如地震、火山噴發、斷層錯動等;
2、斜坡巖土體運動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3、地面變形災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開裂(地裂縫)等;
4、礦山與地下工程災害,如煤層自燃、洞井塌方、冒頂、偏幫、鼓底、巖爆、高溫、突水、瓦斯爆炸等;
5、城市地質災害,如建筑地基與基坑變形、垃圾堆積等;
6、河、湖、水庫災害,如塌岸、淤積、滲漏、浸沒、潰決等;
7、海岸帶災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海崖侵蝕、海港淤積、風暴潮等;
8、海洋地質災害,如水下滑坡、潮流沙壩、淺層氣害等;
9、特殊巖土災害,如黃土濕陷、膨脹土脹縮、凍土凍融、沙土液化、淤泥觸變化、淤泥觸變等;
10、土地退化災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鹽堿化、潛育化、沼澤化等;
11、水土污染與地球化學異常災害,如地下水質污染、農田土地污染、地方病等;
12、水源枯竭災害,如河水漏失、泉水干涸、地下含水層疏干(地下水位超常下降)等。
致災地質作用都是在一定的動力誘發(破壞)下發生的。誘發動力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人為的。據此,地質災害也可按動力成因概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大類。自然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規模和頻度,受自然地質條件控制,不以人類歷史的發展為轉移;人為地質災害受人類工程開發活動制約,常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所以防止人為地質災害的發生已成為地質災害防治的一個側重方面。
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進程,有的是逐漸完成的,有的則具有很強的突然性。據此,又可將地質災害概分為漸變性地質災害和突發性地質災害兩大類。前者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水土污染等;后者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工程災害等。漸變性地質災害常有明顯前兆,對其防治有較從容的時間,可有預見地進行,其成災后果一般只造成經濟損失,不會出現人員傷亡。突發性地質災害突然,可預見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動式的應急進行。其成災后果,不光是經濟損失,也常造成人員傷亡。故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對象。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行政管理措施
根據市政府“三定”方案和《鎮江市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市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地質環境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的政府職能,具體負責制定本市地質環境保護計劃和措施,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參于對工業經濟開發區、重大工程的選址,以及負責對坡地、坡腳及河道兩側的工、民建筑的地質環境進行論證及審批;組織地質環境勘查評價成果的驗收;負責對各類地質災害進行預測預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質環境、災害治理方案論證和審定;對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管理;參于地質災害的整治。
市城建、規劃、國土、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二、規劃管理措施
鎮江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防治地質災害的重要的內容。
三、規章制度措施
嚴格的規章制度是斜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關鍵。
四、科普教育措施
科普教育包括改正內容:
(一)市地礦主管部門與市斜坡地質災害防治指揮部每年定期對四級斜坡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網絡有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二)利用電視講話、專題報道、報紙廣告、標語橫幅、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向全身人民宣傳斜坡地質災害抗災知識和國家有關地礦法律法規。
(三)在每年“4.22”地球日期間集中宣傳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
(四)開辟市二中、云臺山西北坡、江照庵后山等滑坡治理樣板點,組織廣大中小學生和市民代表現場參觀、現場講解。
要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加大宣傳力度,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全社會都關心地質防治工作,形成良好的地質環境保護氛圍。
五、監測預報措施
(一)監測
監測可分為宏觀和微觀監測兩種,前者是通過人的感觀系統直接搜集變形破壞體的形變與位移或異常現象,后者是借助儀器監測感觀系統難以獵取的各種信息。鎮江地質災害嚴重,涉及面廣,應以宏觀監測群防群測、專群結合措施為主,微觀監測為輔。
(二)預報
市地礦部門根據監測資料向有關單位發布滑坡中長期、近期和臨滑預報。重大滑坡預報須經市政府批準后發布。
六、搶險救災措施
當出現滑坡險情時,市斜坡地質災害防治指揮部應采取以下防災措施:
1、汛期召開會議,向各部門領導通報險情,安排專人值班,做好搶險救災應急預備工作;
2、出現滑坡險后,立即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決定應急防范撤離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責任人和任務,并派專人日夜現場值班;
3、市地礦部門確定滑坡險區范圍、撤離區域和臨時應急措施;
4、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撤離安置工作;
5 公安部門、武警戰士組成巡邏小分隊,一方面逐家逐戶檢查撤離情況,督促居民迅速撤離,另一方面設立警戒,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滑坡險區;
6、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郵電通訊、消防衛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7、汛期結束險情排除后,撤離人員在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有秩序返回住地,并做好善后清查登記工作;
8、當地質災害不可避免發生后,組織保護現場,力爭使損失降到最小。善后工作應對地質災害所造成的災害損失作出評估。
9、區、街道、居委會三級斜坡地質災害機構應密切配合市斜坡地質災害防治指揮部做好各項防災、抗災、救災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負責監測預報、搬遷撤離工作。
七、工程治理措施
目前我國對地質災害的治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常用的方法有:避(即躲避、繞開、搬遷);削(減載、削坡、清除);排(鉆孔排水、地表排水、爆破排除危巖、地面防滲、平硐排水、豎井排水、鋪蓋防滲);護(護墻、護坡、拋石反壓);擋(擋土墻、錨桿、索鏈、抗滑樁、明硐)等多種多樣的工程處理方法。這些方法可一種或幾種同時使用。為確保工程質量,應嚴把勘察、設計、施工關,讓有資質的單位施工,工程必須實行質量監理制。
八、綠化植被措施
山坡綠化對山體邊坡穩定、沙土保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堅持不懈抓好山坡綠化工作,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地質災害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美化環境。
每年市地礦行政部門應根據斜坡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實際情況,制定保護山坡山體的綠化措施和計劃,并報綠化管理部門審議備案。要通過對市區山體的綜合治理和保護,用一個不太長的時間,使市區市郊的山體的逐步綠救起來,使鎮江成為名符其實的“城市山林”。
九、經費保證措施
地質災害的勘查、防治經費應列入各級財政,實行專項管理和專款專用。地質災害勘查、防治經費計劃由市地質災害防治指揮部負責編制并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后報市財政進行平衡后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同時,地質災害治理經費應采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應本著誰誘發、誰出資、誰受益、誰出資,誰管轄、誰出資的原則,廣開籌資門路,切實解決治理經費問題。
各類地質災害防治對策:
土體滑坡是指第四系殘坡積物及基巖風化層,在內外營力的作用下而產生的滑坡,這是鎮江最主要的滑坡類型。土體滑坡的形成,與水有很大系。由于水作用于斜坡土體,使土體軟化,降低C、Ф值,因此在防治土體滑坡時:
(一)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排水:排水可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除。排除地表水,可在滑體的集匯水部位修排水溝,在滑坡后緣及兩側修環形截水溝,在滑體上修“∧”型排水溝,或順坡向修排水溝。排除地下潛水,可采用鉆孔排水,可打垂向孔、斜向孔、水平孔,視條件還可打平硐,鋪蓋反濾層等。其目的是排除滑體上的地表水及地下水,使斜坡土體保持干燥狀態,增大抗滑力,減小下滑力。
(二)削坡減載護坡:對于那些因坡角太陡,而形成重力卸荷型的土體滑坡可采用此方法,將滑體后緣土體削去部分,使斜坡坡角變緩,上部重量減小,必要時輔之心護坡,以得斜坡的穩定。
(三)擋土墻:對于某些規模小,因切蝕斜坡前緣而形成的滑坡,可采取修建擋墻的方法,斜坡上修排水溝,起先護坡處理。(見下表)
(四)抗滑樁:對某些規模較大的土滑坡,在擋土墻難以的當的情況下,可在滑坡體的前緣或其它適當部位設置樁,或采用樁墻結合的方法,可實現滑坡擋土的理想效果。
(五)限制或控制在滑體上進行工民建工程。
(六)搬遷:對于某些治理不經濟,或其它原因不能實施治理的滑坡點,可進行搬遷,將居民異地安置。
總之,土質的防治對策是多種多樣的,上述工程處理方法在處理滑坡時,一般是幾種方法同時使用,以達到使滑坡穩定的目的,倘若處理難度較大,且治理費用高,一時難以治理的,應加強監測預報,一旦出現險情,再予以迅速搬遷撤離。
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為繼續做好我市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連續性,根據新頒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xx令394號),在上年度防災預案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一、我市地質災害分布與防治區劃分情況
菏澤市地處黃河沖積平原的前緣,地勢較平。歷史上黃河多次泛濫,在區內遺存有數條古河道帶。區內西部聊考斷裂活動強烈,因此在地質構造上屬不穩定和次不穩定地區。受自然及人類工程活動等因素的影響,區內地質災害時有發生,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威脅。區內主要地質災害類型有: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地下水超采漏斗、砂土液化等。根據其發生幾率及危害程度,我市建立了菏澤城區深層地下水超采漏斗(地面沉降)、南部黃河故道帶地面塌陷與地裂縫、鄄城紅船地面塌陷等3個重點監測與防治區。
二、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防治對策
(一)菏澤城區深層地下水超采漏斗(地面沉降)區
1、災害現狀菏澤市城區深層地下水降落漏斗已存在多年,自80年代中期就初具規模。90年代漏斗面積近1000km2。隨著開采量的增加,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且下降速度驚人。據80年代初期監測資料,當時水位埋深僅6m余(406孔1980年9月11日監測值);至1995年,水位埋深已達45。603m。15年間水位下降了近40m,下降速率為2.6m/a。406孔位于漏斗的上緣,位于漏斗中心地帶的城東地區,該層水水位埋深已達100m。由于地下水水位的持續下降,城區地面沉降也隨之發生。20XX—20xx年城區地面最新沉降數據為26mm。牡丹區在~年汛期出現兩起地面塌陷,其中牡丹辦事處葦子園村塌陷已威脅到人員安全。
2、致災原因
無規劃、無節制、大量超采深層地下水是造成城區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及地面沉降的根本原因。
3、災情趨勢預測分析及風險評估
短時間內如不能削減深層地下水開采量,該漏斗將進一步擴展,漏斗區水位將不斷下降,甚至有與東明縣深層地下水漏斗區連接的可能,已發生的地面沉降也將隨之發展。這勢必會對菏澤城區建設、工業生產等造成直接影響。
目前,地下水是菏澤城區主要的供水水源。而由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質災害涉及范圍廣、危害程度大,且恢復難。因此,災情若得不到控制,由此造成的損失將是十分巨大的。
4、防災對策及建議
(1)禁止城區地下水的亂開亂采,重新分配水源量,合理開采地下水;
(2)開辟新的供水源地;
(3)開展地下水人工回灌;
(4)做好地下水及地面沉降的監測工作。
(二)南部黃河故道帶地面塌陷與地裂縫區
1、災害現狀
自九十年代初,南部黃河故道帶已發生多起地面塌陷、地裂縫,致使道路破壞,房屋受損。1992年7月10日,單縣高韋莊鎮趙集村發生地裂縫,地裂縫走向以北西方向為主,縫寬5—20cm,單條長10—20m不等,有十幾條之多,并伴有地面塌陷發生,一橋梁撕裂,30余農戶房屋因地裂縫造成不同程度破壞。1993年8月5日,曹縣梁堤頭鎮石香爐村發生地裂縫,呈北西和北東西個走向,單長20多m,寬10cm,深4—5m,可見地裂縫4條,其中一條切房基而過,另一條穿過一農家院落,造成房屋墻體開裂。
2、致災原因
地面塌陷、地裂縫發生于黃河故道帶上,地表巖性以粉細砂或粉土為主。災情多發生于雨季,由地質、氣象及地下水水位大幅升降等原因共同作用而引起。
3、災情趨勢分析
該區地面塌陷、地裂縫是由地質、氣象及地下水水位大幅升降等因素引起,只要影響因素存在,在其共同作用下,在適宜的時段內就有災情發生的可能。
4、防災對策及建議
(1)控制地下水水位的升降幅度;
(2)保持地表巖性不被破壞;
(3)在該區應采用濕潤灌溉,不可漫灌;
(4)新建建筑物應避開古河道帶。
(三)鄄城紅船地面塌陷區
1、災害現狀
地面塌陷區主要分布于鄄城縣紅船鎮前梁樓村西,長、寬各約500m,面積2.5萬平方。自八十年代末以來,每逢雨季時有發生。地面塌陷區內共有塌陷坑二十七個,陷坑大小不一,形態各異,表層粘土亦有深淺不一的裂痕。塌陷有時發生在個別農戶的房前屋后,甚至危及到居民安全,造成居民心理恐懼。
2、致災原因分析
經考察,地面塌陷區位于古河道帶上。地表巖性為一層厚0.3—0.5m的粉質粘土,其下為粉細砂或粉土,約1.5m深處為厚約10cm的淤泥層,以下又為粉細砂,在17m深處有一黑色砂礫土層。雨季時,在表層土被破壞處,雨水直接下滲,以至下漏,地下粉土由于液化等原因隨水流失,日久便形成一定空間,上部土壤重量因降水等因素增加或超過空洞承受極限時,便形成塌陷。
3災情趨勢分析及風險評估
雨季降水較大時,該區仍有地面塌陷發生的可能性。由于塌陷區緊鄰村莊,應做好地面塌陷的監測與防治工作,以防災情發生,危及人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4、防、災對策及建議
(1)做好群眾宣傳工作,不要在塌陷區及其附近挖土、建房;
(2)保持地表巖性不被破壞;
(3)在該區應采取濕潤灌溉,不可漫灌;
(4)做好監測工作。
(四)巨野煤田在建礦井的地質災害防治
巨野煤田的多個井田現已開鉆,個別主井建設進入關鍵階段。礦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十分重要,難度相當大。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地環監測機構一定要做好日常煤區地環監測管理,保證鉆井工作的順利進行,避免地質災害現象的發生。
三、地質災害區域防治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市國土資源
部門將組建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小組,在市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工作;各縣區也要建立相應的汛期地質災害應急小組,負責本縣區的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各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將防治任務逐級明確到單位到人,確保發生重大地質災害或出現重大地質險情時,能夠及時進行搶險救災。
(二)健全防治、搶險、救援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制度,堅持汛期巡查和值班電話制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標志,明確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預設醫療救治點,同時加強相關的科普宣傳。
災害或災情出現后,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藥品監督、經貿、公安部門,應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藥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部門要做好氣象服務保障;通訊、鐵路、交通部門要保證通訊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藥品、食品的運送。
(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災害或災情發生后,各縣區政府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查明災害發生的原因,并進行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情繼續擴大,并按照地質災害分級報告的有關規定,向市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遇到人員傷亡的,應在6小時內將災害情況報告市政府。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條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范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六條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準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地質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藥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準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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