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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總論法人聯營復習筆記
一、概念
聯營是企業之間或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聯合經營,它是法人參加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形式。在聯營中,聯營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過章程或者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分類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的形式包括:
1、法人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共同組成新的經濟實體,聯營主體有法人資格);
2、合伙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共同組成新的經濟實體,是合伙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3、合同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獨立經營,沒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
三、在聯營中主要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保底條款
指聯營一方參與投資、經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擔虧損―――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投資及固定利潤的條款。其效力為:
(1)該條款無效;
(2)聯營體虧損時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潤應退回;
(3)該條款無軟不影響聯營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2、名為聯營,實為借貸
(1)該條款指一方雖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風險,不論虧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潤。
(2)該條款屬《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七)項及《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條款,即隱匿條款,絕對無效
(3)不僅該條款無效,而且整個聯營合同均歸無效。因為聯營是假,借貸是真。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歷來為我國法所不允許。
(4)具體處理有3點:
A.本金返還給出資方;
B.出資方利息沒收;
C.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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