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案的寫法及格式
實施方案編寫格式
二、審計實施方案編制的格式
審計實施方案應當由文字和表格兩個部分組成。通常應當說明如下內容: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審計種類、審計方式、審計實施方案編制的依據、審計總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組成(審計事項)及其審計重點、重要性水平的確定與審計風險的評估、審計起止時間、審計步驟、具體審計目標、審計方法、審計時間安排、人員分工、編制人及編制日期等。
三、審計實施方案編制的方法
(一)編制的依據
審計實施方案編制的依據應當包括審計權力獲得的依據和審計方案內容形成的依據兩個方面。前者應是公司集團授權審計組審計的文件,即公司集團簽發的審計通知書。這是審計組能夠編制和實施審計實施方案的前提。審計組編制和實施審計實施方案都要以審計通知書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不能超越其相關授權與規定。后者應是審計組審前調查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要想使審計實施方案符合實際,行之有效,就必須從被審計單位的實際出發來編制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是編制實施方案的直接依據之一。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即工商注冊的法人名稱。
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1. 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實
有人數、在編人員、臨時人員等)。
2. 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
3. 職責范圍或者經營范圍。
4. 其他情況。
(三)審計的目標
審計目標是審計組辦理審計項目所要完成的任務或達到的境界,是審計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屬。它有總目標和具體目標之分。具體到某一個特定審計項目,其總目標應當根據該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審計機關自身的能力加以確定。具體審計目標是審計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包含在審計實施方案中的審計內容中。審計總目標對審計范圍、內容、重點、方法等的確定具有導向作用,是審計實施方案的核心內容。
(四)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步驟和方法
1.審計范圍是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這里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要根據該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要求來確定。如審計目標是某單位某年度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則審計范圍就應當是該單位某年度的各項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如審計目標是某領導干部(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則審計范圍就是該領導干部(人員)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有關事項。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范圍時,往往還需要解決需要不需要進行延伸審計的問題,即在時間上要
不要延伸到以前年度,在空間上需要不需要延伸到下屬單位及關聯單位。如果審前調查發現被審計年度的有關重要審計事項需要追溯以前年度的有關情況才能查清,或以前年度有許多重大遺留事項需要在被審計年度予以處理或糾正等,則在確定審計范圍時就需要確定延伸審查以前年度有關事項的范圍;如果調查發現被審計單位有下屬單位和關聯單位,且有重要的經濟往來,則在確定審計范圍時就需要將它們納入延伸審查的范圍。
2.審計內容是指為實現審計目標所需實施的具體審計事項以及所要達到的具體審計目標。審計事項一般可以按照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種類或者會計報表項目劃分。審計事項應當涵蓋被審計單位審計范圍內的全部事項,也要盡量避免相互重復。具體審計目標是審計總目標的具體化,是為了實現審計總目標而對每項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時需要查明的各項具體問題。對真實性審計總目標而言,其具體審計目標要求查明各項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記錄的真實性、記錄的完整性、記賬和過賬的正確性、入賬資產所有權的明晰性、計價的正確性、截止期的正確性、計算的精確性、分類的正確性、披露的充分性;對合法性審計總目標而言,其具體審計目標要求查明各項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效益性審計總目標而言,其具體審計目標就要求查明各項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是否達到或超過有關各項效益評價指標。少一項記錄、披露方面的審查,少一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制度的對照檢查,少一項相關效益指標的比較、評價,具體審計目標設置就是不完整的,審計總目標就不能充分實現,
審計質量就是不合格的。因此,具體審計目標設置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具體目標設定后,必須安排相關的審計程序和方法,進行相關的審查,獲取相應的證據,形成相應的工作底稿。如果具體審計目標實現了,則應在審計報告中做出相應的審計評價;如果具體審計目標未能查明,則應在審計報告中說明未能查明、不能評價的原因。
3.審計重點是指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
首先,應當圍繞審計目標的要求來確定審計重點。真實性審計目標要求審計人員重點關注可能被弄虛作假的審計事項;合法性審計目標要求審計人員重點關注容易發生違法亂紀問題的審計事項;效益性審計目標要求審計人員重點關注有節約潛力、可能發生重大損失浪費的審計事項。其次,應當根據審前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分析性復核,將分析性復核發現的有關資料間的異常關系和異常變動作為審計重點;最后,應當將初步評價審計風險的結果作為確定審計重點的依據,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高的審計事項,應當被確定為審計重點。
4.審計步驟也叫審計過程,是指審計人員對某一審計事項從開始到結束應當完成的各項工作及其順序。
編制審計實施方案,設計審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審計的怎么做問題。
5.審計方法是指為獲取充分與適當審計證據以實現有關具體審計目標所應采用的方法。為了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在實施方案中確定審計方法時要明確審查是采用詳查法還是抽查法。如果是采用抽查
法,則還應確定抽查的規模。為了獲取適當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在實施方案中確定審計方法時,要根據具體審計目標的要求,明確審查是采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技術方法中的哪一種或哪幾種方法的組合。比如,要查明存貨的真實性,一般應當采用監盤法;要查明收支的合法性,一般應當采用檢查法,進行審閱和對比;要查明某項支出的效益性,一般應當采用分析比較法等。在實施方案中,每項具體審計目標都應當有適當的審計方法保證其實現,重要的具體審計目標應當有專門的審計方法保證其實現,一般的具體審計目標可以和其他具體審計目標結合采用適當的審計方法予以查明。 例:審計的步驟和方法要明確
審計庫存現金時,應采取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主要包括:
⑴核對現金日記賬與總賬的余額是否相符;
⑵會同被審計單位主管會計人員盤點庫存現金,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關注賬外資金;
⑶抽查大額現金收支的原始憑證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核對進賬情況; ⑷抽查資產負債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大額現金收支憑證,調整跨期收支事項;
⑸驗明包括現金在內的貨幣資金是否已在資產負債表上恰當披露。
(五)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
(一)審計重要性確定
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偏離特定目標的差異或缺陷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的差異或缺陷在特定環境下可能會影響管理層的判斷或決策以及組織目標的實現。
審計人員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當考慮錯報的金額和性質。審計人員可以對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進行分析,也可以采取一定方法和比率直接確定交易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對一些審計項目,可能任何性質和金額的錯報和漏報都是重大的,審計人員可以直接將重要性確定為最低水平。
確定重要性水平的參考比率
判斷基礎 比例
收入或支出總額 0.5%-2%
凈利潤5%-10%
資產總額 0.5%-1%
流動資金 1%-2%
凈資產1%-2%
1.收入或支出總額: 3600800元× 0.5%=18004元,即18000元以上的為重點審計對象。
2.凈利潤 : 560002元×5%=28000元,即28000元以上的為重點審計對象。
3.資產總額: 15610000元×0.8%=124880元,即124800元以上的為重點審計對象。
4.流動資金: 850000元×1%=8500元,即8500元以上的為重點審計對象。
5.所有者權益 : 15100000元×1%=151000元,即151000元以上的為重點審計對象。
(二)審計風險評估
審計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
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應當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的審計測試措施,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程度。 評估審計風險參考步驟
評估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風險評估步驟如下:
1.確定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般確定為5%。
2.確定固有風險
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調查了解評估固有風險水平
(一般定性評估為:高60%、中50%、低40%)
3.確定控制風險
通過對內部控制的初步評價結果,評估控制風險水平,設計符合性測試的程序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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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固有風險的評估確定檢查風險,設計實質測試程序和范圍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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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風險系數由檢查風險推算而來。
例:經對某單位內部控制進行評審,審計組測評結果其內部控制健全程度85%即基本健全;經詢問和觀察了解執行基本有效;對固定風險經過測試和了解不存在關鍵控制環節缺失或重大差錯評定固定風險為50% ;審計組將控制風險設定為25%;按照市審計機關對本審計目標的要求,必須客觀、實事求是的反映該單位的情況,為市政府改組該單位提供決策依據,審計組將審計風險確定為5%。根據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即檢查風險
=5%÷(50%×25%)=0.04,審計人員應控制的檢查風險 4% 。
(六)預定的審計工作起訖日期
審計時間安排是指對每個審計事項及其各項具體目標進行審計的耗時量作出的規劃。為了保證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進度,必須在實施方案中做好審計時間安排。各審計事項的耗時量需要根據以往的審計經驗和被審計單位的實際,基于確保審計質量,努力提高審計效率的原則,運用職業判斷確定。審計項目的起止時間應當與審計通知書規定的起止時間相一致。為了防止意外情況對審計進程的沖擊,審計部門在確定審計起止時間和審計人員配備時,應當給審計組留有適當的余地。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審計組的人員分工對于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也很重要,審計組長要以審計事項及其具體審計目標為依據,以審計工作底稿的分工編制為手段,按照組員各自的專業特長,以及均衡工作量要求進行分工,確保每一項審計事項及其每一個具體審計目標都有人負責審計,并編制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八)編制人員及編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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