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高校新財務、會計制度實施對高校財務管理的影響論文
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迅速,但高校財務管理卻難以跟上教育事業發展的步伐。為了適應財政預算改革和高等學校經濟業務發展的需要,同時為了完善高校財務制度、促進高校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修訂了高校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并于 20XX 年 1 月1 日起正式實施了新《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簡稱新《財務》),20XX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簡稱新《會計》)。新《財務》和新《會計》的正式實施提高了高校的會計核算與會計信息質量,也為進一步規范和改進高校財務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本文結合新《會計》準則,對新《財務》的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新增成本費用管理等幾方面進行深入剖析,探討新制度的實施對于高校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預算管理方面利于進行科學預算
新《財務》完善了預算管理,為高校預算編制與執行的精細化、專業化提供了政策依據,有利于高校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預算管理制度。新《財務》對預算編制的方法、編制程序和預算管理辦法都提出了更加詳細、更具操作性和程序化的要求。新《財務》中關于預算管理的新規定會促使高等學校完善預算管理制度,編制更加合理的財務預算,對預算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更為科學、精細的控制和管理。新《財務》要求預算編制要將“結轉與結余”的因素考慮進去,即考慮結轉和結余資金的安排,即在安排當年的支出時,除了要考慮當年能夠實現的收入以外,還需要考慮以前年度的結轉和結余資金,做到每項支出有來源,預算編制詳細完整。考慮到新《會計》要求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來反映學校現實的收支情況,結轉和結余管理以及權責發生制的核算辦法將大大提高學校資金的透明度和科學性。新《財務》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要求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的因素,結合事業特點、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高校在預算管理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預算管理體制。預算需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后才能上報,高校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強調了預算的嚴肅性和集體決策性。這些促使高校要建立起一套科學、規范的預算管理制度,從而不斷改進高校財務管理的工作方法,編制更加積極穩妥的收入預算以及統籌全局、重點突出的支出預算。當前高校普遍存在重預算、輕決算的現象,財務決算工作僅僅停留在完成決算報表的編制和通過主管部門的審核階段,忽略了通過決算來查找管理及核算中的問題這一重要環節。新《財務》預算管理另一個亮點是引入了決算報告編制準則、申報審批程序和決算編報要求,這使預算體系更加完整。決算是預算執行的總結,通過決算分析可以對預算收支的合理、合法性和預算整體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并提出實質性的意見和建議,以不斷改進和完善單位的預算管理工作。通過事后監督提高預算編制的水平和預算執行的嚴肅性。
二、收入管理方面分類更加細致
高校的收入在社會中是很受關注的,收入是指高等學校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而它的來源是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新高校會計制度科目按資金來源的性質設置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等,對舊制度中的“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等進行整合,使高校的收入去向更加清楚明了,與此同時又調整了一些科目的核算范圍。按收入的來源新舊《財務》都是將收入分六大類:
1、財政補助收入根據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的要求,將財政補助收入規定為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將原《制度》“從財政部門取得”改為“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將學校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予以剔除。將原《制度》財政補助收入中“各類事業經費”改為“各類財政撥款”。這一修訂擴大了財政補助收入的范圍,縮小了口徑,“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是指高等學校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直接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高等學校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根據新《制度》在賬務處理上作為“事業收入”或“其他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分類,分為“財政教育撥款”(功能科目 205 教育類)、“財政科研撥款”(功能科目 206 科學技術類)、“財政其他撥款”(功能科目208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210 醫療衛生類、221 住房保障支出類等)。
2、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新《財務》將事業收入劃分為“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名稱更加科學、準確,在對事業收入的規定中,將原規定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新《制度》明確了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的范圍,將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科研撥款歸入“科研事業收入”,豐富了科研事業收入的核算范圍。“其他收入”的范圍有所增加,將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除科研經費撥款之外的撥款和從同級非財政部門取得的撥款列入其他收入,按照資金用途,專款專用。特別的,明確界定“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科研撥款。”
3、上級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以及高校的上級單位(主管部門)用自身組織的收入或集中下級單位的收入(統籌)撥給高校的非財政性資金,是上級單位用于調劑附屬單位資金收支余缺的機動財力。
4、附屬單位上繳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附屬單位返還學校在事業支出中為其墊付的水電費、福利費等各種費用,應當沖減相應的支出,且不能作為上繳收入處理。附屬單位返還學校在事業支出中為其墊付的工資及津補貼,應作為學校事業基金被收回。
5、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但是高等學校從學校投資的全資或控股企業獲取屬于對外投資收益性質的收入,應當作為投資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食堂及招待所等后勤服務凈收入、非同級財政部門的財政撥款(不含科研撥款)、資產盤盈利得、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6、收入上繳的規定新《財務》增加了對應上繳資金的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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