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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權利而斗爭的讀書筆記
想要明確究竟是為哪種權利而展開斗爭,則必須關注權利人的具體主張是什么,這同樣是為法權而斗爭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張的方式實現利益訴求。
這種斗爭的發起并非是無緣無故,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于某種權利被侵害而引發。斗爭會在諸多領域出現:“下至私法,上至國家法和國際法。戰爭,騷亂,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衛權和其在今天的殘余:決斗,最后還有緊急防衛和溫和的斗爭:訴訟……”
最為冷靜和平淡的一種斗爭方式,就是用法律展開斗爭。私權范疇內產生的實施關系非常容易被誤讀,即使是適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現錯誤。
原因在于,私權斗爭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雞毛蒜皮”,和別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這意味著私權斗爭體現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靜思考和沉著算計。
值得注意的是,私權斗爭并非僅著眼于財產權益的保全,同樣要保全的是參與私權斗爭的主體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維護個人人身權利(如名譽權)體現出來。
當一個人的權利被侵害時,他到底是去斗爭還是忍讓,沒有誰可以替他決斷。但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意味著犧牲。以斗爭的形式撼動和平,還是以忍讓的形式保衛和平,兩者必選其一。但這種觀念是存在問題的,這種觀念將這種選擇看作了一道純粹的計算題,必須經過權衡得失才能作出決斷。
實際上并不應該如此認為。在實際的訴訟活動中,爭議標的本身的價值和維護請求權內容所需要耗費的成本之間是不成比例的。至少可以做出這樣一種判斷:“沒有人為其掉入水中的一個塔勒而付出兩個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對于訴訟當事人的主觀動機進行判斷,不能單純以“得失”觀來評價。幾乎任何人都知道進行一場訴訟會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決然地進行訴訟,說明他們并不認為為訴訟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種執念的存在導致他們一定要進行訴訟。
有一種被稱為“訴訟癖”的人說的就是這樣的人,“這是對爭執的癖好,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對手痛苦,即使明白這樣做必須付出比對手也許還要高昂的代價”。
那么這種看似得不償失的執念,究竟有什么存在的意義?
用國家之間的關系舉個例子。甲國侵占了乙國的一塊非常小的土地,如果乙國對甲國進行反擊,其付出的成本是一定要高于該土地所帶來的收益的。但顯然并沒有多少人會當然認為乙國就應當對此沉默,否則就相當于“在自己的死刑判決上簽字畫押”。
所以不能用得失比例來評價一個人的斗爭動機,他往往是為了某種理想的目的:張揚人格本身和個人的是非感。相較于失去的金錢,受害人可能更無法接受遭受不公的道德痛處,他更希望他的權利被別人所承認。
如果用財產利益無法解決訴訟的動機,那么就可以從人格問題入手考慮。
如前所述,使一個人在權利被侵害這一事實面前作出斗爭或忍讓的選擇,沒有人可以替當事人自己決斷。但是選擇忍讓的人所持觀點如果成為了普遍意義上的共識,也就意味著主流觀點認為以斗爭的形式維護法權是不必要的,那么權利早晚都會遭殃。因此,“抵抗不法是義務”,抵抗意味著要與不法行為作斗爭。從權利人個人層面上,斗爭是對道德的自我維護;從權利人集體層面上,普遍形成斗爭意識有利于提升維護法權的效率。作者:姜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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