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傳銷口號段子
微商傳銷的表現形式及法律風險預防
微商“傳銷”的表現形式及法律風險預防
一、什么是傳銷?
可能有不少朋友認為“空手套白狼”才是傳銷,有實物商品銷售的便是直銷,營銷,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的理解。即便有真實商品的認購,也不妨礙其是一種變相收取入門費用的形式。從本質上來說,不以最終的消費者消費而是以發展下線作為盈利來源的商業行為都可以視為傳銷。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傳統傳銷的形式也在不斷的變化,許多傳銷借助新的信息平臺粉墨登場了。繼央視315晚會曝光“微傳銷”后,工商總局也發布了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認定一些傳銷組織采用所謂“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消費投資”、“旅游互助”等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發展人員形成上下線關系,推銷產品和服務,從事傳銷活動。
二、微信銷售行為分析
大家每天都會刷下朋友圈,可能會比較反感朋友圈里瘋狂刷屏銷售行為,可能會見到一些做微商的朋友轉發的一些段子,比如:“傳銷是什么傳銷是給你講課,3萬塊錢讓你掙1千萬,那些窮瘋的才相信,那是給你洗腦!直銷是什么直銷是你入會員,你在拉一個給你反錢,只要你下面的拉人就和你有關系,就給你錢!微商是什么你自己進貨自己掙錢,和任何人沒關系,你愿意做,我只是你的倉庫,給你發貨!別在用自己的無知去笑話別人的專業!”然而事實上是不是這樣呢,是不是就像上面所說的那樣,“微商”式的銷售就會涉及到傳銷呢?當然不是。只不過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傳銷的方式發生了改變而已。
(一)分級代理是否屬于傳銷
要談微商傳銷,仍要探討傳銷的本質。《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對什么是傳銷有了一個精確的定義:“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通俗地講,只要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等要素就可認定為涉嫌傳銷。
可能有不少朋友會認為“空手套白狼”才是傳銷,有實物商品銷售的便是直銷,營銷,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的理解。《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了: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也屬傳銷行為。可見,即便有真實商品的認購,也不妨礙其是一種變相收取入門費用的形式。從本質上來說,不以最終的消費者消費而是以發展下線作為盈利來源的商業行為都可以視為傳銷。
而微信中疑似傳銷的營銷模式普遍采用的便是這種分級代理制度,比如:1.做代理無需加盟費用,直接購買貨物就可以成為銷售代理;2.品牌代理有多個層級,拿貨越多,層級越高,而最高等級的代理商則需要一次拿貨數萬元以上;3.成為代理后,就可以發展次級代理,也就是俗稱的下線。每個層級的代理拿貨價格不同,賺層級差價得到的收入要遠高于直接銷售,越高級別的代理依靠發展下級代理獲得的收入越多。這種分級代理制度無疑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傳銷活動的組織形式和盈利模式的認定標準。
(二)“微商傳銷”有何新特點
說起傳銷,可能有的朋友會記得有位叫慕容雪村的作家寫了篇專題報道文章《臥底傳銷23天》,在這篇專題報道中他描繪了傳銷
人員的生活景象:一群人擠在狹小的屋子里,熱血沸騰大聲地呼喊著“我要發財,科學致富”的口號。許多人認為傳銷組織簡直就是一個笑話,自己一定不會上當受騙;但當自己身處騙局之中時,卻又往往一點也沒有察覺。而最為關鍵的是,微商傳銷與傳統傳銷相比已產生諸多變化,一切活動圍繞著微信或者QQ等通訊工具或社交平臺展開,上線與下線之間甚至根本沒有見過面。相較于傳統監禁成員,演講上課的洗腦手段,微商傳銷的`手段往往更加溫和,甚至連發起者本人都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進行傳銷的情況都時有發生。
從目前看來,“微商傳銷”與普通傳銷相比具有以下新特點:
1.迷惑性更強,可能被包裝成正常的商家營銷手段。例如會員優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現等等。同時,這些商家通常真的有商品,但商品的質量得不到保障,類似化妝品、服裝和玉石首飾這類商品,價格彈性大,普通用戶往往很難判斷其是否為正品,也難以判斷其實際價值。
2.單個用戶受騙金額小。傳統傳銷的入會金額往往在3500元到10000元之間,而微商傳銷的入門金額相對較小,即便用戶發現被騙,往往也懶得報警,最多向平臺舉報這些商家,作為消費糾紛處理而已。
3.受騙人數總體數量巨大。每次騙取的金額雖然變小了,但得益于微信龐大的用戶基數,以及朋友圈信息傳播的快速,實際的案值往往不遜色于過去的傳銷案件。
4.作案成本更低,不需要培訓下線,不需要活動場地,一部手機、一臺電腦就可以開始作案。即便被舉報,也往往難以得到應有的懲罰,換個ID就可以再次上線。
正是由于上訴這些特點,使得微商傳銷無所不在,甚至許多人參與其中而毫無知覺,同時由于它的迷惑性更強,也提高了平臺的監管成本,讓微商傳銷得以生存和蔓延。
三、“微商傳銷”有何表現
微商傳銷盡管花樣百出,但正所謂“萬變不離其宗”,再新穎的形式也脫離不了其誘騙的本質,誘騙(當然傳銷者可能意識不到自己在騙人)“朋友圈”的親朋好友加入其團隊便是其最終目的。在這里簡單歸納列舉一些其最外化的行為表現:
1.不熟不殺。微商實際上依托于社交軟件和平臺,即所謂的熟人網絡,傳銷者利用親朋關系而非產品本身的質量為商品或商家的信用背書,向熟人推銷或是拉攏入伙。
2.炫富曬單。通過虛假續傳,宣揚不勞而獲,往往打出輕松賺錢的噱頭,如今天轉發某某微商月入過百萬的新聞,明天發發自己開名車喝名酒的照片,后天再曬曬軟件制作的銷售記錄等,引誘意志力薄弱、貪慕虛榮的人入彀。
3.吹捧產品。推銷的是名不見經傳的產品,品牌往往或假冒或山寨,或者干脆沒有品牌,但價格異常,遠高于市價、遠低于市價都有可能,但對產品質量各種吹捧,卻不提供任何資質證明。正所謂“醉翁之意不在酒”,拼命宣傳產品目的不是賣產品給消費者,而是通過吹捧自己的事業,來吸引下線代理上鉤。
4.夸夸其談。熱衷于傳播雞湯,大談商機,著眼未來,各種引經據典,古今中外各路大神無不為其代言吶喊,吸引熱血青年加入他們的團隊。
四、“微商傳銷”有何法律責任
微商傳銷盡管形式有所變化,但其“傳銷”的本質沒變,其違法本質也不會改變。下面我們分析一下微商傳銷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六條則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2.刑事責任。根據公安機關的立案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基本量刑就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則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情節嚴重作出了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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