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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的知識點總結

時間:2022-12-09 08:46:04 考試總結 我要投稿

關于司法考試的知識點總結

  民法總則

關于司法考試的知識點總結

  1.意思表示:

  構成要素:1.內在意思:行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義,效果:具體而確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為:1明示2.默示

  2.合同無效屬于專用術語,特指因具有嚴重的效力瑕疵,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須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條件成就,無須任何行為,合同自動失效。

  4.居間與代理的區別: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

  5.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因此下列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1.人身權的請求權(人格和身份)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和知識產權3.抗辯權(具有永續性)4.形成權(原則上適用除斥期間)

  還有三種債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6.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定事由:起訴、請求、認諾)

  債權轉讓:債權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中斷。債務承擔:原債務人的承認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對于不真正連帶(如連帶責任保證)不適用中斷。

  7.訴訟時效抗辯: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8.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責任性質及賠償數額確定之日。

  物權法

  1.占有回復請求權構成:(1)有權占有或者無權占有被侵害人侵奪(違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占有人的占有,轉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2.請求權人必須是占有被剝奪的占有人,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非所問(3)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直接或間接)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買賣、贈與、出租等原因)(4)須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如果特定繼受人為善意,則不得對其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

  2.僅具有占有權能的物權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抵押權不具有占有權能。

  3.物權請求權是獨立于物權(支配權)的的一種行為請求權。物權請求權雖不同于債權,但均屬于請求權,二者具有類似的結構,所以,法律不備之處,物權請求權可類推適用債權的規定(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4.物權變動:

  不動產: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物權變動;

  動產: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占有)=物權變動

  5.善意取得的例外:盜臟、遺失物原則上不發生善意取得,若因為善意取得留置權,則留置權人為有權占有人,那么所有權人對留置權人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

  6.(占有脫離物:盜臟、遺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間)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7.擔保物權的競合:原則上“先來后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競合規則:1.先成立抵押權或質權,后成立留置權,則留置權優于質權、抵押權。2.先成立留置權,若動產所有人以自己名義再設立質權、抵押權則留置權優先;若留置權人以自己名義設立質權、抵押權,則質權、抵押權優于留置權。

  質權與抵押權競合:1“先抵后質”,若抵押權已登記,則抵押權優先。若未登記,則善意質權優先2.“先質后抵”,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質權均優于抵押權。

  7.法定繼承是繼受取得:基于繼承的物權變動屬于基于非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并非都是原始取得),基于繼承的物權變動不需要公示,在繼承的事實條件成就時直接生效。但是所有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都是繼受取得

  8.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設立質權的,不發生質權設立的效果。出質人以間接占有財產出質的,質權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設立(質押合同有效)。書面合同、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9.現實交付:1.經由占有輔助人交付 2.經由被指令人交付(被指令人與交付對象無交付關系)3.經由占有媒介關系的交付。指示交付:包括兩個合意(約定)1.轉移動產所有權或者設立動產質權的合意。2.讓與返還請求權的合意。

  10.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能發生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

  11.因生效法律文書(僅限于形成判決,即行使形成權產生的生效判決,不含確定判決、給付判決)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無須公示(不動產無須登記,動產無須交付)判決書生效即發生物權變動,但未經登記,不得處分;處分的,不發生效力。

  1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即其他業主不享有優先購買權。“雙簡單多數決”:面積、人數過半:>50%,共有物中按份共有是對于整體所有權的份額享有權利。

  13.動產善意取得:1.須為占有委托物:即無權處分人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個人覺得是一種權利外觀)2.動產占有人實施無權處分,同樣,買賣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不存其他效力瑕疵)3.第三人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5.完成交付(無權處分場合,占有改定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動產:1.占有脫離物:指基于真正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物。包括盜臟、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動物 2.貨幣 3.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等。轉質與善意取得質權的區別:即以質權人身份或是所有權人身份

  14.不動產善意取得: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1.共有的不動產登記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登記錯誤3其他原因

  15.留置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2.須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處于同一法律關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得具有留置權的成立的消極事由(約定不得留置、留置違反善良風俗或者留置與債權人負擔的義務相違背)

  16.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須變更登記,未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17.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區別:1.相鄰關系法定;地役權經約定產生 2.相鄰關系的利用均為無償;地役權的利用既可有償,也可無償3.基于相鄰關系對于他人不動產的利用,必須是為了滿足行使自己不動產權利的最低需要,對方也只是提供必要限度內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權;日照、通風、采光關系)。另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地役權不可分,不因需役地部分轉讓而受影響。地役權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

  18.抵押權: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等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即不得贈與、出售、互易、出資等)。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權不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質押、出租”抵押財產。

  19.保證期間: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為2年,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債權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債權的(一般保證:債權人須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和/或保證人起訴或申請仲裁;連帶保證:債權人須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若債權人依法行使,則開始計算為期2年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保證期間的計算:若主債務訴時中止,則一般和連帶保證也中止;若主債務訴時中斷,一般保證的也中斷(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不中斷。

  20.保證期間屆滿后,不必再起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后,不必再計算保證期間。(需要仔細斟酌,詳見真題105頁)

  2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履行不能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2.第三人擔保和債務人轉讓債務,都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再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23.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24.動產浮動抵押的登記機關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動產浮動抵押無論是否登記、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只要支付價款且完成交付自動解除抵押關系,不屬于抵押財產。

  25.債權質權,不以通知為生效要件,但未通知不得對抗債務人,債務人不能對債務人履行債務(亦包括部分履行,不可分性),債權質權應當具有質權的特征:流質契約無效等

  26.動產質權、商事留置、自助行為區別:動產質權要求雙方之間產生合意;商事留置只是要求債務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自助行為:1 請求權有遭受損害之虞 2 情勢緊迫,來不及實施公力救濟,且不實施自助勢必導致請求權難以實現或無從實現3.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4.事后及時請求公力救濟。

  債法

  1.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的區別:于同一個債的主體的多寡

  2.委托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1.委托既可有償亦可無償;承攬為有償合同 2.承攬的標的是工作成果,即成果做事;委托合同受托處理事務,即要就認真做事,強調過程。

  3.債的法定轉移:1.企業合并與分立 2.概括繼承 3.買賣不破租賃 4.代位求償權(債權消滅)

  4.第三人代為清償:構成要件:1.債權的性質允許第三人代為清償(是否專屬性)a 不作為債務(競業禁止)b 注重債務人的特別技能、技術、設備等的債務 c 因債務人債權人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 2.須債權人與債務人無相反約定 3須債權人未拒絕第三人代為求償(若第三人與債務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得拒絕)4 須第三人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真實)。法律效果:1.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消滅(在第三人完成交付行為即消滅、不論是否存在履行瑕疵)2.第三人與債權人:若為法律上有厲害關系的第三人,則第三人享有代為求償權,在其清償范圍內、第三人取得債權人的權利 3.第三人與債務人:1.若為委托,則可基于委托合同求償 2.若贈予 則無求償權 3 其他原因 可基于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求償。

  5.代物清償為實踐合同,除達成協議外,尚須完成履行行為,該協議才能生效。

  6.無因管理(絕對吃力不討好,):正當無因管理:“管理”(管理意思、為了他人的利益兼為自己的利益)他人(除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外)事務。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法律效果:1具有違法阻卻性 2 不成立不當得利 3 自動成立無因管理之債且雙方互具特定內容的權利與義務 不正當無因管理:管理事務的承擔,不利于本人,和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效果:1.不具違反阻卻性 2 若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本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3 若不主張無因管理之債,則可按照不當得利或符合侵權的按侵權之債。

  7.無因管理管理人的權利:1.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被管理人)償付:必要費用及利息、負擔的必要債務、遭受的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2.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和勞務費用請求權。3不論是否達成管理目的,盡到適當義務即可

  8.不當得利的例外:誤食他人東西,即食用人對誤食的物品不具有消費能力或者消費計劃的,此時不能認定為誤食人的財產消極增加,所以不構成不當得利

  9.不當得利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僅限于存有給付關系之當事人始可成立,如現實交付中“經由被指令人而為交付”,屬于縮短給付,被指令人與接受人之間無給付關系,同時依據中國現行法律,被指令人與接受人之間亦無法成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物權無因性原理:買賣合同是負擔行為,物權合同是處分行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分為權益侵害型、支出費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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