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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領導干部離任要交清四個底工作心得
為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履職行為,使離任者清清楚楚離任,接任者明明白白接任,確保工作的連續性,我們認為應該明確規定:交接由縣委組織部牽頭,審計、財政、紀委參與監交與協交,縣機關部門、鎮黨政正職離任交接后,組織人事部門才給予辦理行政、工資等調動手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必須交清以下、“四個底”:
一、交清資金底。一是貨幣資金。交清截止離任時的貨幣資金實有數額,并對現金領借條的性質進行分析,對大額領借條作出分析性說明,使新任領導對實際可利用資金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債權債務。交清賬面及經分析核實后的債權債務,并對賬外應收應付款的金額及來龍去脈以及大額或重要的債權債務以書面形式加以說明,尤其對借入或借出資金應予以重點反映。三是近期資金安排。主要反映近期必須支付的金額及項目和近階段資金安排的建議方案。
二、交清資產底。一是賬面財產。在全面交清賬面財產的同時,對存在賬實不符的應說明原因,對出租財產應說明出租情況并附出租合同,對出借的財產物資應說明出借的原因,并提供借條和組織研究決定意見。二是賬外財產。對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未入賬財產,交接時應說明賬外財產形成的原因及現狀。三是對外投資。交接時應詳細反映對外投資的單位、所占股份份額、參與管理形式、紅利分配等方面情況。四是個人保管使用財產。由離任領導列出清單,經資產管理職能科室核對審定,移交給接任領導。
三、交清政策底。一是經濟管理制度。重點交清單位正在實施的主要經濟管理方面的制度。二是經濟政策。包括正在實施的經濟政策和需要兌現的經濟政策;在建工程項目及工程款支付情況;在交接尚未處理完畢的其他經濟事項時,應分線或分塊介紹處理的進展情況,對重要的未處理完畢事項,應提出后續處理的建議方案;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事項及經濟糾紛也應作為交接的內容,并說明原因和處置建議。
四、交清記錄底。一是離任前已作意向性表態但尚未經集體討論決定的經濟事項。二是離任前對某一重大經濟事項已有工作方案或已落實部分資金、意向,但尚未正式實施的經濟事項。三是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但由于種種原因尚未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并說明未實施的原因。四是已進行前期準備,尚未正式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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