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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法務與合同管理的學習心得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世界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全球貿易的規范化越來越提上議程,采購法務與采購合同的知識已泛化成為了每一位經濟主體的貿易基礎。在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中國成為全球采購與供應的重要市場,對采購法務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學習是每一位涉經濟貿易的主體所必須的。作為大學生的我們,作為商學院的我們,作為將來社會經濟主導主體的我們,對采購、合同管理的學習更是必不可少。
在大三的第二學期,我對《采購法務與合同管理》一書的學習總結有以下心得。
一、買賣合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這是民事上對狹義合同的定義。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一致的協議。
在社會經濟貿易過程中,合同的訂立是對雙方主體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合同成立即生效必須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希望和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已經生效,就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要約人不能隨意撤回和撤銷要約,也不得隨意更改和變更要約。當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并表示同意要約、接收要約的條件和愿意與要約人達成合同是,受要約人即作出了承諾。
一旦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有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合同的義務,且本著合同履行的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情勢變更原則來履行合同。
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按照合同規定履行進行交易時,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同樣有法律適用,從中保護著各方的權益。合同的法律適用是指在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方面發生的問題,適用什么法。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是因為當事人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收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而合同上的內容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既有利于維護人們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由此可見,合同是經濟交易過程中一種公平、最佳的約定雙方當事人選擇。
二、政府采購
在學習政府采購之前,我一直以為政府采購離我好遠,甚至可以說只是一個百姓看政
府公布預算,除此之外與我毫無關系。然而,當我學習了之后有了一個新的認識。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序,利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在國內外市場上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看著這樣的定義,字面上理解政府采購是政府機構的內部行為,真的與百姓無關,但是,其實政府的實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但不包括國有企業。這里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是隨處可見的,就連我們如今身處其中的地方——學校,都是政府采購的實體范圍,而政府采購所使用的資金是財政性資金,這種資金的來源也是與百姓息息相關,所以說,政府采購不只是政府的事情,作為普通基層的一份子,我們應該熟悉政府采購過程的事宜,了解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操作合理性,從中間接監督政府行為,從而保證人們利益。
在政府采購的學習當中,最重要的是了解政府采購的范圍,即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哪些。政府采購的范圍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貨物包括原材料產品、設備、器具等,具體分為通用設備類如小轎車、專用設備類如教學儀器、辦公家具類如辦公桌、現代化設備類如電腦、日常辦公用品類如紙筆、藥物類如成品藥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構造物及其所屬設備以及改造自然環境,包括興修水利、改造環境、建造反房屋、修建交通設施、安裝設備、鋪設下水道等建設項目;而服務則是指除貨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購,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維修、培訓、勞動力等,包括車輛的維修、保險和加油類,會議、大型接待及醫療保健服務類。對于這些政府采購的對象,我們都應該了解甚至熟悉,因為也許在不久的將來,我們的工作環境就要設計這樣的采購問題,及時不是政府部門,企業部分的工作環境也是使用這種采購的劃分,所以,對于政府采購我們都應該好好學習,掌握與現實息息相關的知識點,為以后的工作環境爭取利益奠定基礎。
三、相關法律
與采購相關的法律包括競爭與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知識產權法。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學習中,通過學習,我了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調整對象以及調整范圍,掌握了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爭議的解決方式和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為消費者設立了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的九項權利,包括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取賠償權、結社權、獲取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以及監督批評權。其中結社權是指消費者想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而相對地,經營者有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標明真實名稱
的標記的義務、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保證質量的義務、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和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我們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就經常聽到“三包”——包修、包換、包退,根據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三包”或者其他責任是經營者應當履行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而如果經營者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其內容無效。這些都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看見的,如果我們不了解這些規定,就有可能在與經營者交涉過程中處于弱勢,這些法律規定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我們應該了解、熟悉的。
總的來說,在這個學期《采購法務與合同管理》的學習中,我學到了很多在現實生活中與經濟交易有關的合同、招投標、采購以及相關法律,這些知識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必須知道的,經過一個學期的學習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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