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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具管理保證書范文
刀具管理保證書
新學期伊始,為進一步保護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院及周邊治安秩序,防范侵犯師生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衛處于2月29日至4月30日在校園全面查禁管制刀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按照包頭市公安局國保字 [2012]24號文件精神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攜帶以下刀具進入校園: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如仿"東洋武士刀")等。
2、其他各類非學習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藝刀具、仿制警械(如甩棍等)等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器具。
二、凡違反規定,非法持有、攜帶上述刀具、器具的,要主動上交學院或公安機關。
三、凡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主動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處罰;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經發現,對攜帶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繳并予以處罰,同時,由學院給予紀律處分;攜帶其他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刀具的,由學院保衛部門收繳,并予以嚴肅處理。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廣大師生和教職工應當積極向學院保衛處舉報非法持有或攜帶管制刀具的情況或線索,對知情不報的,學院給予紀律處分;對包庇、縱容違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從嚴懲處。
保證書:
我已認真閱讀學院《關于禁止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通告》,我保證將按照《通告》中的要求,在校期間堅決不持有管制刀具,不施行對其它學生造成傷害的行為,積極維護學院的治安環境。
保證人班級:
時間:
保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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