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托書
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在現實社會中,我們越來越多的事務會去使用委托書,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委托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仲裁委托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仲裁委托書1
____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我因工傷保險待遇訴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方代理人:__________
1、姓名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____。
2、姓名____,__,公司職工,住址__,聯系電話____。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寫明要委托的事項和權限):
如:代為承認、變更、放棄仲裁請求,代為和解、參加庭審、代收法律文書,代收工傷賠償款。
委托人:(手印)
受委托人:(手印)
受委托人:(手印)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2
委托人: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代為調查、提供證據;代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調解;代為簽署有關文書;轉委托;提起上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撤訴;申請執行。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與我(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在上述授權事項范圍內,被授權方通過合法方式代表授權方從事活動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權方承擔,否則被授權方任何超越授權事項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產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權方自行承擔。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委托人: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勞動仲裁委托書3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現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與 勞動爭議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調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權限如下:
(1)一般授權:即有權代為提起申訴,遞交證據材料,簽收法律文書,參加仲裁活動,xxx等。
(2)特別授權:除有一般代理權限外,還有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反訴和上訴等。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4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 與我(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授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據《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登記公告》的規定辦理向中關村證券清理組申報登記債權的其他事宜。
(1)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在招標人收到撤銷本授權的通知以前,本授權書一直有效。被授權人簽署的所有文件、協議及合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簽署的)不因授權的撤銷而失效。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申請注冊;□注銷;□信息變更;□證書掛失;□補辦;□更新;□證書與密碼信封領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項(入選項打“√”,不選項打“×” ):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委 托 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須寫明代理權限,特別授權的,應寫明授權的具體范圍:代為起訴,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受委托人: (簽章)
二○ 年 月 日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的相關手續,特委托____________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注:
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訴訟,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在上述授權事項范圍內,被授權方通過合法方式代表授權方從事活動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權方承擔,否則被授權方任何超越授權事項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產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權方自行承擔。
勞動爭議仲裁的授權委托書
勞動仲裁委托書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勞動仲裁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接收法律文書,參加庭審、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論。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反請求。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書簽字之日起至終結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6
委托人(個人或單位):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單位:XXX律師事務所
職務: 聯系電話:
現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與 勞動爭議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調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權限如下:
(1)一般授權:即有權代為提起申訴,遞交證據材料,簽收法律文書,參加仲裁活動,XXX等。
(2)特別授權:除有一般代理權限外,還有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反訴和上訴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7
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 與我(單位)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為下列第 項:
一、一般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簽仲裁文書)。
二、特別授權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申請,代簽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等)。
三、代理權限為:
委托人: (簽章)
受委托人: (簽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訴訟,必須有委托人特別授權。
勞動仲裁委托書8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XXX與我(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2)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書。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委托人的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委托人: (簽章)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徐州 華昌肥業有限公司的所有業務,_________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和所做的一切決定,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授權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擔。
(二)代理我方向上述銀行領取我方企業網上銀行的管理員、操作員證書兩碼信封。需領取兩碼的管理員及操作員的相關信息如下: 管理員: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操作員: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申訴人在借調之前的工作崗位為批料員,在借調之后的工作崗位是鄉鎮企業的負責人。xxx廠現在是第二被訴人的下屬單位。
受委托人: (簽章)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9
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的.關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為我(單位)的代理人,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及職務:
經常居住地:
聯系電話:
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如下(請在以下兩項中選擇其一進行勾選):
1、一般代理。□
2、代為接收法律文書;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申請。□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簽署的有關文書我方均予以承認,并承擔法律責任。
委 托 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10
xx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我因工傷保險待遇訴xxxxxxx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方代理人:(注: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
1、姓名xx,男,山東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
2、姓名xx,男,xxxx公司職工,住址xxx,聯系電話xxxxxxx。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寫明要委托事項和權限):
如:代為承認、變更、放棄仲裁請求,代為和解、參加庭審、代收法律文書,代收工傷賠償款。
委托人:xx(手印)
受委托人:xx(手印)
受委托人:xx(手印)
xxxx 年 x 月 x 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11
勞動仲裁答辯狀
案號:廈集勞仲案(201)第001號
答辯人:廈門張三公司,住所地:廈門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貴委所受理的廈集勞仲案201第001號王某某訴廈門張三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結合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不屬于勞動仲裁案件,貴委應當撤銷案件或者直接駁回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
1、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1)被答辯人未在大陸合法就業。被答辯人系臺灣同胞,適用我國《就業規定》[1]第四條之規定“我國對臺港澳地區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但本案的事實上,被答辯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業證》,且該《就業證》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無其他的就業證,則意味著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辯人在大陸的就業狀態均屬于非法就業,被答辯人并不具有就業的資格。根據《確立通知》[2]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參照適用廣東《適用勞動法律指導意見》[3]的十八條及北京《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4]第十五條之規定,均確立:“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已經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則可以確定被答辯人無法與答辯人形成勞動關系,至多就是勞務關系。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定,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我國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沒有規定雇主與雇工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未規定雇用單位需要為雇員辦理社會保險之規定。
2、被答辯人并非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第二條之規定,在我國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只是能是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就是說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受理的案件范圍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而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更非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圍。根據《勞動人事仲裁規則》的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6],仲裁委員會應當以被答辯人未辦理《就業證》,非勞動法律關系,非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不予以受理,撤銷案件。
3、從責任分配的層面看,被答辯人本身對未辦理就業證有過錯,且積極參與該行為的實施。
作為答辯人所聘請的高層管理人員被答辯人有使用公章的權限,對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為外籍人員辦理《就業證》等事宜,有充分的決定權。同時,其本人也是積極地代表了答辯人實施了該侵權行為,不可能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二、被答辯人已在臺灣地區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與貴委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糾紛是沖突矛盾的。
被答辯人的重復訴訟違背了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訴訟原則。被答辯人已經在臺灣地區提起了對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確認勞動關系的給付薪資等勞動訴訟主張。這與貴委所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訴求基礎是一致的,但訴求事由卻是相矛盾的,訴請事項是一致的。被答辯人在就同一時間的同一事項同時向兩個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要求給付薪金及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賠償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辯人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事項不成立。
(1)被答辯人的情形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7]第7條規定的情形。按被答辯人提交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2)證實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曾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情形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的情形,不能適用該規定。
(2)“時間段計算”與法律不合。根據《勞動合同法》[8]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寬限期”內該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超一個月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11月的雙倍的工資,過一年后視同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無限期的24個月底支付雙倍工資。
(3)從責任分配角度來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被答辯人。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給貴委的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于20xx年9月15日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2)中的第一條“乙方的工種崗位為:廠務部經理”,及答辯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簽(答辯人提交的證據4)證實被答辯人屬于“臺干”身份的事實,確認被答辯人是答辯人的管理層成員,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提交的這份書面勞動合同就是證明其有權決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力證。從這個層面來講,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于作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層被答辯人的責任,是其處心積地慮“釣魚式”地將答辯人陷于違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辯人申請事項已超一年的仲裁時效。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結合本案的事實,被答辯人在其申請事實與理由中陳述其入職時間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辯人因未與被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而應支付懲罰性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退一步說,按答辯人的邏輯及提供的證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自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點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內,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離其申請立案受理的時點“20xx年1月4日”還是貴委所受理的時點“20xx年3月9日”,都已經遠超過1年得仲裁時效。且如前述,作為答辯人所雇請的管理人員積極地參與了該行為的實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的。
(5)結合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被答辯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40000元”不應得到支持。
2、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240000元不應當得到支持。
(1)被答辯人的應享有的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僅為6個月,而非24個月。根據《醫療期規定》[9]第3條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根據《貫徹通知》[10]的第2條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醫療期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具體延長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根據上述法規之規定,并結合事實,被答辯人實際在答辯人的工作年限為6年6個月;且其并沒有取得有效的延長醫療期的合法手續。所以,被答辯人可以享受的醫療期為6個月。
(2)被答辯人可得的醫療期的月工資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據《貫徹意見》[11]第59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廈門集美區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資標準700元,則被答辯人所能主張的醫療工資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實上,答辯人已經及時支付了病假工資。因顧念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已工作多年,答辯人已實際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資,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4“聯絡單”中“按相關規定已支付6個月醫療期的病假工資……”證實答辯人已經認可了答辯人支付六個月病假工資的事實。且答辯人也多次派人慰問,且組織了公司里的員工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實在證據6“銀行賬戶明細”、證據7支付憑證及支付憑單均有體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主張240000元的醫療期工資是毫無法律依據,不應當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辯人不應當存在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及補償金的義務。
(1)如前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對象;僅有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補償金請求權基礎。
(2)如果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上不存在解除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由此可知,主張賠償金的前提是單位違法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但事實上,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證明解除勞動關系。從證據的證明力看,被答辯人提供證據4“聯絡單”試圖證明答辯人欲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從其內容看,答辯人僅是咨詢其是否如期復職,“若您無法如期復職……是否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而并非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而事實上,則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而其依法能享有的醫療期已屆滿,已不能享有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被答辯人并未能如期回單位復職嚴重影響到了單位的運營。
(3)退一步講,若存在勞動關系,僅為事實勞動關系。答辯人解除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賠償金或補償金。
第一,依據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提前結束合同,故其中勢必存在約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導致了其未與答辯人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事實勞動關系,并沒有約定明確期限(如前所述,事實上并未形成勞動關系,僅為勞務關系),因此,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定。
第二,《勞動合同法》第48條對于賠償金適用條件說得很清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因此,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不適用有關賠償金的規定。
第三,對于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被答辯人已主張二倍工資,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會使被答辯人獲得過多非勞動性收入。
第四,被答辯人至多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之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要求單位在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違法解除。因此被答辯人的'請求不當,不應得到支持。
(4)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12]之規定,“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該復函一則明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合法終止,不存在“違法解除”的說法;二則明確區分了“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與“新勞動合同期滿”的界限。從而否決了被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第5款“勞動合同期滿的”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基礎。
綜上所述,不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結合事實和法律,被答辯人都沒有權利向答辯人請求賠償金及補償金。
4、答辯人不存在支付醫療補助金義務。
(1)誠如上述,被答辯人已在臺灣地區提出的基于患職業病的賠償訴訟請求與其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補助金的申請事項與是自相矛盾,此處被答辯人是不能自圓其說。
(2)醫療補助金是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醫療期滿后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用于繼續治療的醫療補助金。可見,這個醫療補助金的前提:一、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二、勞動者確有需要繼續治療。
(2)誠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辯人并未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而是被答辯人未能如期復職,影響答辯人的公司的運營。退一步說,如前述,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并不存在解除勞動關系的說法。
(3)被答辯人并未舉證說明其存在繼續治療的需要。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適用《經濟補償辦法》[13]的第6條及《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4]第22條規定的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條件。
5、答辯人并不存在為被答辯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1)誠如上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僅存在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基于勞動關系的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退一步講,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基于社會保險的唯一性,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而被答辯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間一直由臺灣地區公司為其投臺灣地區當地的社會保險;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辯人自行加保于臺灣地區臺北縣推拿與民俗傳統療法職業工會。意味著在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補繳社會保險的時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內,被答辯人都有在臺灣地區參與保險,答辯人不存在為其繳社會保險的義務,否則存在被答辯人獲得額外過多的非勞動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
一、根據《就業規定》之規定,被答辯人因為未辦理有效的就業證,直接導致其在大陸非法就業,與答辯人無法形成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存在請求未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得雙倍工資,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工資,醫療補助金,補繳社會保險的訴求基礎。
二、因被答辯人已在臺灣提起基于其與在大陸提起的訴請同樣時段內其與臺灣地區的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糾紛的訴訟,有重復訴訟之嫌,妄圖獲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張的各項申請事項都不得事實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不應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應當由仲裁庭撤銷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廈門張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12
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與我(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xx性別: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單位:xx
職務:xx電話:xx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xx性別: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單位:xxx
職務:xx電話:xx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為下列第項:
一、一般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簽仲裁文書)。
二、特別授權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申請,代簽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等)。
三、代理權限為:
委托人:(簽章)
受委托人:(簽章)
xx年xx月xx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13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你委受理與我(單位)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代理人:
(1)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單位:
職務: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單位:
職務: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為下列第項:
一、一般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簽仲裁文書)。
二、特別授權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申請,代簽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等)。
三、代理權限為: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勞動仲裁委托書14
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與我(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與委托人關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別: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與委托人關系:__________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簽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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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托書15
承包單位:__________(甲方)
勞務單位:__________(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自愿互利、權益平等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
(三)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
1.包含:混凝土原材料的清洗、過篩、過磅和上料攪拌,混凝土的裝卸運輸、澆筑振搗、倒運水泥、搭拆移動臨時馬道、溜槽的安放及拆除、混凝土泵管的清洗、混凝土的抹平壓面、遮蓋、保濕養護及測溫、配合比、混凝土試塊制作等全部工作。同時積極配合水電安裝等專業的預留預埋。所有漏撒的混凝土及余漿的清理工作(在混凝土初凝之前清理完畢)。
2.工程變更和二次施工。
3.( )元內的工程變更。
(四)工程價格:
1.按單項承包
a.采用地泵混凝土__元/立方。
b.采用攪拌機混凝土__元/立方。
2.按建筑面積計算,混凝土合計為__元/m2
(五)工程工期:
1.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天(鋼筋安裝開始,甲乙方簽字),主體封頂__________天(均7天每層),乙方應保證正常施工過程中的人員配備(勞務層管理人員),并確保不因農忙、雨天而影響工程進度。如因自身原因完不成工期,拖后1天罰款3000元,提前一天獎勵3000元,(在工程結算時扣除或獎勵)。辦公樓每層施工天數分配木工4天、鋼筋工2天、混凝土工1天。
第二條、合同文件的組成與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由下列各項組成,并依序解釋。
2.1本合同
2.2協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2.3工程勞務量清單;
2.4確定勞務報酬的工程預算書
2.5圖紙;
2.6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2.7施工過程中,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外的勞務認定。
第三條、甲方責任
3.1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
3.2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試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3.3負責工程的測量定位,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3.4統籌安排直轄市解決生活臨時設施、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3.5提供施工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3.6按本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動報酬。
3.7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對本合同承包范圍內的施工勞務向甲方負責,全部施工任務必須組織自有力量完成。
4.2自覺遵受法律、法規及甲方與業主的有關規章制度。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與監督。與現場其他單位搞好協調配合;
4.3負責完成施工勞務的有關技術措施的編制,報甲方批準后嚴格實施;
4.4交工前把現場整理干凈,做好驗收準備工作,為驗收提供便利條件,參加辦理交工驗收。
4.5準時簽收甲方傳達的各類文件、變更、技術交底的資料,不得拒收。
第五條、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付款:
5.1乙方在所承擔勞務項目全部完工之日起10天內,提交勞務費結算書。甲方接到乙方結算書后10天內進行審查核定,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5.2基礎工程完成付基礎總款的__________%(注:基礎模板全部拆除并已清理干凈),主體封頂付人工費__________ %,手續完善7日內支付。
第六條、勞務工作質量與驗收
本工程合同質量等級為合格,質量驗評單位為:市質監站、檢測站、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
6.1乙方完成約定之勞務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發出的書面指令進行勞務作業,加強內部檢查工作,堅持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和委托人員以及各級質監部門的檢查,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接受甲方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6.2乙方應有相應的勞務分包資質,特殊工種上崗證,如因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等級,乙方應向甲方付總工程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并對各質檢部門提出的整改進行返修。如乙方不能及時整改,質量員有權進行處罰(根據情節:500-1000元),處罰后還不整改,將責令停工整頓直至勒令退場,乙方承擔停工造成的一切損失。
6.3甲方每月組織質量聯合檢查,對乙方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定,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按__________%扣除,甲方將責令乙方返修整改,直到滿足質量要求,對在施工中建設、監理、監督站單位因質量原因對本工程的罰款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7.1乙方人員進場后必須遵守國家安全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工地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確保安全施工,乙方如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和損失。進入工地系戴安全帽(否則每人次50元罰款),高空作業系緊安全帶(否則每人次罰款100元)。
7.2甲方專職安全員負責現場監控,發現問題責令乙方進行整改,乙方不能及時整改,安全員有權進行處罰,(不少于200元/次的罰款),處罰者仍不整改將責令其停工整頓,其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機具和材料:
8.1乙方應遵守和執行甲方材料機具領用制度,對領用的材料、機具要與甲方共同清點驗收,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機具,乙方須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如有丟失損壞,則按市場價賠償甲方,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
8.2對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合理使用,砼用量以甲方預算人員實際計算工程量為準,由于乙方原因增加砼的超耗,砼費用及灰渣外運費用由乙方承擔。各層施工縫外觀漲模處理,允許發生灰渣量2立方/千平方米,節約獎勵乙方200元/立方,超耗扣除乙方400元/立方,所有生產垃圾1車/千平方米(東風單車),超出部分每車按200元予以扣除。
第九條、緊急補救
無論工程施工期間或保修期間,在乙方勞務作業范圍的任何部分如發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認為進行緊急補救或修理是保證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緊急需要,而乙方無力或不及時進行補救工作或修理時,甲方有權安排其他人員從事該項工作。為完成此工作或修理而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現場管理:
10.1乙方有責任對其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和文明禮貌的教育,協助工程承包人搞好現場區的治安工作。
10.2乙方保證自己隊伍沒有身份不明人員,保證不發生與現行法律、法規抵觸的活動。
10.3乙方內部如發生打架斗毆事件的,甲方對乙方處以不低于20xx元人民幣的罰款,產生的后果由勞務分包人自理。
10.4乙方之間發生群毆事件的,甲方對乙方處以不低于5000元人民幣的罰款,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理。
10.5乙方如與工程管理人員及周邊居民發生沖突并造成后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10.6乙方作業人員均應文明禮貌,著裝整潔,共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10.7乙方人員在施工現場外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無關。
10.8乙方須提前15天提交材料明細,明細要嚴謹細化,如有超出實際用量,剩余材料按市場價作為工程款。
10.9在施工過程中,乙方人必須服從甲方、業主、監理現場人員的管理,在雙方意見沒有達成共識之前,應服從甲方、監理、業主的安排。對不能與甲方、現場管理人員很好配合,屢次出現無理糾紛有情緒的承包人,甲方視情節有權以經濟手段對其進行處罰,乙方必須無條件地接受。
10.10施工中因施工措施的調整或材料運距變化面增加或減少的輔助用工,乙方不再單獨計取。
10.1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施工質量,進度問題或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必須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內處理完成,否則甲方將安排他人完成,費用按5倍的標準由乙方承擔。
10.12乙方承擔由于自己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贓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在進度付款時扣除)。
10.13乙方內部原因造成的誤工和業主、監理、工程承包人未簽字認可的誤工,甲方不予承擔。
10.14乙方必須確保工人后勤保障,食堂衛生、宿舍整理、日常衛生清理有專人負責管理,達到甲方規定要求,否則處以50-1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工程例會內容有同等法律效力,為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附則
12.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12.2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分包工程竣工。
第十三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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