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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書
一、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書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
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后,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具體地說: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
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
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二、個人無限責任擔保什么意思
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三、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
根據《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典》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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