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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人生格言
第1條 后頒布的法律是有效的法。
第2條 后來的特別法變通先前的一般法。
第3條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第4條 自由的邊界是法律,法律的邊界是權利。
第5條 無論何人,如為他人制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于自己身上。
第6條 自由是一種必須有其自己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
第7條 法律在愿意時表態,在不愿意時沉默。法律的效用在于規范社會秩序。
第8條 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第9條 法不是針對個別人的,而是為所有人普遍創設的。
第10條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舉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舉止才能維護法律。
第11條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就會變成廢紙。
第12條 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否則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
第13條 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事情的權利。
第14條 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第15條 法治國家,權力屈從法律;專制國家,法律屈從權力。
第16條 在法的所有領域特殊變通一般。
第17條 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案。
第18條 法越嚴格就越顯不公。
第19條 法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
第20條 時間確定行為。
第21條 商業立法的價值在于促成交易。
第22條 有法律就有欺詐。
第23條 多數人愿意遵守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第24條 越明確的法律,就越會被遵守。
第25條 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第26條 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
第27條 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
第28條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29條 法律是法官的上帝。
第30條 一項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惡行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第31條 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雖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絕不是一種荒唐的玩笑。
第32條 相同的法律根據產生相同的法律規范。
第33條 法律提供保護以對抗專斷,它給人們以一種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們不致在未來處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第34條 通曉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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