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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工程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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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工程事故調查報告

  在人們生活當中,安全問題是最值得人們關注的問題,但是很多施工現場是事故頻發的聚集地。出現事故主要是由于人們沒有按照指定的要求操作,也有部分原因是一些建筑商偷工減料。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資料,歡迎閱讀。

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工程事故調查報告

  篇1: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工程概況

  自從鋼筋混凝土結構在建筑中廣泛使用至今,國內外發生過大量的質量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

  案例1xx公司綜合樓底層為框架結構,層高為5.4m,2-5層為磚混結構,用作2個單元的多層宿舍,層高均為3.0m。在綜合樓投入使用后,陸續發現墻體及2層樓蓋框架梁出現裂縫。

  案例2xx彩虹橋為中承式鋼管混凝土提籃拱橋,橋長140米,主拱凈跨120米,橋面總寬6米,凈寬5.5米。該橋在未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的情況下,施工中將原設計沉井基礎改為擴大基礎,基礎均嵌入基石中。主拱鋼管由xx通用機械廠勞動服務部加工成8米長的標準節段,全拱鋼管在標準節段沒有任何質量保證資料且未經驗收的情況下焊接拼裝合攏。鋼管拱成型后管內分段用混凝土填注。某日30余名群眾正行走于彩虹橋上,另有22名武警戰士進行訓練,由西向東列隊跑步至橋上約三分之二處時,整座大橋突然垮塌,橋上群眾和武警戰士全部墜人河中。

  案例3xx重型機器廠計量處四樓會議室屋蓋突然塌落,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傷,13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該廠在原建的計量辦公樓三層樓上接層,擴建成四層。會議室位于接層部分的東側,長21.85米,寬14.9米,面積為325.6平方米,整體建筑為混合結構,現澆圈梁,輕型屋架,鋼筋混凝土空心預制板屋面,室內水泥地面。

  案例4xx省某車站已建成三座燈橋,每座燈橋8個孔,燈橋跨越鐵路,橋下可;疖嚭推渌囕v。橋面橫梁為V型折板,是主要承重構件。V型折板上鋪板僅起橫向支撐作用,也起傳遞上部荷載的作用。折板與蓋板以分布筋連接,架設拼裝后灌注混凝土而連成整體。某日有一輛列車從燈橋下通過時,最東端的一孔燈橋折板橫梁突然從一端塌落,并砸斷了第二根立柱,從而連帶第二孔橫梁塌落,幸好該孔有一貨車車廂停放,大梁砸到車廂上后就阻住了,僅引起第三柱的傾斜而未引起更多的連續倒塌。

  1、工程事故原因統計分析

  事故案例分析說明,建筑倒塌事故原因基本可歸納一下幾類:

  1.1設計原因(如案例1)

  (1)勘查失誤。工程地質勘察失誤,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或未查明不良地層特征,致使地基基礎設計時采用不正確方案。導致結構失穩、上部結構開裂甚至倒塌。

  (2)設計計算方案失誤。因任務急、時間緊、計算和繪圖錯誤而未認真校對;荷載漏算或少算;所涉及問題比較復雜,而作了不妥當的簡化;有的甚至認為原有設計有安全儲備而任意減小斷面,少配鋼筋或降低材料強度等級;設計時所取可靠度偏低等等;A置于持力層的承載力相差很大的兩種或多種土層上而未妥善處理;如房屋長度過長而未按規定設置伸縮縫等方案不妥的情況。

  (3)對于結構構造細節處置不當。有些設計人員重計算、輕構造,認為構造處理不是很重要的,因而沒有精心設計。如大梁下未設置梁墊;預埋件設置不當;鋼筋錨固長度不夠,節點設計不合理等等

  1.2施工原因(如案例2)

  (1)鋼筋混凝土材料質量低劣。工程材料質量低劣,進場前未按要求檢驗,致使不合格材料流人工地,如鋼筋、水泥、石子質量不合格,混凝土和砂漿配合比不當等。

  (2)違反設計與規范。不按圖紙施工,對特殊構造未按要求制訂專項施工方案。臨時設施或維護設施等不按要求搭設。違反相關設計或質量驗收規范。

  (3)管理混亂,F場管理與施工組織混亂,違章作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許多現場管理人員質量意識淡薄,對已出現的事故征兆未加以重視,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從而導致慘劇發生。

  1.3使用、改建不當的.原因(如案例3)

  (1)使用中任意加大荷載。如原設計為靜力車間,后安裝動力機械,設備振動過大引起房屋過大變形;民用住宅改為辦公用房,安裝了原設計未考慮的大型設備,荷載過大引起樓板斷裂;民用住宅陽臺堆放過重過多雜物(如煤餅)引起陽臺開裂甚至倒翻等等。

  (2)加層不當。近來,因經濟發展,舊房加層較為普遍,甚至已成立了房屋增層加固委員會,業務興旺。但有些單位自行加固,未對原有房屋進行認真驗算,就盲目往上加層,由此造成的事故在全國許多省市都發生過。

  (3)維修改造不當。有的使用單位任意在結構上開洞,為了擴大使用面積和得到大空間而任意拆除柱、墻,導致承重體系破壞,引發事故。有些房屋本為輕型屋面,但使用者為了保溫、隔熱,新增保溫、防水層,結果使屋架變形過大,嚴重者造成屋塌房毀。

  (4)改變使用功能。違反設計使用功能,增大使用荷載,超出原有設計承載力,或在使用過程中對工作環境的變化未加以注意,沒有考慮附加荷載,最終導致破壞。

  1.4預應力缺陷事故(如案例4)

  (1)預應力筋不合格。鋼筋表面銹蝕,鋼筋表面出現黃色浮銹,嚴重的轉為紅色,日久變成褐色,甚至因為鋼筋出廠時檢驗疏忽造成鋼筋強度不足,以致整批材料報廢;鋼筋冷彎性能不良,鋼筋含碳量過高,或其他化學成分含量不合適,或鋼筋軋制有缺陷;冷拉鋼筋伸長率不合格,鋼筋原材料含碳量過高;下料長度不準、穿筋時發生交叉、鋼筋鐓頭不合格等。

  (2)錨具不合格。預應力筋滑脫,主要發生于以夾片式錨具錨固鋼筋或鋼絞線的場合,預應力筋錨固后從夾片中滑脫,使錨具喪失錨固能力;螺桿與錨環結合尺寸過小,螺桿與錨環結合部分過短,當張拉到一定噸位時,螺桿與錨環突然脫開,錨環打至擴大孔與一般孔道交接處,該處被打碎,或千斤頂隨螺桿掉落;還有螺絲端桿斷裂、螺絲端桿變形、錨環開裂。

  (3)張拉過程事故。張拉應力失控,鋼筋伸長值不符合規定,張拉應力導致泥凝土構件開裂或破壞;混凝土強度不足;張拉端局部混凝土不密實;放張時鋼筋(絲)滑移;鋼絲表面污染;混凝土不密實,強度低;先張法放張時間過早,放張工藝不當。

  2、結論

  鋼筋混凝土結構在廣泛應用的同時,其事故也引起了普遍關注。通過事故案例分析,獲得以下基本結論:現有建筑倒塌事故原因,除設計、施工錯誤、使用不當等原因外,建筑結構體系不合理是導致建筑工程跨塌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結果可為工程風險管理提供數據支持,同時也有助于工程界對鋼筋混凝土結構事故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從而在實際工程中可以更加有效地監督管理,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篇2: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201x年5月5日13時38分左右,在朝陽區十八里店鄉西直河村561路公交總站北側一在建鋼結構建筑發生倒塌,造成4人死亡、6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以及朝陽區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市級聯合調查組,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同步參與,對事故全面開展調查處理,并經市政府批復結案。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建筑及租賃情況

  事故建筑土地為十八里店鄉西直河村村委會集體建設用地,占地面積6000平方米,原有46間平房,建筑面積1255平方米。20xx年10月,西直河村村委會將該處平房及附屬土地出租給xx欣大谷飼料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張來玉),租期20年。xx欣大谷飼料配送中心承租后,張來玉在未解除xx欣大谷飼料配送中心與村委會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與朝陽區小紅門鄉個人蘆國勝口頭約定,由蘆國勝實際承租并負責向村委會繳納租金。蘆國勝在實際承租后,未經村委會同意拆除了原有平房并重新建造了一層3000平方米的鋼結構倉庫,用于出租經營。2012年3月,蘆國勝個人又出資在原有鋼結構倉庫北側開始建造4層樓房,擬作為老年公寓用于出租。

  2012年4月15日,蘆國勝將鋼結構倉庫再次轉租給王益森(浙江省人)和杜森山(黑龍江省人)2人,計劃對地上房屋拆除后新建造四層鋼結構房屋。王益森和杜森山將拆除和新建鋼結構房屋包給潘德東個人,新建鋼結構房屋由杜森山和潘德東負責設計,具體拆除及建造工作由杜森山負責。2012年4月13日,潘德東聯系邢和軍(個人),由邢和軍具體負責原有房屋的拆除和新建房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并協助潘德東負責現場作業管理。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4月22日左右,拆除原有鋼結構庫房工作完畢后,潘德東組織相關人員施工,杜森山聯系吊車司機熊金芳負責水泥預制板的吊裝,吊裝現場信號工由潘德東臨時安排。現場從事作業的人員均為社會人員,除吊車司機熊金芳具有特種作業證外,其余的鋼結構焊接人員和吊裝信號工均無相關特種作業資格。5月2日左右,完成了倒塌部分一層頂部水泥預制板的吊裝作業。5月4日,完成了倒塌部分二層頂部南側水泥預制板的吊裝作業。

  (二)事故建筑審批和監管情況

  1.王益森和杜森山所建造的四層鋼結構房屋在未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違法擅自組織施工。經有關部門認定,該建筑屬于違法建設。

  2.西直河村村委會在明知該地塊存在違法建設的情況下,未對違法建設及時予以查處,而是放任違法建設行為,亦未按照鄉政府的要求及時上報該違法建筑的查處情況。

  3.十八里店鄉政府在發現該違法建設后,雖及時下發了相關指令,但未進一步督促西直河村委會采取有效措施給予制止。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情況

  201x年5月5日7時許,潘德東安排6名人員,配合汽車吊司機熊金芳自西向東吊裝二層水泥預制板作業。10時許,完成了西側三間的鋪設工作。之后,熊金芳將汽車吊支在在建房屋東側,開始對東側三間實施吊裝作業。13時38分左右,吊裝人員在吊裝鋼結構二層東北角水泥預制板時,鋼結構房屋整體失穩發生倒塌,造成現場吊裝3名作業人員隨倒塌鋼結構房屋墜落,同時,將地面1名現場吊裝作業人員和一層建筑物內休息人員中的`6人埋壓。

  13時42分,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xx市消防總隊、朝陽消防支隊組織25部消防車、175名消防官兵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同時,調動xx城建集團搶險大隊等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援。截止5月6日凌晨6時32分,救援工作結束。此次事故共計造成4人死亡、6人受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在建鋼結構房屋結構體系不合理和鋼結構焊接質量差,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經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現場結構計算及焊縫質量檢測,鋼結構房屋1層與2層部分柱未在同一軸線上,豎向荷載不能有效地傳遞;預制板下未設預埋件,未采取措施確保各預制板之間連接的整體性;梁與柱的連接處未設加勁板;柱腳未采用埋入式且縱梁的截面尺寸過小,不能形成雙向框架。焊縫普遍存在未焊透、漏焊、未清焊渣、接頭不良、錯邊等缺陷;相鄰焊縫距離過近,小于《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的200mm限值的要求;柱腳位于預埋件以外,1層柱腳與預埋件之間連接較差,預埋件混凝土不密實。

  事故建筑鋼結構體系不合理,2層頂板荷載不能直接通過2層的柱傳導至1層柱上,引起1層主框架承載力嚴重不足;鋼結構焊縫的焊接質量過差,引發鋼結構焊接部位在沒有征兆的情況下突然斷裂;縱梁截面尺寸過小,不能有效形成雙向框架,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預制板之間及預制板與鋼梁之間連接的整體性,從而引發在建6個開間的7榀框架連續倒塌。

  (二)間接原因

  1.違法建設和發包鋼結構工程。王益森和杜森山在建設前未辦理相關規劃和施工等許可手續,且將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備任何施工資質的潘德東個人。

  2.違法承攬工程和違法組織施工。潘德東個人沒有任何建設工程施工和設計資質,違法承攬工程;在沒有任何正規設計方案和施工組織方案的情況下,組織無電氣焊特種作業資格人員實施施工作業,施工現場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3.朝陽區十八里店鄉西直河村未嚴格貫徹落實市、區、鄉、村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未按規定向鄉政府上報違法建設情況,未對違法建設施工現場開展有效的監督檢查,也未向鄉政府上報、回復違法建設的查處情況,對發生事故的違法建設不予制止,致使該違法建設得以施工。

  4.朝陽區十八里店鄉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后,雖及時下發了《違法建筑拆除通知》,但未進一步督促西直河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對發生事故的違法建設制止不力、查處不力。

  (三)事故性質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述原因分析,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個人違法建設、非法施工引發的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對事故涉及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了相應處理。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一)王益森未按規定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在無設計方案和施工組織方案的情況下,使用無相關施工資格的個人實施施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杜森山未按規定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在無設計方案和施工組織方案的情況下,使用無相關施工資格的個人實施施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潘德東不具備建筑施工相關資格,在沒有任何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制定施工組織方案、未對施工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組織施工,違章指揮無特種作業資格的社會人員從事焊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朝陽區十八里店鄉原副鄉長楊為民,中共黨員,作為鄉控違、拆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主要負責鄉域內違法建設的拆違、控違工作。2012年3月,楊為民在明知事故現場地塊內存在違法建設的情況下,僅組織相關人員在3月21日下發兩份《違法建筑拆除通知》,并未采取責令停工、查封現場、拆除違建等有效措施,亦未按照《十八里店鄉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方案》、《十八里店鄉控制違法建設階段性工作意見》的要求,監督西直河村有效查處違法建設,致使該違法建設的施工順利進行,對事故現場地塊違法建設查處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玩忽職守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十八里店鄉西直河村原黨總支書記韓志祥,中共黨員,作為鄉控違、拆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村控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控違、拆違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村域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韓志祥未能嚴格控制建筑材料進村;從未對事故現場地塊違法建設的情況進行檢查;未對本村的控違、拆違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在鄉城管分隊發現事故現場地塊違法建設后,未按照要求及時向鄉政府上報、回復違法建設查處情況,致使事故現場地塊違法建設順利進行,對事故現場地塊違法建設查處不力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玩忽職守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十八里店鄉西直河村原代主任李繼紅,中共黨員,作為鄉控違、拆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村控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控違、拆違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村域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李繼紅在明知事故現場地塊內存在違法建設施工行為的情況下,未對違建現場進行檢查,未采取措施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未按規定向鄉政府上報違法建設情況,亦未向鄉政府申請幫助拆除,致使事故現場違法建筑違法施工順利進行,對事故現場地塊違法建設查處不力負有直接責任。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玩忽職守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上述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待司法機關查清犯罪事實、追究刑事責任后,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建議朝陽區紀委監察局對十八里店鄉黨委書記趙紅偉和鄉長米振華按照《xx市行政問責辦法》,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處理。

  此外,事故調查組已致函朝陽區政府對事故地點北側蘆國勝個人出資建設的四層樓房(建筑面積約4500平方米)的性質進行認定,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查處。目前,朝陽區政府已按照規定拆除了該四層樓房。

  五、建議和措施

  該起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社會負面影響嚴重,教訓深刻。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結合調查的情況,針對事故中暴露的問題,提出了如下建議措施。

  (一)十八里店鄉政府和西直河村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大打擊違法建設工作力度。針對城鄉結合部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特別是針對為非法牟取更多經營性拆遷補償利益而違法搶建的工程,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完善動態巡查、舉報、查處、督辦等制度,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堅決落實打非行動屬地監管責任。

  (二)朝陽區政府要嚴格按照《xx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市政府228號令)的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打非治違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結合本區實際,進一步加強對打擊違法建設工作的研究,督促鄉鎮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嚴厲打擊違法建設的行為。

  篇3:建筑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某市一商品房開發商擬建10棟商品房,根據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和設計要求,采用振動沉管灌注樁,樁尖深入沙夾卵石層500以上,按地勘報告樁長應在9~10米以上。

  該工程振動沉管灌注樁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采用低應變動測方式對該批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并出具了相應的檢測報告。施工單位按規定進行主體施工,個別棟號在施工進行到3層左右時,由于當地質量監督人員對檢測報告有爭議,故經研究決定又從外地請了兩家檢測機構對部分樁進行了抽檢。這兩家檢測機構由于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未及時發現問題。后經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對其檢測報告進行了審核,在現場對部分樁進行了高、低應變檢測,發現該工程振動沉管灌注樁存在非常嚴重的質量問題,有的樁身未能進入持力層,有的.樁身嚴重縮頸,有的樁甚至是斷樁。后經查證該工程地質報告顯示,在自然地坪以下4~6m深處,有淤泥層,在此施工振動沉管灌注樁由于工藝方面的問題,容易發生縮頸和斷樁。

  該市檢測機構個別檢測人員思想素質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單位的施工記錄樁長(施工單位由于單方造價報的低,經常利用多報樁長的方法來彌補造價),將砼測試波速由3600米/秒左右調整到4700~4800米/秒,個別樁身經實測波速推定樁身測試長度為5.8m,而當時測試樁長為9.4m,兩者相差達3.6m.這樣一來,原本未進入持力層的樁,嚴重縮頸樁和斷樁就成為了與施工單位記錄樁長一樣的完整樁。該工程后經加固處理達到了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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