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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讀書筆記

時間:2024-07-05 02:34:53 讀書筆記 我要投稿

《論自由》讀書筆記

  當品讀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需要回過頭來寫一寫讀書筆記了。到底應如何寫讀書筆記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論自由》讀書筆記,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論自由》讀書筆記

《論自由》讀書筆記1

  我推薦的很多本書中,都有著一種對理想世界的追求和對現實生活的反抗與厭惡。而作為我自己呢,我又是一個怎樣的人,又對這世界抱著怎樣的態度。

  我記得《活著》里的福貴,那樣的艱難的,卻還是想活著。我是怎樣呢,卻也還是想活著。

  《論自由》一書中談到“基督教道德”——它本質上是一種倡導消極服從的教義;它教人服從一切已經確立起來的權威當局。

  我曾經想成為一個反抗規則的人,想活的帥氣又瀟灑,后來我發現,真的很累,甚至會在不斷得反抗中,忘記自己所追求的。后來,我想成為一個活給自己的人,開開心心,做最少的消耗,追求心靈的平靜。

  有極致簡單的生活,做當下最想做的事。

  18歲之前,為了別人活著;18歲以后,想為了自己活著。可是,人總是自以為是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正如《論自由》中所言“如果僅僅只是循規蹈矩,那他就沒有做出任何選擇”。因為想要的東西太多,所以,我總是努力變得優秀,而為了變得優秀,我好像又在循規蹈矩!伴_始只是擱置自己的本性而不用,最終至于根本沒有了可以遵循的本性”,我給自己限制了太多,以為循規蹈矩得變優秀就可以找到自己,可是,真的是這樣么?

  很多事情看的比原來通透,也比原來更無奈了。我生如螻蟻,卻妄圖去改變的'無力感。而這種無力感的來源,更像是《論自由》中的,多數人暴行。“人民的意志實際上只是大多數人的意志,或者是人民中最活躍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所謂大多數人又或者只是使他們自己成功的被接受為大多數人的那些人而已;結果就是,人們也會要求壓迫總體中的一部分人。”

  我從前想成為少數派,那是年少時自以為是的中二夢,而我現在只想成為我自己。

  約翰-穆勒,《論自由》,可是,什么才是自由呢?

  或許你會在書中,找到自己的答案吧。

《論自由》讀書筆記2

  人類一見事物不復有疑就放棄思考,這個致命的傾向是他們所犯錯誤半數的原因。

  一個專從教師或書本引得一切教訓的人,縱使逃開了包圍上來要使自己滿足于生硬填塞的引誘,也總不會被迫去兼聽雙方,因而(甚至在思想家當中),也就遠遠不會常在兼知雙方方面有所成就。

  只要反對者在這題目上表現了任何強烈情感,把對方逼得很緊,使對方感到難于作答,那么,他在對方看來就是一個無節制的反對者。

  其中最嚴重的一些是:似是而非地進行論證、對事實或論據予以壓制、把案情的各項因素舉陳錯誤、或者把反對方面的意見表述錯誤。

  總之,對于每一個人,不論他自居于辯論的哪一個方面,只要在其聲辯方式中或是缺乏公正或是表現出情緒上的惡意,執迷和不寬容,那就要予以譴責,但是卻不可由其在問題上所選定的方面,縱使是與我們自己相反的方面,來推斷出那些敗德個人的自由必須約制在這樣一個界限上,就是必須不使自己成為他人的妨礙。

  人類的官能如覺知力、判斷力、辨別感、智力活動、甚至道德取舍等等,只有在進行選擇中才會得到運用。而凡因系習俗就照著辦事的人則不作任何選擇。

  他所要求的一切只是指出道路的自由。至于強迫他人走上那條道路的權力,那不僅與一切他人的自由和發展相矛盾,而且對這個強者自己說來也足以使他腐化。

  人類中的一般中材不僅在智力上是平庸的,就是在意向方面也很平庸:他們沒有足夠強烈的嗜好或愿望能使他們向往于做些什么不平常的事,因為他們也不能理解有那種嗜好或愿望的`人,徑把那種人劃歸野性難馴和不知節制的一類,而那又是他們素所鄙視的。(比如我的室友們似乎就不太能理解為什么我這么認真學習。。我覺得她們學習態度很不端正誒。。)

  進步精神并不總是等于自由精神,因為進步精神會企圖以進步之事強加于并不情愿的人民。

  對于一個人的福祉,本人是關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聯系很強的事情上外,任何他人對于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

  有很多人把他們所厭惡的任何行為看作對自己的一種傷害,憤恨它好像它對于他們的情感是一種暴行。

  并且不論這事實看來怎樣可怪,它到底在世人的普通觀念和習俗中有其解釋,那就是說,世人既教導女人把結婚看作一件必要的事,那便不難理解許多女人就會寧愿為諸妻之一,聊勝于不得為妻。

  自由原則不能要求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個人被允許割讓他的自由,這不叫自由。

《論自由》讀書筆記3

  約翰·密爾的經典著作,看之時感悟頗多,雖然都是些瑣碎的雜感,但也不妨寫下來看看。

  密爾的觀點其實不多,粗略的整理一下也就如下: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概而言之,密爾認為思想不應該被禁止,無論好壞與否,所有人都應該有自由思考的權利。少數者的主張也不應該被打壓,要允許他們有說話的權利。個人自由不應該傷害到他人權益,否則社會有權利剝奪個人的自由。

  個人很喜歡密爾關于自由的闡釋,在書中作者不斷的在思辨,在討論自由和自由的限度究竟何在,該怎么劃分等等。言自由,其實最想講的是密爾所言的自由精神,中國缺的就是自由的精神。之前看奧威爾的現代經典《1984》,看過的人都知道,那是一本偉大的政治預言性小說,奧威爾想說的或許很多,而我們能從其中得到的也很多。極權主義是真實存在著的,且在每時每刻壓迫者我們,只要我們追求自由的腳步不停下,只要是走在走向自由的路上,那么總有一天我們會是自由的。我喜歡那句話:不踏出第一步,你永遠都到不了遠方。

  密爾在書中反復的思辨著個體自由和群體之間的利益到底該怎么界限,他認為當個人自由不侵犯到別人的權益時,集體或國家就無權干涉該個體的自由;而一旦個人自由侵犯到他人的話,國家就有權利剝奪該個人的自由。我們的`承認密爾的偉大,我私底下認為這是現代社會賴以生存的秘訣。我們有自由,但我們的自由不該傷害到他人。國家有權利,但是也不能平白無故的傷害我們。密爾認為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而言,個體是應該受社會的管制的。而此種特定情況只出現于當個人的一些行為影響到別人,或者說傷害到了別人的合法權益之時,社會才有資格對該個體進行管制或懲處。除此之外,社會是無權干涉個體的自由的。即就是說,當個體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時,社會便無權干涉個人自由,個人自由應該得到保障。這個和盧梭的那句經典有異曲同工之妙:人生而自由,但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

  密爾有一句名言是這樣的:假使全體人類減一執持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持相反意見,這時人們要是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 要是人類沉默更為正當。與這一句相同的是這樣的:如果發現有些人在什么問題上成為舉世明顯一致的例外,即舉世是居于正確方面。那些少數異議者也總是可能有其值得一聽為自己辯說的東西,而假如他緘口不言,真理就會有所損失。這是一種完全站在少數者的立場來思考問題的思維,一個合格的知識分子所站的立場我想就該是如此,當整個社會陷入到一種集體固式思維之時,密爾的這種觀點就看來有著一定的合理性,且是必不可少的。當我們不再用經濟的巨大發展來掩蓋我們制度的虛弱,不再用集體用國家用民族來淡化個人的個性的時候,那才是自由國度的開始。

  王小波有一篇雜文叫做《沉默的大多數》,大概就講了一個主旨是為了我們的自由我們要說話,不要沉默。他認為沉默者是沒有話語權的弱者,而我們應該為他們說話。密爾也有一句名言是這樣的:不僅應予以寬容而且應予以鼓勵和贊助的是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適居于少數地位的那一個,因為那個意見當時代表著被忽略了的利益,代表著人類福祉中有得不到分所應得之虞的一面。只要人們還被迫兼聽雙方,情況就總有希望;而一到人們只偏注一方的時候,錯誤就會硬化為偏見。這個我覺得我們應該好好的借鑒,如果有很多人都這么想的話,那么這個社會的進步總是有希望的。聯想到現實,現在很多人覺得中國的改革無望,進行了一些嘗試之后,然后就是各種失望,灰心喪氣,由熱血青年馬上成為一個犬儒主義者,要么就徹底的垮下去了。問其原因,莫不過是現實殘酷啊,生活困難啊什么的。好吧,我承認這個是很難,但我們總該多堅持些時候,少年一場,最重要的還不是這根骨頭。

  在年輕的時候總是妄想著要改變一切,等到被生活的錘子錘了之后就嫣了,再也想不出什么古怪的想法,做不出什么偉大改變了。還好,我現在還年輕,沒挨過生活的錘子,骨頭還硬朗,我至少要撐到我撐不住的那天再說放棄。

  王小波在他的書中寫道:我在荒島上迎接黎明的到來,F在,我也去守著這個荒島,等著春天黎明的到來。

《論自由》讀書筆記4

  我所用為商務印書館1959年的首版版本,譯者為許寶骙先生。翻譯是相當精準的,只是一些歐式的長句子讓人理解起來頗為吃力,影響了部分內容的解讀。之所以寫這樣一些筆記,只是對自己的學習做個反饋和交代;貼在這里,一是為了向感興趣的朋友推薦本書,二來想必會有些地方理解不透甚至有誤,希望得到批評指正,以期拋磚引玉。

  本章為引論部分。第一段,作者開宗明義,指出本書所論的不是所謂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即“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P1)

  第二段里,作者回顧了自由與權威的斗爭歷程,指出過去所謂的自由,主要指“對于政治統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也就是說應當對統治者施用于群體的權力做一些適當的限制。歷史上主要有兩種限制之道。第一,要爭取群體在政治方面的某些特殊權利,這些權利一旦被統治者侵犯,便可以正當地抗拒或造反;第二,在憲法上規定,權力的某些措施必須得到群體的同意。(P2)

  從第三段開始,作者認為人類進步到了一個新階段。人們看到,政府如果“成為他們的租戶或代表,可以隨他們的高興來撤銷,那就要好得多”。于是,人們的目標就變成了要使統治者由選舉產生并且只能在任一定時期。這樣一來,統治者與人民成為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實即國族自己的權力,不過是集中了,寓于一種便于運用的形式罷了”。(P3)

  但是,新的問題也出現了,人們慢慢覺察到——

  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說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至于所謂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數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認為多數的人們的意志。于是結果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于任何他種。(P4)

  簡單說,就是出現了一種新的政治災禍——多數人的暴政。

  當社會作為集體凌駕于構成它的個人時,它的暴虐手段并不限于政治措施。社會自身就有詔令,表現為“把它自己的觀念和行事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于所見不同的人”。如果其詔令是錯的,那么這就是一種社會暴虐,而且這種社會暴虐往往比許多政治壓迫還要可怕,因為它“透入到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其危害還表現在,它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協調的個性的發展,“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來剪裁他們自己”。于是,人們又認識到,只防御官府的暴虐是不夠的;人們還認識到,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必須有一個限度的。(P5)

  怎么辦?怎么來劃這個限度?誰來劃?劃在哪里?作者認為,必須制定一些行為準則來約束社會的一些行為,這些準則首先由法律來執行,而那些不宜由法律來辦的事情,則交給輿論。

  有沒有什么因素會影響到那些行為準則的制定呢?有。第一,習俗的勢力,常人懶得思考,習慣于按照和他有同感的人們所要求他做的那樣去做,也就是說,人們更習慣于盲目從眾;第二,階級的力量,“若是哪個國度里有著一個占優勢的階級,那么一國的道德必是大部分發自那個階級的階級利益和階級優越感”;第三,人類對其現世主人或所奉神祗的奴性服從;第四,由社會利害而產生的愛憎感。(P6-7)總之,“在實際上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輿論支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為準則的主要東西,乃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總之可以說,凡在多數之感還真切強烈的地方,就不會看到服從多數之主張會有多少減弱!边@依舊不是一種好的現象。(P8-9)人們還是沒有什么公認的原則來判定政府的干涉是否合理,這使得人們會走向兩個極端——要么就是不適當地乞靈于政府的干涉,要么就是不適當地對政府的行為加以譴責。(P10)

  接下來,作者提出了他主張的原則,并著重指出,“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者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那是非常重要的一段話,我認為可以看做本書的總綱,所以全文抄在這里——

  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于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傷害。若說為了那人自己的好處,不論是物質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處,那不成為充足的理由。人們不能強迫一個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說因為這對他比較好,因為這會使他比較愉快,因為這在別人的意見認為是聰明的或者甚至是正當的;這樣不能算是正當。所有這些理由,若是為了向他規勸,或是為了和他辯理,或是為了對他說服,以至是為了向他懇求,那都是好的;但只是不能借以對他實行強迫,或者說,如果他相反而行的話便要使他遭受什么災禍。要使強迫成為正當,必須是所要對他加以嚇阻的那宗行為將會對他人產生禍害。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P10-11)

  這條原則堪稱真理,不過施行起來還是有些前提的。

  首先,“這條教義只適用于能力已達成熟的人類。”對于未成年人和缺乏正常能力的人的行動,還必須加以管治和防御!白杂,作為一條原則來說,在人類還未達到能夠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一切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用的!睜幦∽杂傻娜耍厥桥涞蒙献杂傻娜。作者甚至還說,“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實現而顯為正當。”(這不免讓我想起那些“中國人素質低下不宜民主”的言論)(P11-12)

  其次,正如權力是有限度的一樣,自由也是有條件的,尤其是對別人有益的事情,是“享有威權來令個人自動性屈從于外來控制的”,“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動貽害于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為此損害而對他們負責交代,都是正當的!币簿褪钦f,我們總是有一些不自由處的。還有一句話,一個人“對于作為他們的保護者的社會也是應當負責的”。這是否可以理解為,你受誰的保護,便有義務聽其命令,為其放棄部分自由呢?(這第二條讓我有些迷惑了,我想到了“集體主義”,想到了一些人經常以集體利益來強制個人服從,又因“保護”一詞而想到了個人的經濟獨立和國家的經濟改革,但限于能力,不好展開了)(P12-13)

  盡管如此,自由還是存在其基本的、適當的領域的。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意見和情操的自由等等。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喜歡的去做,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來的后果。這種自由,只要我們所作所為并無害于我們的同胞,就不應遭到他們的妨礙,即使他們認為我們的行為是愚蠢、背謬、或錯誤的!钡谌,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人們有自由為著任何無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只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騙!

  作者隨后便總結說,判斷一個社會是否自由,并非看其政府形式,而要看上述這些自由在那里是否受到尊重,是否絕對和不受規限——

  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每個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適當監護者,不論是身體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類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比強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們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是要較多的。(P14)

  然而這條教義面臨著一種日益增長的、不好的傾向,就是要把社會凌駕于個人的權力不適當地加以伸展,而且人類的這種把自己意見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于他人的傾向,是有著人性的強有力的支持的。(P16)

  本章最后一段,作者講到他會先從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寫作自由說起,因為對這些領域的透徹考慮會對認識其他領域的自由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它們應該算是一些基礎性的自由。由此過渡到了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論自由》讀書筆記5

  《論自由》論的自由主要可分為三個,第一,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第二,論個性自由;第三,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談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它包括一切人們對事物的意見看法進行表達的自由。在密爾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意義深遠,思想自由能發展人的個性,并最終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相反,如果用一種外在的標準或通過權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壓制人們的各種意見,將會妨礙個人和社會的進步。

  書中有言 “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后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于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沖突中產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

  也就是說,在密爾看來,即便一個錯誤意見全部錯誤,正確的意見包含了全部真理,那么,不允許人們討論和提出挑戰,就意味著持有真理的人們實際上會不再思考以至于成為一種偏見,也就不會對這個道理的理性依據有領會和認知。而作為正確的真理,由于這樣也會出現逐漸喪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險,也阻擋了這個真理實際上的效力。因此,傾聽他人的不同意見,永遠不窒閉他人的意見和思想,不干涉他們的思想和討論,而且要歡迎任何形式的討論,才能讓社會整體更加接近真理。

  人們擁有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后,因為思想的不同,個性自然而然地產生了。于是便談到了個性自由的問題。密爾調發展個性是個人獨立、個人解放的根本要

  求: “凡是聽憑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屬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個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墒且勺约哼x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剛剛集體結束統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選大學和專業的考生們,他們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別人代替自己選定的嗎?僵化的考試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么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個性是社會進步的動力,個性自由理應得到推崇。為了給每人本性公平的發展機會,就必須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無論是打著三綱五常、“亡天理滅人欲”,還是以國家、集體的名義阻礙個人追求,實質都是對人性的壓抑和摧殘。

  在論述個性與發展是一回事之時,密爾強調只有培養個性才產生出或者才能產生出發展得很好的人類。而且,密爾還強調,首創性是人類事物中一個有價值的因素,以及堅持天才的重要性,堅持讓它在思想上和實踐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們不能試圖用一個模子來范鑄人們,應對個性的任何顯著表示寬容,只有支持鼓勵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這兩個人類發展所必要的條件的發展,才能使個性保住它的.根據,避免個人性格的各項情況日益趨于同化?v觀近現代富強起來的歐美國家,無一不建立在一個個有獨立人格、公民素養的國民之上。

  談到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密爾指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

  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這一點其實是個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闡述,只牽及到私人的個人行為不應當受社會的干涉,特別是不能因為公眾的喜好厭惡而強制“異端”也要和他們一樣“統一”。

  而什么時候公權力可以干涉個人自由呢?密爾認為:“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于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

  舉個例子說吧,比如對罪犯的懲罰、剝奪他的自由就是為了防止其對他人的危害。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該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有權對個人行為進行裁判,并對他進行強制判決。政府對個人自由的干預,只應是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損害,不可以更進一步,社會不能非法干涉個人合法自由。

  每本書的存在都有其價值,我們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認為 “自由主義”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義主張的就是個人的自由,但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為了讓每個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須對個人的自由通過一定的法律來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義主張保障人們的自由,但不意味每個人可以為所欲為,而這一觀點在密爾的《論自由》一書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密爾的尺度,也是我們的自由所應有的尺度。

《論自由》讀書筆記6

  個性作為一種積極自由,不簡單的意味著個人有權做自己喜歡的是而不受他人的阻撓,它還意味著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個性去追求自己的自主性,而將世俗的、社會的的觀點置于一邊。

  一個社會中怪癖性的數量總是和那個社會中所含天賦異稟、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氣的數量成正比的。今天敢于怪癖的人如此至少,這正是這個時代主要危險的標志。

  中華民族富有才能,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由于遇到了難得的幸運,在歲早期就配備了一套特別好的習俗,這是一些人的杰作,在某種程度上,即使是最開明的歐洲人也尊稱這些人為圣人和賢哲。做到這一點的人民無疑已經發現了人類進步的奧秘,并且已經牢牢地站在世界運動的前列。然而切切相反,他們已經變成靜止不動的了,維持現狀達千年之久,如果說他們還有改進,那必定是外人做的。這就是一個民族人人都雷同,以同樣的格言和規則來管制他們的思想和行為。而這就是成果。

  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權利”等類詞句,并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說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人管制的政府。至于所謂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數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認為多數的意志。于是結果是,人民會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于任何它種。因此,黨掌權者對于社群,亦即社群中最強大的部分正常負責時,限制政府施加于個人的權利也不失其任何的重要性。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還把“多數的暴虐”這一點列入社會所須警防的諸種災禍之內。

  社會主流道德:哪里有一個占優勢的階級,該國道德相當大的部分就必出自該階級的利益和階級優越感。…另一方面,以前居于優勢地位的階級如果已經失去優勢,或者其優勢已不受歡迎,那么,此時主導的道德情感就往往帶有一種厭惡優越的意味。

  社會能夠并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么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對于得勢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調的個性的發展……關于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個限度的;要找出這個限度并維持它不遭侵蝕,這對于獲致人類事務的良好情況,正同防御政治專制一樣,是必不可少的。

《論自由》讀書筆記7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探討的是公民自由或者稱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幾乎從最遠的年代以來就在劃分著人類。我們可以這么理解,人類社會“階級”的出現,正式公民自由與社會自由出現區分與差別的表現。而隨著階級劃分的越來越細,越來越完善,到國家的出現,以及后來所發展的集權、專政與所謂的民主社會,都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的變化而引起的。或者說是,都是由:“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不同與變化所形成的產物。

  自由與權威之間的斗爭,似乎從有了人類文明起就已經存在了,特別是在國家出現之后,更加明顯。而且,自由與權威之間的斗爭也給古往今來眾多的文人們提供了一個永恒的、永遠都不過時的話題。追尋自由,成了各個時代文人們都競相追尋的“時髦”。

  在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的相處中,人們所認為的“統治”與“被統治”,對于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以致于發展后期所必然出現的人們揭竿而起,推翻專政、暴政所得來的那些“自由”。那是“所謂的自由”!墩撟杂伞分羞@樣說的“統治者會試圖用以對付其臣民,正不亞于用以對付其外來的敵人”。他們將權力看作是一種武器。

  為什么人們的自由要受到限制?換言之,正如人類所常說的那樣“自由是相對的”、“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為什么呢?

  關于這一點,在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作者有這樣一段比喻“在一個群體當中,為著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余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亞于那些較次的貪物,于是這個群體又不免經常處于須要防御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于,對于統治者所施用于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

  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因為他們少數一些人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需要限制我們的自由,給人們相對的自由以維護統治。這就又涉及另一個根源性的問題了,即“我們有絕對的自由嗎?”、“我們的自由是別人給予的還是我們自己創造的?”這兩個問題,人們到今天一直還在爭論。“從歷史上看,只要人類一天還滿足于以另一個敵人去攻斗一個敵人,還滿足于在多少有些有效保證足以對付主人的暴虐的條件之下便由一個主人來統治自己,他們就還沒有使自己的渴望超越這點之外!

  作者約翰·密爾認為,在統治者與公民自由的博弈中,美國的“憲政”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它的出現標志著一個新的時代的到來,即“自由黨派競爭的'時代”。

  “在政治理論和哲學理論當中,正和在人當中一樣,成功倒會把失敗所會掩住的錯誤和弱點暴露出來!倍谧髡呖磥,這種“自由黨派競爭”的情況,當它還只是一種在書籍中才可見的、“聽起來頗成一條自明的公理”之時,政府只當它是另一場暴*而已。而當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成立之后,“于是這種選舉制和責任制政府就成為觀察和批評的對象。這時人們就覺察出來,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權力”等類詞句,并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钡髡哌是發現,這種民主共和制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于任何他種”。換言之,在本質上還是沒有解決。變成了作者所說的“多數的暴虐”。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有一個很出名的觀點,就是“多數的暴虐”的觀點。他對于當今的國際政治來說有相當大的前瞻性。

  書中這樣說:“當社會本身是暴君時,就是說,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于構成它的各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社會能夠并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么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后盾,卻使人們有更少的逃避辦法,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靈魂本身。”這種情況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更可怕!

  社會是這樣認為,即使它錯了也沒人發現,在一個國家,人人都同一種顏色,同一個思想,同一種文化,仔細想想這是一件相當恐怖的事。當一個社會都是一個思想了,那本身就是一種畸形,與人類的自我發展是相違背的。古人講“兼容并包”、“海納百川”,是注重各個不同的文化都發展,并且各自繁榮,這樣這個世界才會更加繁榮、精彩,才會不讓一些稀有的、獨特的文明的足跡被淹沒。

《論自由》讀書筆記8

  我讀的版本是商務印書館許寶骙譯本,網上對這個譯本頗有微詞,希望有機會可以換一個更好的譯本再讀一遍。

  密爾的自由不是形而上的自由,不是康德的那種高高在上的自由,他的自由限制在政治自由的范圍里,是功利主義的自由。他的自由體現在傷害原則之上:“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在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原則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他身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泵軤柕淖杂捎悬c類似于以賽亞柏林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集體不能干涉個人的自由,這屬于消極自由;個人對自己享有最高的主權,這是積極自由。

  《論自由》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論”,告訴讀者本書主要討論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利的性質和限度,提出傷害原則;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的自由”,講的是因為人們不可能達到真理,所以必須保留錯誤的意見,完全抹去與整個社會不同的意見是極端危險的,由此來捍衛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第三章“論個性偉人類的福祉的因素之一”,人按照自己的個性實現自己,不僅僅是達到幸福的手段,實現自己的個性就是幸福的一部分,社會應該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每個個體實現自己的個性;第四章“論社會駕于個人的權威的限度”,密爾在這一章確立了著名的傷害原則,討論社會在什么時候可以干涉個人,社會如何正當地干涉個人;第五章“本書教義的應用”,在一些實際問題上如何運用密爾的自由原則,比如教育,飲酒,賭博等問題。接下來仔細討論每一章都說了什么。

  第一章:引論。

  約翰米爾討論的自由不是“自由意志”,和哲學家們討論的自由是不一樣的,他的自由是“對于統治者所施用于群體的權利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收到的限制”,自由是對權力的限制。密爾把自由牢牢限定在政治自由的范圍里,不討論在康德那里像神一樣的,本體論意義上的自由。他覺得在他的年代全圈政府已經不是令人擔憂的'對象了,而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怎么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尤其是道德的暴政,密爾覺得大多數道德都是“階級利益和階級優越感的創造物,是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他要討論的是集體意見能否合法干涉個人意見,這個限度在哪里?限度就是傷害原則。在引論里他也提到了功利主義,他說:”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后總是訴諸功利主義的,但這里所謂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也就是說密爾的自由不是高高在上的,所有問題的第一因,功利主義是自由的前提。

  第二章:論思想的自由和討論的自由。

  我覺得這是這本書最重要的一章。這一張主要捍衛了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捍衛的手段就是證明公眾的意見也有可能是錯的。密爾極力反對用公眾權利壓制個體的思想。“假定全人類統一持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是,人類要使那一個人沉默并不比那個人(加入他有權利的話)要使全人類沉默較為正當!彼說:“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敝,密爾極力證明社會和政府會產生許多謬誤,每個時代都曾抱有許多隨后的時代視為錯誤荒謬的意見。任何意見都有被懷疑的權利,無論是道德問題或是宗教原則,如果沒有少數人提出相反的意見,不保證他們的言論自由的話,整個社會和政府都會處于危險之中。除此之外,他還推重兩個對立觀點之間的共存和融合。“兩種思想方式各借對方的缺陷顯出自己的功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各靠對方的反對才把己方保持在理性和健康的范圍內。

  第三章: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原因之一。

  他覺得人應該抱有自己的個性。這一章顯示出了密爾的多元論傾向,他說:”不同的人不能健康的生存于同一道德的空氣里,正不亞于各種各樣的植物不能健康的生存與同一物質和空氣里!泵軤枌性的捍衛建立在言論自由之上,因為人類的真理是很難統一的,一套真理不可能適合所有人,意見的分歧時必然會產生的,所以,保存每個人的個性至關重要!皩τ诟鞣N各樣的個性只要對他人沒有損害應當給予自有發展的余地!边@一章還還展示了密爾和德國古典哲學之間的關系。“人性不是一架機器……它毋寧說像一棵樹,需要生長并且從各方面發展起來,需要按照那使他成為活的內在力量的趨向生長和發展起來!边@種黑格爾風格的話出現在功利主義的著作里還蠻讓人驚奇的,密爾算是吧德國古典主義和功利主義糅合在一起了。

  第四章:論社會駕于個人的權威的限度。

  這一章討論人類生活中有多少應當派歸個性,有多少應當派歸社會。主要的觀點就是:“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歸屬個性,凡主要關涉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歸屬社會!备鶕䝼υ瓌t,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交由個性處理,只要不傷害到別人的利益。在涉及他人的利益時,就必須遵守規則。人可以特立獨行,只要他不損害別人的利益,他要為自己的特立獨行負責,別人不能干涉他,卻可以在情感上不喜歡他:“一個人因為自慎或是個人尊嚴上具有缺點而當然會招致的他嗯情感方面的損失和因對他人權利有所觸犯而應當遭到的譴責是不一樣的!

  第五章:本書教義的應用。

  最后一章他討論了一些具體的零散的問題如何應用他的理論,比如貿易、求職、毒品、警察的權限、國家的權限賭博、飲酒、教育……

《論自由》讀書筆記9

  “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英]密爾

  《論自由》一書是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和經濟學家,近代自由主義的主要代表人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梢哉f本書是密爾自由主義思想的系統論述,也是研究自由主義思想的重要著作。在20xx年大三第二學期學習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過程中,我在老師的推薦和和指導下閱讀了這部著作。以下是我對《論自由》一書的一些讀后感想以及自己對于自由和自由主義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現提出來求教于老師同學。

  一、《論自由》一書概述

  《論自由》一書寫于1859年。全書中心論題有三個:1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2論個性自由3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通讀該書,我們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力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有些學者將其概括為兩條基本原則: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我覺得這是比較準確的。密爾認為,個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標時,無論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對他人利益的影響,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判斷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標準是:是否對社會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爾所強調的個人自由是種社會自由,這體現了密爾對如何實現自由原則的思考。他認為人格的價值不僅是形而上學的教條,而是在實際條件下要實現的東西。他肯定思想和討論自由,并要求政府不僅要通過消極地不干預來保障公民自由,還須依靠立法來創造和增進公民自由。體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會,社會要素被引入密爾對自由的討論之中。密爾認為,政治自由和社會自由本身具有價值,人們對自由的追求不僅于己有利,也使社會能從中得到好處。通過密爾的論述,自由的范圍更加廣闊,自由主義哲學也更加貼近時代要求。自由原則和自由主義哲學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獲得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二、對“思想自由”與“討論自由”的幾點認識

  密爾認為公民自由所應當包括的三個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討論的自由,即在科學、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問題上,人民有形成、闡述和堅持自己意見的自由。

  思想自由,通常也稱為思想自由權。英國歷史學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書中稱:希臘人之所以使我們永遠銘感難忘,乃是因為他們最初發現了“思想自由”!八枷胱杂伞弊鳛橐豁椄拍畹奶岢鰟t始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革命。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話,就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想什么就說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話,也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标P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學界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有著各種不同的表述。筆者認為思想自由是進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張、意見和想法的權利。與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宗教自由、學術自由、出版自由等權利有密切的聯系。思想自由強調個人內心活動的自主性,它是保證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觀和思維能力進行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做出各種自主性行為的基礎。它是一種理性的解放,具有獨立的地位。

  討論自由是以語言、文字、音像、電子、藝術或其他形式表達意見、尋求信息、接受觀念、傳播思想的自由。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人類社會政治制度的變革、經濟組織的演進、科學技術的提高,都離不開言論的自由傳播和廣泛交流。人類社會前進的每一步都與討論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們通常把討論自由稱為“第一權利”、“人類最重要的、潛力巨大的、活動的資源”。而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關系可謂緊密。

  密爾認為,對于各種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討論,是保證科學和藝術獲得發展的首要前提。凡有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學術昌明、藝術輝煌的時代。凡壓制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思想和藝術死氣沉沉、愚昧黑暗的時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討中才能被發現。在某一個時代某一個民族思想界一時居統治地位的觀點,并不能因此而被認為即是真理的觀點。

  憲法對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關懷向我們宣示著,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在憲法文本中的彰顯揭示出二者必然存在著良性的互動關系。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能夠為憲法所吸納,成為一種憲法基本權利而為憲法所保護,本身已經說明其入憲有著積極的意義。我們認為,這種意義就在于從憲法理念升華為憲法基本權利的進程,實質上是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作為一項應有權利,在最高級形態上予以內化和認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與憲法互相依存、互相滲透、互相融合,各自的必要需求都得以滿足,同時也促進了憲政的發展。

  盡管思想自由不應該受到控制,但現實告訴我們,控制思想絕非不可能。關于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并非事實。第一,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干涉或剝奪人們的表達自由而變相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思想自由。因為,國家權力無法干涉人們的內心思考,但卻可以干涉人們思想的表達,而沒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傳播,人們就會失去信息源、失去觀念的碰撞和不斷完善而無從思想或正確地思想,人們的思想就會逐漸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第二,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剝奪人們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輸錯誤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論而引誘或逼迫人民錯誤地思想。

  現實中,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間接的,政府或個人總是通過侵犯公民的其他權利達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目的,因而應當盡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實現對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保護。就我國法制現狀而言,當前應該對一些表現公民思想的權利進行立法,尤其是十幾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聞立法!盡快出臺新聞法對于思想自由以及言論自由都有著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義。

  三、對自由以及自由主義的認識

  個人的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核心和一切立場的出發點。在這一意義上,可以把個人主義看作是自由主義的另一種表述。自由主義對個人及其自由有獨特的看法。個人有權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權來改善自己的生存條件。每個個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時都應該尊重他人自我實現的權利。每個人都具有其獨特的個性,但在價值上卻是平等的。密爾認為自由的價值是不證自明的,倒是那些反對自由的人才負有舉證的義務。自由主義及其各種流派都主張要求個人自由,尊重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個人自由的原則意味著自由的個人有權不服從專橫的外部強制,也意味著自由的個人有義務不對他人行使強制。如康德所說,只有使每個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過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和諧共存的范圍,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自由主義最主張就是個人的自由,但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為了讓每個人享受同等的自由而對個人的自由通過一個人的自由為價值內核的法律來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義主張保障人們的自由,但并不保障人們得到某種具體的東西,如幸;蚋@>唧w的成功或幸福只能由個人運用自由來為之奮斗。換言之,自由主義只允諾人們自由選擇的權利,不確保自由選擇的結果。一旦把個人自由的原則擴展開來,自由主義就必然主張個人有生命權、財產權、追求幸福權、反抗壓迫權等公民權利,有信仰自由、思想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等基本自由。

  阿克頓說過,“自由不是我們為所欲為的權利,而是能夠做我們應做之事的權利”。維系自由主義的是一些具有普世價值的思想原則:

  a、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它包含著對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限制,也意味著對無限權力、最高權力以及任何有組織的權力的專橫行事的否定。自由主義不承認有抽象的“公意”之類的東西可以為一切權力和一切專橫的政治行動提供合法性。自由主義堅決反對以抽象的“公意”或“國家集體利益”的借口來剝奪公民個人的自由權。

  b、平等。自由主義反對任何高于法律的特權,反對政府對不同的公民實行差別待遇,要求法律給予一切公民平等的,而非差別的、歧視性的待遇,反對一切建立在出身、社會地位、種族、血緣和性別等社會特征上的歧視。任何人、任何社會集團、任何社會組織都無權以任何名義把暴力、威脅、恐懼強加給個人。

  c、寬容。自由主義主張一種自由民主的政體,反對一切極權專制社會。民主國家的作用不是代替每個人去對自己的生命負責,而是去幫助他們實現這種責任。既然公共權力與每個人的生存都有密切的關系,因此政府有義務對社會開放自己的抉擇過程,充分尊重每個公民的知情權。

  四、結語

  自由、自由思想、自由主義等等有關自由的一系列語詞在中國的近代百年思想史上遭遇了其他任何舶來品所沒有遭遇到的最大的誤解與挫折,甚至直到最近幾年關于自由的言說仍然不能光明正大,猶抱琵琶半遮面。但是,其對于現代中國所具有的又是其他思想體系所不能替代的。在閱讀密爾《論自由》的全過程我都在思考有關自由的話題,看著再版于20xx年1月的書籍前段所刊載的充滿左的語言的五十年代的出版序言更是讓我對思想自由與自由主義在中國的悲劇性命運不得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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