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規詳細解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頒布,1992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黨和國家對青少年的關懷和愛護。
哪些人屬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凡年齡不滿 18周歲的我國公民,都屬于未成年人。在我國,未成年人人口大約有4億,占全國人口的34%。未成年人正在學知識,長身體,處在人生觀和世界觀逐步形成的時期,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差。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學校教育與《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著密切的聯系。教育工作者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執行,直接影響著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發展。因此,學習掌握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教育工作者有著重大的實踐意義。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概述
1、立法宗旨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條的規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層含義:其一,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三,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這三個宗旨也是保護未成年人最終應達到的目標,它們是相互關聯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據
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隨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據和其客觀現實依據。這些依據主要是《憲法》、《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第一,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國家法律體系中最核心最上層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是一個單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為準繩。憲法中對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護要求、社會和學校以及家庭對兒童的撫養、教育義務、未來公民所應具有的素質要求等都做了規定。例如,《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憲法中的這些規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須受到保護。除此而外,憲法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內容也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宗旨及其相關條例提出的法律依據。
第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制定還依據了《民法通則》。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兒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們與社會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是民法調整的對象。例如《民法通則》第104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兒童受法律保護。”又如《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些規定都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依據。
第三,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應從未成年人自身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來考慮。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幼稚個體,其身心還未成熟,若要其健康成長就必須受到保護。人們在從出生到18歲的這一階段中,個體的身心變化是巨大的,在不同的年齡段會表現出不同的身心特點,其保護法就應在了解這種變化規律和特點的基礎上來制定只有在遵循未成年人的變化規律和特點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保護法規才是真正有效的。
第四,《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制定還要依據未成年人的生存現狀。
在現實社會環境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合適的法規以規范社會行為,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我國現存的社會環境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迫切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經濟條件,封建落后思想的制約而不能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的情況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家長因觀念不正確,不平等對待子女,打罵甚至虐待子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社會中不良環境導致青少年犯罪的現象也為數不少。這些事實都無疑需要國家在制定對未成年人保護法規時,仔細加以考慮。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教育意義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全社會都明確保護實施未成年人順利成長的重要意義,明確社會中各主體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義務和要求,統一各方面的教育思想,使社會各方面形成教育合力,使年輕一代能夠在一個較為健康的環境中成長。《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等方面的保護責任都作了具體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的正確開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一、它使人們明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不僅僅是父母和學校的事情,也是社會各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
第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社會各方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所必須做到的行為做了具體的規定。這使社會各方明確了自己的具體任務,以便于掌握好工作中的原則,擺正自己的位置,注意自己的形象,考慮隨時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影響。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父母“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第9條)。
第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規定還保證了社會各方面的教育協調,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對未成年人實施教育。
4、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確立了我國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也具有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于他們是未成年人,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方式與成年人有區別。我國民法通則中確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要求成年人的保護。
(1)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保護者。
這是由他們所處的年齡段所決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系指未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人從出生到滿18周歲正是由無能到有能、從無知到有知逐漸成長的時期。這一時期里,個體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處于發展過程之中。由于生理和心理發展程度限制,他們在生活的各個領域都還難以獨立行事,經濟上也缺乏獨立能力。他們必須在社會各方面的關懷、幫助、指導、引導下,才能在成長過程中不受或少受傷害,才能最終成長為社會所需要的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從這個意義上講,未成年人必須受到保護是無庸置疑的。
(2)未成年人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是國家未來事業的建設者。
新陳代謝是一切事物發展的必然規律。新生一代將成為國家建設的中堅力量,歷史重任會自然而然地降落在他們的肩上。所以,未成年人不論是否愿意,都必須承擔這一角色。我國法律上確定未成年人的受保護地位,不僅要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必須保證他們受到應有的教育,使他們最終成長為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新人。這正是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要達到的目標,即“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5、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指保護未成年人工作必須遵循的法律準則,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中做了具體規定,它貫穿于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始終,是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
(1)保障權益原則
保障權益原則,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動中,必須注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很廣泛,主要有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財產權,受教育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原則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保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斗爭。
(2)尊重人格尊嚴原則
尊重人格尊嚴原則,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動中應當遵重未成人的人格尊嚴。人格權是指法律予以保護的與權利主體的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泛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尊重人格尊嚴原則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采用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如體罰和變相體罰、謾罵、諷刺、侮辱等。
(3)適應身心發展特點原則
適應身心發展特點原則,是指開展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動中,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尚不成熟,正處于生長發育時期,而且身體和心理的發展不平衡。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安排未成年人的活動時,應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的承受能力,考慮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可能造成的各種影響,不得組織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有害的活動。
(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原則
教育和保護結合原則,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動中,應當注意把教育與安全保護結合起來。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展不成熟,并且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容易上當受騙,在處理事情時,往往情緒化,容易出現過錯。但即使學生出現過錯甚至違法行為,也要從教育和保護的原則出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5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4個方面。
(一)家庭保護
家庭保護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保護。這種保護包括在生活上的關心照顧和思想上的教育培養。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家長和監護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條:
1、不許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捆綁、限制自由、強迫干重活、有病不給治等手段,對他人進行迫害。有些父母認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罵,別人管不著。他們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隨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嚴重摧殘。還有個別家長為了自己的快樂,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趕出家門,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導致孩子受傷甚至死亡,這些都是觸犯法律的。
2、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
這一條規定是對特殊未成年人的保護,也就是說,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殘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誰也不許歧視他們看不起他們,更不允許侵害他們的權益。在我國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婦女的地位很低,她們的人格得不到尊重。這種重男輕女的思想至今還存在一些人的頭腦中。特別是一些邊遠的山區、農村,女孩子在家中備受歧視,一些父母認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燒水做飯、生兒育女就行了,念不念書沒關系,所以失學的青少年中,大多數是女孩子。
我國政府對女童教育問題十分重視,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學現象,使每年女童失學率不得超過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和訂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年齡,男子不得早于22周歲,女子不得早于20周歲。可是,有些地區至今仍保留著訂“娃娃親”的風俗。孩子一生下來,父母就給他們訂了親,子女長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約。這種陋俗給未成年子女帶來了沉重的心理負擔,使他們不能專心讀書學習,有的甚至毀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會的安定。
監護和撫養——家長的基本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這里說的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義務,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誰生活,依靠誰照顧,誰就是監護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義務有兩項,一是監護,二是撫養。
監護就是要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不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管理財產。三是幫助未成年人解決他們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個不滿6歲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雙雙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參加了人壽保險,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像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辦不了的,所以,他的監護人——奶奶就幫助他找保險公司,經過交涉,這個孩子得到了應得到的賠償。在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另一個義務是撫養。未成年人從一出生到長大成人,需要吃飯、穿衣。需要上學,生了病需要去醫院……做這些事情需要花錢,這些錢應該由誰來出呢?理所當然地應該由父母或其他的監護人來承擔。如果父母以各種理由不盡撫養義務,那就是違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予支付,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來裁決。
尊重、教育和引導——家長不可忽視的責任
父母撫養子女,是不是讓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礎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責任是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培養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為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
接受學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是《憲法》、《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讓子女上學,否則,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農村或城鄉個體戶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學的現象比較嚴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淺,只顧賺錢,不管孩子的前途。他們不讓孩子上學,或者讓在校的子女退學,回家務農或經商。有的家長對不愿意上學的孩子過分遷就,任他們在社會上閑逛。這些做法是做家長的失職,實際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父母還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包括他們的個人隱私。有的家長不與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記,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長與子女的感情隔閡。孩子認為自己“長大了”,辦事喜歡自己拿主意,而家長則認為孩子年紀小,對孩子處處不放心。應該說,家長的出發點是好的。解決這個矛盾其實很簡單,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溝通思想就行了。
(二)學校保護
學校保護是指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學校作為實施教育的專門機構,更有義務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也就是說,學生犯了錯誤,學校老師首先要進行教育,不能隨隨便便就把學生趕出校門。隨便開除學生,是對學生不負責,也是對國家的不負責,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保證人身安全和健康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學校的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如果發現有危險,要立即修復,消除隱患。其次,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游、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等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再有,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3、保證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我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讓未成年人德智體全面發展,是各類學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個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標。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人身安全和健康·案例
關于未成年人的一些惡性事件,給人們帶來了血的教訓: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瑪依市7所中學和8所小學的近500名師生,在市友誼館參加匯報演出活動,不幸發生特大火災。當時,友誼館內的大門只開了一個,其他的門全被鎖死。活動主辦者沒能有效地指揮和組織人員疏散,結果,造成300多名師生死亡,130多人受重傷。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爾濱市電碳廠子弟小學組織學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樂中心游玩,在途經江邊時,他們沒走專設的通道,而是抄近路從冰層上穿過,沒想到冰層突然塌陷,20多名師生掉進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學生和1名教師不幸身亡。
(三)社會保護
社會保護是指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6條規定:“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這一條主要是針對一些工廠、商店和公共場所說的。此外,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這一規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動吸煙,保證身體健康不受侵害。
2、保護未成年人的榮譽權
未成年人的榮譽權,是他們在學習或社會生活中做出優異成績后獲得精神獎勵而產生的權利。比如,被選為“十佳少先隊員”、“優秀團員”、“見義勇為好少年”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未成年人的這些榮譽稱號。對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權和榮譽權利的保護,可以激發未成年人蓬勃向上的進取心,鼓勵未成年人從小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志向,將來對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
3、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權
智力成果權,又叫知識產權。人們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獲得成果后,可以享有專有的權利。未成年人能否享有知識產權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民無論年齡大小,只要創作完成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術或攝影作品等等,就自動享有著作權,搞出了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并履行了法定的手續,經過國家專利部門審查、授權,就可以獲得專利權。
4、保護有特殊天賦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既充分保障大多數未成年人的權利,又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第36條規定:“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特殊天賦是指人生來就有的,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才能,這樣的人十分難得,因此,應采取特殊的教育培養方式,使他們的聰明才智充分發揮,早日成才。
5、公共場所優惠開放
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學校活動之外,還有不少時間是在社會上活動,比如到電影院看電影、到博物館參觀、到科技館參加活動。到這些公共場所活動,可以使他們的生活豐富多彩,充滿樂趣,又能開闊眼界,增長見識。所以,國家特別重視這些文化設施的建設,讓它們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規定:“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在平時,未成年人進入這些場所,票價一般都比成年人票價低,每逢節假日和寒暑假,各場所還要舉辦各種豐富多彩的活動和競賽,吸引廣大青少年參加,培養他們廣泛的興趣和愛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對未成年人優惠開放呢?不是。有些場所不僅不能優惠,而且還要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比如營業性歌舞廳,國家要求,在這些營業性場所,要有明顯的標牌標志,寫上“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等字樣,營業員不許向青少年出售門票。對于那些違反規定的經營者,有關部門要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屢教不改的還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司法保護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少年犯管教所等勞動改造執行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對社會、對他人造成了危害,都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一比如拘留、審判、勞動教養等。但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與成年人有所不同,另外,他們年齡小,今后的人生道路還很長,要給他們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因此,在對未成年人的案件進行審理時,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和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設立專門機構和指定專人負責
(2)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
(3)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決前,不許進行新聞報道
(4)未成年人罪犯與成年人分開關押、看管
2、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中,規定了司法機關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就是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有組織的政治學習、文化知識學習、勞動技能學習,使他們提高覺悟,改正惡習,成為合格的公民。感化,就是要求從事勞改、勞教、少管的人員以情感、道義的力量去感動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麻木的心靈。挽救,就是要求司法人員,還有從事勞改、勞教、少管的人員運用多種方法啟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刻認識錯誤和危害,樹立改過從善的決心。
3、對未成年人繼承權、撫養權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民事權利的保護也有規定,特別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應當保護未成年入的繼承權。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章中,還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被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訴諸法律,侵權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侵權者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5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和假冒。
4、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并受法律保護。
9、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獲得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并依法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產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權。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三、學校對未成年人教育的協調
學校是培養未成年人的專門機構,在影響未成年人成長的各種因素中處于主導地位,肩負著把未成年人培養成為社會所期望的公民的重任。然而,這個教育目標或任務僅靠學校內的教育是難以實現的,學校還須借助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協調社會中的各種教育因素,使社會中的各種教育因素與學校的教育具有一致性。這樣,教育效果才會不斷增強,教育目標才能實現,教育任務才能完成。
1、學校與家庭的協調
學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兩個不同環境,都是未成年人生活時間最長,受影響最深的場所。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各有其特殊性,但目標是一致的,即使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健康發展。目標的一致性使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具有可協調性。
第一,學校與家庭的協調,要求學校的教師要深入了解每一個學生的家庭情況。
第二,學校的教師應進行必要的家庭訪問。
第三,學校應適時地舉行家長會。
第四,學校還可通過黑板報等多種方式,把未成年人的成長變化與發展狀況及時告訴家長,使家長與學校的配合更加及時,更有針對性。
2、學校與周邊社會環境的協調
目前,有很多研究和報道表明,學校的周邊環境對未成年人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環境的好壞將會對未成年人帶來正反不同的影響。但是,學校與周邊環境的協調,還需靠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協助和支持,對于那些嚴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場所,應堅決取締。政府部門和各種社會團體及成年公民應當主動、積極地配合學校,共同創造良好的學校周邊環境。
3、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在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過程中,中小學教育工作者承擔著重要職責,應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
教育工作者除了學習和掌握《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還應該學習和掌握《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小學管理規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以及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的《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律、法規,還要學習和掌握我國參加簽署的有關的國際公約,如《兒童權利公約》(我國于1991年12月29日加人該公約,同時聲明,我國將在符合《憲法》第25條關于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6條所規定的義務)、《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執行九十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劃》等。
(2)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自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學中應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先應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從小樹立起法制觀念,遠離犯罪,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并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充分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
教育工作者所處的社會地位和所從事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教育工作者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工作者在自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要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對在學校工作中或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發生的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工作者要堅決予以制止。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育工作者要予以批評和抵制。發現有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或事,教育工作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思考題:
1、簡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宗旨。
2. 簡要說明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3. 簡述學校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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