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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律碩士非法學大綱對比
章 |
節 |
2017年大綱變化 |
第一章 緒論 |
第三節 刑法的效力范圍 |
刪除:刑法在中國領域內的效力;刑法在中國領域外的效力。 新增:刑法的時間效力的概念 |
第二章 犯罪概念 |
第一節 犯罪定義 |
新增:犯罪定義類型 新增: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 |
第三章 犯罪構成 |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第四節 犯罪主體 第五節犯罪主觀方面 |
新增: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 更改:單位犯罪的概念、要件、處罰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新增: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異同。 新增:刑法上的認識錯誤的概念;刑法上的認識錯誤的種類: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
原第七章改為第四章 正當化事 |
第一節 正當化事由概述(新增) |
新增:正當化事的概念和種類 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特別防衛,緊急避險 |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
第一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 第三節 犯罪預備 第四節 犯罪未遂 第五節 犯罪中止 |
改為:犯罪停止形態的特征 新增:實害犯、危險犯、行為犯的定義及其特征。 新增:對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新增: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處罰原則。 新增:預備階段的中止和實行階段的中止。 新增: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的處罰原則 |
第六章 共 同 犯 罪 |
第一節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
新增: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
第七章 一罪與數罪 |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
新增:繼續犯的意義 新增:五、法條競合犯 法條競合的概念;法條競合犯的概念;法條競合犯的特征;法條競合犯的處斷原則。 新增:連續犯的意義 |
第八章 刑事責任(本章為增加章) |
第一節 刑事責任概述 |
新增: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征、地位、根據、解決方式 |
第九章 刑罰概述(原名刑罰的概念和種類) |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 |
新增:刑罰的概念;刑罰的特征;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區別。 新增:刑罰的種類;學理分類: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刑法中的分類:主刑,附加刑。 |
第十一章 刑罰消滅制度 |
原第十一章變成現在的第十二章 三節內容均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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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刑法各論概述 |
原第十二章變成現在的第十三章 四節內容均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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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
原第十三章變成現在的第十四章 刪除:未完成形態、共同犯罪以及罪數形態、刪除:本罪與關聯犯罪的關系的界限 改變:本罪與關聯犯罪的關系的界限變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變化:基本構成特征變為構成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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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原第十四章變成現在的第十五章 刪除:未完成形態、共同犯罪以及罪數形態 刪除:本罪與關聯犯罪的關系的界限 改變:本罪與關聯犯罪的關系的界限變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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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第十五章變成現在的第十六章 增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刪除: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 刪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改變:本罪與關聯犯罪的關系的界限變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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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犯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本罪與關聯犯罪的關系的界限(刪除);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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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新增:組織考試舞弊罪,代替考試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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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
第一節 民法概述 |
改:“二、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改為“民法的性質” |
第三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
改:“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改為“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功能” 增:七、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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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
第三節 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
改:節名“民事權利”改為“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刪:的概念 增:民事權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權利的分類;民事權利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保護。 刪:二、民事權利的類型 財產權和人身權;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絕對權和相對權;主權利和從權利;既得權和期待權。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 增:民事義務民事義務的概念和特征,民事義務的分類。 增: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責任的分類 |
第四節 民事法律事實 |
改:“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改為:“行為;自然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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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人 |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
刪:法律 |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
增:法律 增: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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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監護 |
改:“類型”改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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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五、監護的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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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
增: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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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個人合伙 |
整節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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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
第二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 |
刪: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
第四節 非法人組織 |
刪:二、非法人組織的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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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
整節改為: 一、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二、單務行為和雙務行為 三、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四、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五、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六、主行為和從行為 七、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八、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第三節 意思表示 |
整節改為: 第三節 意思表示(新增)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與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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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
整節改為: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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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原第六節和第七節合并部分內容 刪: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的特點;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增:二、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 三、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增:和特征 刪: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類型。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后果 增: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情形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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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
整節為新增: 第八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情形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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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代理 |
第二節 代理的種類 |
改:“二、本代理和再代理”改為“二、本代理和復代理” “三、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
第三節 代理權 |
刪:及其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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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無 權 代 理 |
刪: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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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訴訟時效與期間 |
第一節 訴訟時效概述 |
此節刪除 |
第二節 訴訟時效 |
增: 一、時效概述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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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 身 權 |
第一節 人身權概述 |
原16版第18章內容 |
第二節 人格權 |
原16版第18章內容 增: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征 刪:10、尊嚴權11、信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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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身份權 |
整節更改: 一、配偶權 配偶權的概念;配偶權的基本內容。 二、親屬權 親屬權的概念;親屬權的基本內容。 一、身份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身份權的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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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目標 |
改變:側重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法學知識及原理分析、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運用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去掉現實二字) 改變:4.準確、恰當地使用法學專業術語和運用法律思維進行表達,要求論述有據,條理清晰,符合邏輯,文字表達通順。(增加要求二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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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
第一節 法 學 |
改變:一、法學的概念變成含義 法學的含義變成概念 增加:三、西方主要法學流派 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其他法學流派。 |
第二節 法 理 學 |
改變:一、法理學的概念變成含義 法理學的含義變成概念 增加: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意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主要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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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本質與特征(兩個詞位置互換) |
第一節 法、法律的含義(變成:法的概述) |
改變:一、“法”與“法律”的詞義 變成“法”的詞義 增加:西方關于“法”與“法律”的使用;當代中國關于“法”與“法律”的使用。 |
第二節 法 的 本 質(變成第三節) |
改變:一、“非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學說” 變成“關于法的本質的不同學說” 刪除:法所體現的意志也受經濟以外諸多因素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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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的基本特征(變成第二節) |
改變:“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變成“法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 刪除: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改變:法的普遍性變成權威性 刪除: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刪除: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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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的起源與演進 |
第一節 法的起源 |
改變:法起源的經濟因素 變成原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變成 原因。 改變:“發展為”變成 發展到” |
第二節、第三節 |
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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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作用與法的價值 |
第一節-第二節 |
均無變化 |
第五章 法律淵源、效力與分類 |
第一節-第二節 |
均無變化 |
第六章 法律要素與法律體系 |
第一節-第三節 |
均無變化 |
第七章 立法 【新增】 |
第一節立法概述 |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的含義;立法的特征。 二、立法權與立法體制 立法權的概念;立法體制的概念;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 |
第二節 立法原則 |
一、合憲和法制統一原則 立法遵循憲法;立法維護法制統一。 二、民主原則 立法體現人民意志;堅持立法公開,保障公眾參與立法。 三、科學原則 立法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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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立法程序 |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的含義;立法程序的特點。 二、我國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表決與通過;法律的公布。 三、我國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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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實施 |
第一節-第五節 |
均無變化 |
第九章 法律職業與法律方法 |
第一節-第三節 |
均無變化 |
第十章 法律關系 |
第一節-第三節 |
均無變化 |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
第一節-第二節 |
均無變化 |
第十二章 法治 |
第一節-第二節 |
均無變化 |
第十三章 法與社會 |
第一節-第四節 |
均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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